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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200(62
      )決議案及修正「國際防止污水污染證書」暨「中華民國防止污水
      污染證書」,並自 102年(西元2013年) 1月 1日施行。
依據: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第
      62次會議於 100年 7月15日採納之MEPC.200(62)決議案,修正「
      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 MARPOL73/78)附錄IV「防止污水污染
      規則」及「國際防止污水污染證書」。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
      環境、因應航運需求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本部同意准予採用MEPC
      .200(62)決議案及修正「國際防止污水污染證書」暨「中華民國
      防止污水污染證書」,並自 102年(西元2013年) 1月 1日施行。
  二、檢附MEPC.200(62)決議案及「國際防止污水污染證書」暨「中華
      民國防止污水污染證書」修正版,該等文件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
      :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