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採用「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之「遠距識 別與追蹤系統」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據:船舶法第87條之10。 公告事項: 一、國際海事組織之海事安全委員會(簡稱 MSC)業於 2006年5月第81次會議通過MSC.202(81)決議案, 採納「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 公 約)修正案,增訂第五章第19-1條「遠距識別與追 蹤系統」(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 ckingofShips, 簡稱LRIT)之規定,自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MSC 再於2008年 5月第84次會議通過 MSC.263 (84)決議案,修訂LRIT性能標準與功能 要求,並於2008年6月5日發布 MSC.1/Circ.1256( LRIT系統執行準則)及MSC.1/Circ.1257(LRIT 資 訊傳輸要求之檢驗及認證準則)等 2則通函,為符 合國際公約規範,爰採用 SOLAS公約之LRIT規定。 二、有關LRIT相關規定如下: (一)LRIT規定適用於下列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 1.所有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2.總噸位300 以上貨船,包括高速貨船; 3.移動式海上鑽井裝置。 (二)LRIT船載設備必須每日 4次(每6小時1次)自 動向數據中心傳送下列基本資料: 1.船舶識別; 2.船舶位置(經緯度); 3.提供船舶位置之日期、時間。 (三)船舶應裝設LRIT船載設備,實施日期時程表如 下: 1.2008年12月31日以後建造的船舶,自建造日 期起實施。 2.2008年12月30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1)航行A1/A2或A1/A2/A3 海域者,最遲於20 08年12月31日之後的第一次無線電設備檢 驗。 (2)航行A1/A2/A3/A4海域者,最遲於2009年7 月 1日之後的第一次無線電設備檢驗。 3.船舶之航行海域為A1,並已裝有船舶自動識 別系統(AIS) ,得不依本規定辦理。 (四)LRIT之主要系統架構如下: 1.船載設備(Shipborneequipment):該設備 應自動傳送船舶LRIT資訊。 2.LRIT數據中心(Data Centre,簡稱DC):主 要為蒐集、傳送本國籍船舶或申請接收1000 海浬以內外國籍船舶之LRIT資訊。 3.應用服務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 ders,簡稱ASP):主要提供數據中心與通訊 系統(衛星地面站)之傳輸界面及其相關應 用服務,ASP 應由政府部門認可。 4.國際數據交換( International Data Ex- change, 簡稱 IDE):主要係綜理各國數據 中心間之資訊交換。 (五)船舶配置之LRIT船載設備必須符合 MSC.202( 81)、MSC.263(84) 決議案及 MSC.1/Circ. 1256、MSC.1/Circ.1257 通函所訂有關LRIT的 性能標準和功能需求的規定,並由政府認可之 ASP(Recognized ASP) 或授權測試 ASP( Authorized testing ASP)辦理符合測試作業 ,及簽發「符合測試報告」(Conformance Test Report)。 三、檢附 MSC有關LRIT規定之相關決議案參考文件,包 括MSC.202(81)、MSC.263(84)、MSC.1/Circ. 1256及MSC.1/Circ.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