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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招商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久任船員表彰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廢止

第一條
  招商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表彰久任船員,定訂本
  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僱用有案之甲乙級船員,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予以表彰:
  一、在本公司所屬船舶(包括代管代營)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者。
  二、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懲處者。
  三、最近六年內連續儲備或候派之期間,積計未超過三年者。
第三條
  前條所稱服務年資,係指經本公司核定有案者,並自進入公司服務之日
  起算。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經辭職、解僱或開革後,重行僱用者,自重僱之日起算。
  二、外出(借)服務服滿復職(薪)者,自復職(薪)之日起算。
  三、留資停薪已支領轉業補助費,或退職、資遣已支領退職金、資遣費
      而又重新僱(復)用者,自復用(重僱)之日起算。
  四、曾因案經受停薪處分者,自復薪之日起算。
  五、儲備或候派期間年資,累積後折半計算。
第四條
  依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合於表彰之船員,得於期
  滿之當年或次年,依左列方式予以一次之表彰。
  一、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發給獎狀。
  二、服務年資滿廿年者,發給獎狀,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三、服務年資滿卅年者,發給銀質獎狀,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
      金。
  四、服務年資滿四十年者,發給金質獎章,並得另給三個月以內薪津之
      獎金。
      前項所稱薪津,以本公司船員待遇中之薪津一項為準。
第五條
  授給獎章,獎狀由本公司自行發給。
第六條
  依本辦法之表彰,得於本公司每年舉行成立週年或航海節紀念會時為之
  ,並應將受表彰人員名冊呈報交通部備查。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