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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採用「2001年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AFS 公約)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制(訂)定

  主旨:公告採用「2001年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Internat
  iona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of 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
  ms on Ships,2001)規定,並自97年 9月17日生效施行。
  依據:船舶法第 87-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2001年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
      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ms
       on Ships,2001)係由國際海事組織公告自97年 9月17日生效實施
      ,本部依法報奉行政院97年 6月23日院臺交字第0970022509號函准
      予採用,並自同日實施。
  二、依本公約第 3條規定適用之船舶,應依本公約第 4條及其附件 1之
      規定禁止及限制有機錫化合物施塗、安裝或使用於防污系統,其中
      下列船舶須具備相關合格文書:
    (一)總噸位 400以上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固定或浮動式平臺、浮
          動式儲存裝置及浮動式生產、儲存和卸貨裝置除外),應接受
          船舶防污系統相關檢驗,並持有有效的國際防污系統證書及其
          紀錄。
    (二)船長24米以上且總噸位未滿 400之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應持有
          船東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的防污系統聲明,並附有合適的證明
          文件。
  三、本公約中、英文版內容請點選相關附件查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交通部航政司船舶科,地址:台北市中正
      區 100仁愛路一段50號,電話:(02)2349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