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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為利執行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自九十三年起委託國內經認證合格
    之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業務,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適用本作業規定之參訓人員,其資格經審查符合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
    核發證書辦法有關規定者,得參加各職級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
    評估,以取得較高職級船員之任用資格。
    參訓人員應先完成岸上晉升訓練,經認可結訓者,始得繼續參加適任
    性評估。
    適任性評估含實作及筆試測驗。
三、為達公正、公開原則,當年度內受本部委託辦理岸上晉升訓練之船訓
    機構(以下簡稱岸訓機構),不得辦理同一職級之適任性評估。
    為利參訓人員報名參加岸上晉升訓練及處理程序流暢化,受委託辦理
    適任性評估之船訓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應兼辦受理參訓人員
    之報名、資格審查等相關事項。
    參訓人員所附報名資格文件,經評估機構初審審查所附文件不合格,
    應於該機構通知後三日內配合補齊不足之文件,否則逕以退件處理;
    經複審審查其資格條件不合格,應於審查結果之日起二工作日內辦理
    退件。
    報名參訓交通部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各類科資格條件:
    壹、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一等船長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一等大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一等大副或二等船長二
        年以上,或曾任一等大副及二等船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甲種大副或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甲種大
        副或乙種船長二年以上,或曾任甲種大副及乙種船長合計二年以
        上者。
    三、領有二等船長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船長或一等大副二
        年以上,或曾任二等船長及一等大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
        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一等大副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曾任一
        等大副或二等船長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大副及二等船長合計二
        年以上者。
    五、領有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
        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二等船長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曾任二
        等船長或一等大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二等船長及一等大副合計二
        年以上者。
    貳、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一等大副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一等船副或二等大副二
        年以上,或曾任一等船副及二等大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甲種二副或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甲種二
        副或乙種大副一年以上,或曾任甲種二副及乙種大副合計一年以
        上者。
    三、領有甲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甲種三副二年以上
        或曾任甲種三副及乙種二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二等大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大副或一等船副二
        年以上,或曾任二等大副及一等船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五、領有乙種二副或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交通部
        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一等船副執業證書或適任證
        書,曾任一等船副或二等大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船副及二等
        大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參、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二等船長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二等大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大副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乙種大副或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乙種大
        副或丙種船長二年以上,或曾任乙種大副及丙種船長合計二年以
        上者。
    三、領有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
        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二等大副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曾任二
        等大副或一等船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二等大副及一等船副合計二
        年以上者。
    肆、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二等大副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二等船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船副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乙種二副或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乙種二
        副或丙種大副一年以上,或曾任乙種二副及丙種大副合計一年以
        上者。
    三、領有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乙種三副二年以上
        ,或曾任乙種三副及丙種二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丙種二副或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交通部
        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二等船副執業證書或適任證
        書,曾任二等船副二年以上者。
    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三等船長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副駕駛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副駕駛一年以上者。
    二、領有三等船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三等船副一年以上者
    陸、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三等船副岸上晉升訓練:
    一、經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三等船副訓練結業,領有結業證書
        者。
    二、乙級船員經交通部航行當值訓練及檢定合格,曾任舵工、幹練水
        手職務一年以上者。
    三、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三等船長職級以上幹部船員執業證
        書,曾任漁船三等船長職級以上職務一年以上者。
    四、領有交通部乙級船員訓練班水手、駕駛、航海或通用級等科訓練
        結業證書,並在艙面服務三年以上者。
    五、曾任水手、艇員等艙面職務三年以上者。
    六、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艙面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總
        司令部證明文件,並經交通部航行當值訓練及檢定合格者。
    柒、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一等輪機長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一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一等大管輪或二等輪
        機長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大管輪及二等輪機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
    二、領有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曾任二等輪機長或一等大管輪二年以
        上,或曾任二等輪機長及一等大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甲種大管輪或乙種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甲
        種大管輪或乙種輪機長二年以上,或曾任甲種大管輪及乙種輪機
        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乙種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
        發未註明限制主機推進動力之一等大管輪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
        曾任一等大管輪或二等輪機長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大管輪及二
        等輪機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一等大管輪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一等管輪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一等管輪或二等大管輪
        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管輪及二等大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甲種二管輪或乙種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甲
        種二管輪或乙種大管輪一年以上,或曾任甲種二管輪及乙種大管
        輪合計一年以上者。
    三、領有甲種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甲種三管輪二年
        以上,或曾任甲種三管輪及乙種二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二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大管輪或一等管
        輪二年以上,或曾任二等大管輪及一等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五、領有乙種二管輪或乙種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交
        通部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主機推進動力之一等管輪執業證書或
        適任證書,曾任一等管輪或二等大管輪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管
        輪及二等大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玖、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二等輪機長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二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大管輪二年以上
        者。
    二、領有乙種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乙種大管輪二年
        以上,或曾任乙種大管輪及甲種二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拾、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二等大管輪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二等管輪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管輪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乙種二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乙種二管輪一年
        以上者。
    三、領有乙種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乙種三管輪二年
        以上者。
    拾壹、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三等輪機長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副司機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副司機一年以上者。
    二、領有三等管輪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三等管輪一年以上者。
    拾貳、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三等管輪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交通部乙級船員訓練班輪機科或通用級訓練結業證書,並在
        機艙服務二年六個月以上者。
    二、曾任副機匠、下手、艇機員等機艙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經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三等管輪訓練結業,領有結業證書
        者。
    四、乙級船員經交通部輪機當值訓練及檢定合格,曾任機匠職務者。
    五、曾任海軍各型艦艇機艙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總
        司令部證明文件,並經交通部輪機當值訓練及檢定合格者。
    六、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幹部船員執業
        證書,曾任漁船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職務一年以上者。
四、參訓、重行評估人員一律採掛號郵寄通訊報名;報名簡章、參訓日期
    等相關訊息,由交通部、評估機構等相關網站,適時提供網路查詢。
    參訓人員第一次參加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應檢齊下列文件:
  (一)參訓證一張(詳附件一)。
  (二)參訓報名回件信封一個(詳附件二)。
  (三)參訓報名表正表一張(詳附件三)。
  (四)參訓報名表副表一張(詳附件四)。
  (五)參訓資格證明文件(含港務局核發之服務經歷證明書正本一份)
        。
    參訓人員已參加梯次之實作項目經評估不適任之項目、或筆試科目經
    測驗不及格之科目,應檢齊下列文件,報名參加下梯次重行評估:
  (一)補考證一張(詳附件一之一)。
  (二)參訓報名回件信封一個(詳附件二)。
  (三)重行評估申請書一張(詳附件三之一)。
  (四)已參加梯次之參訓證影本一張。
    重行評估人員已參加梯次重行評估之部分實作項目或筆試測驗科目,
    仍無法順利通過者,報名參加下梯次重行評估時,除應檢齊前項第一
    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外,另應檢送參加上梯次重行評估之補考證影本一
    張。
    前經交通部船員適任性評估審議小組複審認符參訓該梯次資格,因故
    未完成報到參訓之人員,應檢齊下列文件,報名參加下梯次岸上晉升
    訓練及適任性評估:
  (一)參訓證一張(詳附件一)。
  (二)參訓報名回件信封一個(詳附件二)。
  (三)參訓確認單一份(詳附件三之二)。
五、評估機構受理參訓人員報名收件之截止日期,原則訂於岸訓機構開訓
    前六週,並視當梯次辦理之實際執行情形,作適時調整。
    評估機構應彙整符合參訓各職級船員岸上晉升訓練資格之參訓名單(
    如附件六),依不同參訓類科分送岸訓機構辦理開訓事宜。
    岸訓機構排訂參訓人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後,應於開訓前四
    週通知評估機構,並由評估機構寄發經審查符合資格參訓人員之參訓
    證、參訓通知單(詳附件七)及日程表(表附件八)予參訓人員。
六、報名當梯次同類科職級之參訓人員,若未達岸訓機構每班開班下限人
    數之半數,則該等參訓人員順延下梯次參訓,並由評估機構另寄發延
    訓通知單(詳附件九),但下梯次報名合計該等人員之人數仍未達岸
    訓機構開班下限人數之半數以上者,仍應予開班施訓。
七、參訓人員應依參訓通知單指定之日期、時間及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否則一概以退訓處置,不得異議。並應檢附參訓資格證明文件。
    參訓人員赴岸訓機構報到,應填寫報到自填單(詳附件十)。
八、為嚴格控管參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準時到訓,岸訓機構應確實清點每日
    上課人數,並於點名單(詳附件十一)上詳加記錄。
    參訓人員參加當梯次之岸上晉升訓練,若有缺課情形即不得參與當梯
    次適任性評估。
    前項參訓人員,非於當梯次岸上晉升訓練完成之日起算一年內,向岸
    訓機構申請補訓完成及經認可結訓,不得參加適任性評估。
九、參訓人員參加當梯次之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期間,若經岸訓機
    構及評估機構發現頂替參訓或受評,一律取消參訓資格或受評資格,
    參訓人員及頂替人員並於二年內不得參加本部辦理之岸上晉升訓練或
    適任性評估。
十、岸訓機構完成每一梯次參訓人員之岸上晉升訓練後,應即彙整結訓合
    格彙總表(詳附件十二)並於施訓完成日傳送予評估機構憑辦後續適
    任性評估事宜。
十一、評估機構完成當梯次參訓人員之適任性評估作業,應寄發參訓人員
      成績單(詳附件十三),並彙整當梯次評估成績表(詳附件十四)
      ,及參訓人員實作與筆試之測驗紀錄,陳報本部核備後,由評估機
      構據以發給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詳附件十五)。
十二、參訓人員收到評估機構寄發之成績單,若對經評鑑不適任之實作項
      目、筆試測驗不合格之科目認有疑義者,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七
      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複查並填妥複查成績申請書(詳附件十六、
      十七)。
      評估機構對前項複查成績申請,應於收件七工作日內查復。
十三、岸上晉升訓練之類別、項目及每項目訓練時間如下:
      一、一、二等船長:(一)船長實務-十二小時(二)航運業務-
          十二小時(三)航海英文文件實作-四小時(四)航程計畫-
          八小時;訓練總時數計三十六小時。
      二、三等船長:(一)船長實務-三十二小時。
      三、一、二等大副:(一)貨物作業-八小時(二)氣象傳真圖-
          四小時(三)航行安全-四小時(四)港口國管制-四小時(
          五)保護海洋環境-四小時(六)海上搜救-四小時(七)航
          海英文文件實作-四小時;訓練總時數計三十二小時。
      四、三等船副:(一)航海-十二小時(二)貨物作業-八小時(
          三)船舶操作與人員管理-十二小時;訓練時總數計三十二小
          時。
      五、一、二等輪機長:(一)輪機長實務-二十四小時(二)模擬
          機操作練習-四小時(三)利用模擬機之輪機案例操作-六小
          時(四)輪機英文文件實作-四小時;訓練總時數計三十八小
          時。
      六、三等輪機長:(一)輪機長實務三十二小時。
      七、一、二等大管輪:(一)輪機工程-四小時(二)主機-四小
          時(三)電機電子與自動控制-四小時(四)維修保養-四小
          時(五)國際公約與汙染防止-四小時(六)模擬機操作練習
          -四小時(七)利用模擬機作自動控制實務案例操作-四小時
          (八)輪機英文文件實作-四小時;訓練總時數計三十二小時
          。
      八、三等管輪:(一)輪機工程-八小時(二)電機電子及控制-
          八小時(三)保養及維修-八小時(四)船舶操作與人員管理
          -八小時;訓練總時數計三十二小時。
十四、岸訓機構於每年度開辦岸上晉升訓練前,其年度訓練計畫、課程應
      於開班前送本部核可後實施。
十五、實作之類別、項目及每項目評估時間如下:
      一、一、二等船長:(一)航程計畫-四小時(二)航海英文(文
          件實作)-四小時;實作總時數計八小時。
      二、三等船長:(一)航程計畫四小時。
      三、一、二等大副:(一)貨物作業-四小時(二)氣象傳真圖-
          二小時(三)航海英文-二小時;實作總時數計八小時。
      四、一、二等輪機長:(一)利用模擬機作輪機實作評估-四小時
         (二)輪機英文-四小時;實作總時數計八小時。
      五、一、二等大管輪:(一)利用模擬機作自動控制實務實作評估
          -四小時(二)輪機英文-四小時;實作總時數計八小時。
      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及三等管輪之實作項目,包含於岸訓機構辦
      理之岸上晉升訓練,不另設實作項目。
十六、實作應由評估機構選派具備實作專業能力並經本部認可領有評鑑員
      證書之評鑑員擔任。
      實作成績以評鑑員評鑑每項目均適任者為合格,但經評鑑不適任之
      項目,參訓人員得於參加本梯次實作評估之日起算三年內,申請併
      同後續開辦之適任性評估班次,重行評估原不適任項目,逾期未經
      重行評估認可適任者,所有項目應申請重行評估。
十七、評鑑員(含評鑑助理人員)應本公正、公平原則,執行實作評鑑作
      業,若評估期間發現有循私舞弊或洩漏試題之嫌,並經本部查證屬
      實者,取消其參與本部辦理船員適任性評估之評鑑作業。
十八、筆試測驗之類別、科目及每科目評估時間如下:
    (一)一、二等船長:船長實務-一百分鐘、航運業務-一百分鐘,
          測驗總時間計二百分鐘。
    (二)三等船長:船長實務一百分鐘。
    (三)一、二等大副:航海與船舶操縱-一百分鐘、航行安全與氣象
          -一百分鐘、貨物作業-一百分鐘、船舶操作與人員管理-一
          百分鐘,測驗總時間計四百分鐘。
    (四)三等船副:航海-一百分鐘、貨物作業-一百分鐘、船舶操作
          與人員管理-一百分鐘,測驗總時間計三百分鐘。
    (五)一、二等輪機長:輪機長實務一百分鐘。
    (六)三等輪機長:輪機長實務一百分鐘。
    (七)一、二等大管輪:輪機工程與主機-一百分鐘、電機電子與自
          動控制-一百分鐘、維修保養與輔機-一百分鐘、船舶操作與
          人員管理-一百分鐘,測驗總時間計四百分鐘。
    (八)三等管輪:輪機工程-一百分鐘、電機電子及控制-一百分鐘
          、保養及維修-一百分鐘、船舶操作與人員管理-一百分鐘,
          測驗總時間計四百分鐘。
      參訓人員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一、二等管輪
      類科之「蒸汽推進機組」、「燃氣渦輪機」應考科目者,得准以加
      註方式報名一、二等輪機長或大管輪類科之「蒸汽推進機組」、「
      燃氣渦輪機」之筆試科目,測驗時間每科目一百分鐘。
十九、筆試測驗成績以每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一、二等航海人員每
      科目之試題均採測驗式題型,每科目題數以四十題至五十題為原則
      ,三等航海人員各科目之試題採申論題及測驗題,申論題佔總分數
      之百分之七十,測驗題佔總分數之百分之三十。
      筆試測驗不及格之科目,參訓人員得於報名本梯次筆試測驗評估之
      日起算三年內報名申請,併同後續開辦之適任性評估班次,重行測
      驗原不及格科目,逾期未經重行測驗合格者,所有科目應申請重行
      測驗。
十九之一、評估機構辦理完成每梯次適任性評估之次日,應公布該梯次筆
          試測驗之試題或答案。
          參訓人員對公布之試題或答案有疑義者,應於該梯次適任性評
          估辦理完成之次日起七日內(郵戳為憑),填具試題疑義申請
          表(詳附件十八),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評估機構申請,同一道
          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應檢附參訓證或補考證影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地址、聯絡電話。
          二、筆試測驗之類科、科目、題型、題次。
          三、筆試測驗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
              佐證資料。
          試題或答案疑義申請受理期限、申請表格式及應載明事項均登
          載於每年公告之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參訓須知。
十九之二、參訓人員所提前點疑義,評估機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將參訓人員所提疑義資料、試題或答案,送請閱卷人員於
              三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必要時徵詢學者專家意見。
          二、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審議小組召開會議確認,據以評閱試
              卷並復知參訓人員。
          三、將會議處理結果提報交通部知悉。
十九之三、筆試測驗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審議小組召開會議確認後,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試題、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二、試題有瑕疵,不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
          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有錯誤時,
              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
          四、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
十九之四、參訓人員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審議小組委員、閱卷人員之
          姓名或有關資料。
十九之五、參訓人員收到成績單後,對筆試測驗試題或答案仍有疑義者,
          可於第十二點申請複查成績之期限內,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
          同附件十八),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評估機構申請,由評估機構
          將所受理之試題疑義資料,先送請試題審定及配題人員提出書
          面意見,必要時得徵詢學者專家意見,並由審議小組召開會議
          審查,經確認試題或答案錯誤,該題一律給分。
十九之六、參訓人員逾第十二點第一項或第十九之一點規定之期限申請筆
          試測驗試題、答案疑義,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二十、為利參訓人員於同一岸訓地點完成適任性評估,岸訓機構應配合評
      估機構提供為辦理評估所需之相關軟硬體設備及操作人員。
二十一、為建立適任性評估作業過程之公信力,評估機構應成立包含政府
        機關代表一人、學界代表二人、業界代表二人及評估機構代表二
        人,合計七人之審議小組,執行參訓人員報名資格審查、題庫抽
        題、監督試題印刷、裝封、彌封及適任性評估成績總審查等相關
        業務。
        前項評估機構執行各梯次適任性評估之筆試測驗試題印刷前,應
        召集試題審定及配題人員三至五人,執行試題審定及配題相關業
        務。
        第二項試題審定及配題人員應具有航輪職業及技術工作經驗。
二十二、評估機構應公正辦理適任性評估作業,並訂定相關作業細則及各
        評估項目之評估報告,以利遵循。
二十三、評估機構辦理評估事務之相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
        潛通關節、洩漏試題,經本部查證屬實者,取消該等人員參加本
        部辦理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作業。
        為利筆試測驗進行,參訓、重行評估人員應嚴格遵守以下規範:
      (一)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除第一節考試開始
            後十五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外,其餘各節均應準時應試,
            逾時五分鐘不得入場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
            不准離場。
      (二)應憑參訓證及國民身份證入場,並於就座後將參訓證及國民
            身份證,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
      (三)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
            必須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四)應自行檢查試卷、座號、類別、科目及試題之類別、科目等
            有無錯誤,遇有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五)應在規定時間內繳交試卷及試題,屆時未繳者一律收繳。繳
            交時,應經監場人員驗收試卷及試題後始得離場。
        參訓、重行評估人員於適任性評估期間經發現下列情形之一,予
        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
      (一)冒名頂替者。
      (二)持用偽照或變造之參訓證件者。
      (三)互換座位或試卷、試題者。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者。
      (五)夾帶書籍文件者。
      (六)故意不繳交試卷或試題者。
      (七)使用經禁止使用之電子計算器或計算工具者。
      (八)在桌椅、文具、肢體或其他試場處所,書寫有關資訊者。
      (九)影響試場且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及試題後逗留
            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者。
        船員參加適任性評估期間經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或其全部分數: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者。
      (二)拆開或毀損試卷彌封、座號、條碼者。
      (三)在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
            自備稿紙書寫者。
      (四)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或互相交談有關資訊者。
      (五)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
            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卷及試題者。
        船員參加適任性評估期間經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或誤用他人試卷作答者。
      (二)裁割、污損試卷者。
      (三)繳交試卷及試題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
            進入試場者。
      (四)考試中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具儲存記憶功能、電子
            傳輸之電子工具或其他通訊器具者。
      (五)不依試題說明或試卷作答注意事項作答者。
        發生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扣考扣分情事時,應予紀錄後提送
        審議小組處理,並依情節輕重召開會議審議決定,於審議決定之
        日起二工作日內通知船員。
二十四、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所需費用,除由本部編列之年度預算
        支應外,得由參訓人員或雇用人基於自身或業務需要,以自費方
        式參加。
        機關團體得委託辦理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惟所需費用應
        自行負擔,並應先向評估機構繳納,評估機構始寄發參訓證予參
        訓人員。
二十五、為有效執行船員參加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本部得視需要
        派員監督岸訓機構及評估機構辦理承辦業務情形。
二十六、本作業規定所附各項表單,得視實際執行之需,適時增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