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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新進乙級船員就業考核辦法

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四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辦法依船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進乙級船員,指參加交通部核准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乙
  級船員養成訓練班之人員。
  新進乙級船員上船見習,須報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上船。
  新進乙級船員在船見習期間視同船員。
第三條
  申請參加乙級船員職務之見習,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六歲。
  二、符合船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四條
  新進乙級船員完成國內船員訓練機構養成訓練之結訓成績,由原訓練機
  構報請交通部備查後,發給結業證明文件。
  新進乙級船員領有前項結業證明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辦船員服務手
  冊後,得擔任行駛國內航線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新進乙級船員領有前項船員服務手冊,始得上船見習;見習期間,自上
  船之日起實際滿六個月為止,並須自上船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但因情形
  特殊,報經航政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新進乙級船員完成船上見習期滿,應檢送船員服務手冊及雇用人開立之
  見習證明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登記後,得擔任行駛國際航線乙級船員
  之相關職務。
  上船見習應在總噸位五百以上船舶完成。
第五條
  新進乙級船員見習期間應遵守船上一切規定,服從船長及其授權之人或
  當值船員之指揮,執行工作,負責盡職。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新進乙級船員有下列情事,且有具體事實者為考核不合格:
  一、違抗命令。
  二、走私貨物。
  三、酗酒滋事。
  四、造謠生事。
  五、偷盜行為。
  六、聚眾騷擾。
  七、破壞公物。
  八、觸犯法紀。
  九、損毀榮譽。
  十、賭博行為。
  十一、擅自離船。
  十二、未履契約。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新進乙級船員見習考核期間如有具體優劣事蹟,所屬公司得將考核情形
  送交當地航政機關依船員服務規則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