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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招商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設置助學金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廢止

第一條
  本公司為推行建教合作,並預為培植所需駕駛輪機甲級船員起見,特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於左列學校,依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駕駛輪機科試考資格所列
  相關學系(科),設置學生助學金:
  一、國立交通大學。
  二、臺灣省立海洋學院。
  三、臺灣省立臺北工業專科學校。
  四、私立中國文化學院。
  五、臺灣省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
  六、私立中國海事專科學校。
      助學金學生名額,由本公司依據業務需要定之。
第三條
  前條所列院校學生具有左列資格者,均得申請助學金:
  一、第一學年(五專學生應為第二學年)及以後各學期學業成績及格,
      仍繼續留校肄業者。
  二、思想純正,體格健全,操行優良者。
第四條
  助學金金額暫定為第二學年每名(五專學生應為第三學年)新臺幣四千
  元(上下學期各二千元)第三學年(五專學生應為第四學年)六千元(
  上下學期各三千元)第四學年(五專學生應為第五學年)八千元(上下
  學期各四千元)。
第五條
  領受助學金學生,如因左列事故除停止支領助學金外,並應將原領各學
  期助學金如數退回:
  一、轉入其他科系者。
  二、品行不佳,經校方除名者。
第六條
  助學金之申請,由本公司委託學校公開徵求,其申請手續如左:
  一、填具申請書二份,其格式如附表一由本公司印製。
  二、檢送上學年(期)成績單及體格檢查表各一份。
      @ 6Ⅰ( 1)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六冊 16169頁
第七條
  助學金申請之審查,先由本公司委託校方辦理,經初審合格之學生,由
  校方於每學期開學後兩星期內送交本公司審定。
第八條
  領受助學金學生經畢業考試及格後,應於一個月內攜帶臨時畢業證明書
  向本公司報到,充任本公司公費駕駛或輪機實習生,派赴開航輪實習。
  領受助學金學生應召入伍受訓,應於結訓後一個月內向公司報到,依前
  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領受助學金學生應於實習期中參加河海航行員特種考試,取得三副或三
  管輪證書後,再分別以三副或三管輪僱用,如充當實習生已滿三年,仍
  未考取三副或三管輪證書,即由本公司除名,並應賠償已領取之助學金
  額及實習費用。
第十條
  領受助學金學生自任三副或三管輪之日起,在本公司服務時間應不得少
  於領受助學金年數。
第十一條
  領取助學金學生應覓具保證人,並填具保證書保證被保人履行本辦法第
  八條至第十條之規定。如有違反,保證人願負責繳還被保人已領之全部
  助學金及實習費用,並放棄法律上之先訴抗辯權。
  前項保證書格式如附表二,由本公司印發。
第十二條
  領受本辦法助學金之學生,不得再領受其他助學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報交通部核備後公布施行。
  @ [表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六冊 161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