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採用「2001年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Internat iona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of 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 ms on Ships,2001)規定,並自97年 9月17日生效施行。 依據:船舶法第 87-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2001年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 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ms on Ships,2001)係由國際海事組織公告自97年 9月17日生效實施 ,本部依法報奉行政院97年 6月23日院臺交字第0970022509號函准 予採用,並自同日實施。 二、依本公約第 3條規定適用之船舶,應依本公約第 4條及其附件 1之 規定禁止及限制有機錫化合物施塗、安裝或使用於防污系統,其中 下列船舶須具備相關合格文書: (一)總噸位 400以上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固定或浮動式平臺、浮 動式儲存裝置及浮動式生產、儲存和卸貨裝置除外),應接受 船舶防污系統相關檢驗,並持有有效的國際防污系統證書及其 紀錄。 (二)船長24米以上且總噸位未滿 400之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應持有 船東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的防污系統聲明,並附有合適的證明 文件。 三、本公約中、英文版內容請點選相關附件查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交通部航政司船舶科,地址:台北市中正 區 100仁愛路一段50號,電話:(02)2349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