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驗船師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一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考試院驗船師特種考試及格證書。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如附件二
      )。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第三條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考試院驗船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如附件二
      )。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六、最近五年內曾擔任驗船師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資歷證明文件;或最
      近一年內曾擔任驗船師或相當職務三個月以上資歷證明文件。
  七、原領執業證書。
第四條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執業證書,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第五條
  驗船師於核發或換發執業證書時,年齡已逾六十歲者,執業證書之有效
  期間,以其年齡屆滿六十五歲之日為止。
第六條
  驗船師之執業證書,有遺失或破損難以辨認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七條
  航政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撤銷或廢止驗船師之執業證書時,應限
  期命其繳回原領執業證書,驗船師不得拒絕,逾期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
  。
第八條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換發、補發驗船師執業證書時,應繳納規
  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