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船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進乙級船員,指參加交通部核准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乙 級船員養成訓練班之人員。 新進乙級船員上船見習,須報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上船。 新進乙級船員在船見習期間視同船員。第三條
申請參加乙級船員職務之見習,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六歲。 二、符合船員體格檢查標準。第四條
新進乙級船員完成國內船員訓練機構養成訓練之結訓成績,由原訓練機 構報請交通部備查後,發給結業證明文件。 新進乙級船員領有前項結業證明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辦船員服務手 冊後,得擔任行駛國內航線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新進乙級船員領有前項船員服務手冊,始得上船見習;見習期間,自上 船之日起實際滿六個月為止,並須自上船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但因情形 特殊,報經航政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新進乙級船員完成船上見習期滿,應檢送船員服務手冊及雇用人開立之 見習證明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登記後,得擔任行駛國際航線乙級船員 之相關職務。 上船見習應在總噸位五百以上船舶完成。第五條
新進乙級船員見習期間應遵守船上一切規定,服從船長及其授權之人或 當值船員之指揮,執行工作,負責盡職。第六條
(刪除)第七條
新進乙級船員有下列情事,且有具體事實者為考核不合格: 一、違抗命令。 二、走私貨物。 三、酗酒滋事。 四、造謠生事。 五、偷盜行為。 六、聚眾騷擾。 七、破壞公物。 八、觸犯法紀。 九、損毀榮譽。 十、賭博行為。 十一、擅自離船。 十二、未履契約。第八條
(刪除)第九條
新進乙級船員見習考核期間如有具體優劣事蹟,所屬公司得將考核情形 送交當地航政機關依船員服務規則處理。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