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200(62 )決議案及修正「國際防止污水污染證書」暨「中華民國防止污水 污染證書」,並自 102年(西元2013年) 1月 1日施行。 依據: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第 62次會議於 100年 7月15日採納之MEPC.200(62)決議案,修正「 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 MARPOL73/78)附錄IV「防止污水污染 規則」及「國際防止污水污染證書」。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 環境、因應航運需求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本部同意准予採用MEPC .200(62)決議案及修正「國際防止污水污染證書」暨「中華民國 防止污水污染證書」,並自 102年(西元2013年) 1月 1日施行。 二、檢附MEPC.200(62)決議案及「國際防止污水污染證書」暨「中華 民國防止污水污染證書」修正版,該等文件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 :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