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所適用之獎勵對象,係於園區內僱用具有原住民身分人數,扣減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應僱用原住民人數後,超額僱用之自由港區事 業。 前項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勞工人數時, 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前項所稱勞工人數,指自由港區事業實際進駐園區內之每月一日參加勞 工保險人數。第四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檢附前一年度文件向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獎勵: 一、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申請表。 二、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名冊。 三、全部勞工投保證明文件。第五條
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特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五人 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牌或獎盃一座。 二、優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三人 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狀一幀。第六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管理機關表揚之。第六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管理機關表揚之。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