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招商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表彰久任船員,定訂本 辦法。第二條
本公司僱用有案之甲乙級船員,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予以表彰: 一、在本公司所屬船舶(包括代管代營)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者。 二、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懲處者。 三、最近六年內連續儲備或候派之期間,積計未超過三年者。第三條
前條所稱服務年資,係指經本公司核定有案者,並自進入公司服務之日 起算。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經辭職、解僱或開革後,重行僱用者,自重僱之日起算。 二、外出(借)服務服滿復職(薪)者,自復職(薪)之日起算。 三、留資停薪已支領轉業補助費,或退職、資遣已支領退職金、資遣費 而又重新僱(復)用者,自復用(重僱)之日起算。 四、曾因案經受停薪處分者,自復薪之日起算。 五、儲備或候派期間年資,累積後折半計算。第四條
依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合於表彰之船員,得於期 滿之當年或次年,依左列方式予以一次之表彰。 一、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發給獎狀。 二、服務年資滿廿年者,發給獎狀,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三、服務年資滿卅年者,發給銀質獎狀,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 金。 四、服務年資滿四十年者,發給金質獎章,並得另給三個月以內薪津之 獎金。 前項所稱薪津,以本公司船員待遇中之薪津一項為準。第五條
授給獎章,獎狀由本公司自行發給。第六條
依本辦法之表彰,得於本公司每年舉行成立週年或航海節紀念會時為之 ,並應將受表彰人員名冊呈報交通部備查。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