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陸經字第0九二000 五一二六號函辦理。制定目的
二、為利飛航歐洲航線之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 依國際慣例申請於美伊戰爭期間避開戰區,調整航路飛越大陸空域 飛往歐洲(以下簡稱「因應美伊戰爭飛越大陸」),特訂定本作業 程序。申請資格
三、申請「因應美伊戰爭飛越大陸」之業者,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核准經營台灣至歐洲城市之國際定期航線航空運 輸業務之業者為限。飛航航路
四、業者申請「因應美伊戰爭飛越大陸」,應遵循台北(中正國際機場 )—曼谷—向北經由B330—飛越西伯利亞—歐洲航點往返之航路飛 航。飛航期間
五、業者「因應美伊戰爭飛越大陸」之飛航期間,以美伊戰爭持續期間 為限。交通部將依國際慣例地區飛航通告之宣布另行公布。飛航班次數
六、業者申請「因應美伊戰爭飛越大陸」之每週班次數以台灣經曼谷至 歐洲城市往返航線之每週班次數為限。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七、業者申請「因應美伊戰爭飛越大陸」,應載明擬飛越大陸空域之航 線、航班編號、班次及起始日期,其航務、機務應依「民用航空運 輸業申請新增航線及既有航線更換機種飛航-航務、機務審核表」 於預計起飛五日前,函送相關文件送民航局審查。其他事項
八、業者應隨時就大陸民航主管機關對於申請「因應美伊戰爭飛越大陸 」准駁情形,以及業者實際飛越大陸之日期、航線班次等資訊,提 供政府各相關單位參考。其他事項
九、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及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等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