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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境外航運中心關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修正

  一、本要點係依據交通部「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訂定。
  二、本要點之作業範圍如下:
    (一)整裝貨櫃(CY櫃)之轉口。
    (二)合裝貨櫃( CFS櫃)  之加裝、改裝、分裝、併裝及重整作業
          。此項作業應向關稅局申請於貨櫃集散站或碼頭轄區內之轉口
          倉庫辦理。
    (三)大宗貨、雜貨之轉口,應由業者視需要個案向關稅局申請。
    (四)境外航運中心之貨物以保稅方式運送至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
          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限發貨中心及重整專用保稅倉庫
          )及物流中心進行相關之加工、重整、包裝、及倉儲作業後全
          數出口;其運送與通關作業,各依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作業範圍之實施,依各港區及相關地區之特性,由交
          通部會商財政部及經濟部決定。
  三、大陸地區輸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輸往大陸地區之武器及彈藥,不得在
      境外航運中心進行轉運。
      卸岸之轉口貨物如有武器、彈藥、毒品、菸酒、中國大陸出產之農
      產品及食品,不得以「一般貨物」統稱申報,經海關查明未據實詳
      細列入艙單申報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四、轉口貨櫃(物)轉運出口時,應填具轉運申請書及轉運准單向關稅
      局申報。但以電腦連線方式傳輸申報者,轉運准單由關稅局列印,
      並准免補送書面轉運申請書。
      此類貨物屬三角貿易案件者,得依現行關務作業方式辦理轉運事宜
      。
  五、轉口貨櫃(物)得經由海運轉海運、海運轉空運、空運轉海運轉運
      出口,與大陸地區之運輸以海運為限。其作業方式依轉口貨物通關
      及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六、載有臺灣地區以大陸地區為目的或大陸地區以臺灣地區為目的貨物
      之船舶,仍依規定不得直航於兩岸港口間。
  七、規費之徵收,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辦理。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