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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外僑自用遊艇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廢止

第一條
  外僑自用遊艇在中華民國水域內航行靠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
  法管理之。
第二條
  外僑自用遊艇應限於自身娛樂之用,不得搭客、載貨。
第三條
  外僑自用遊艇在有航政機關地區由航政機關管理、未設航政機關地區、
  由當地縣市政府管理。
第四條
  外僑自用遊艇行駛地區限於內河及港內,如駛出港口外海,應事先報經
  內政部警政署核准。
第五條
  外僑自用遊艇由國外來臺或駛往國外港口,應比照一般船舶進出港之規
  定,先向航政機關辦理簽證。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