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203(62)決議案及「國際能源效率證書」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制(訂)定

主旨: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203(62
      )決議案及「國際能源效率證書」,並自 102年(西元2013年) 1
      月 1日施行。
依據: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第
      62次會議於 100年 7月15日採納之MEPC.203(62)決議案,就「國
      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MARPOL 73/78及1997年議定書)附錄VI「
      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進行修正,主要為新增船舶能源效率相關
      規定及訂定「國際能源效率證書」(IEEC)。為防治海洋污染、保
      護海洋環境、提昇船舶能源效率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爰本部准予
      同意採用 MEPC.203 (62)決議案及「國際能源效率證書」,並自
      102 年(西元2013年) 1月 1日施行。
  二、本規則有關船舶能源效率規定,說明如下:
    (一)船舶能源效率之規定適用於 400總噸以上之任何船舶,但對於
          在管轄水域內航行的船舶則儘可能符合。
    (二)船舶能源效率之評估基準為能源效率設計指標(EEDI)。 102
          年 1月 1日以後簽約(若無合約,則以 102年 7月 1日以後安
          放龍骨取代)或 104年 7月 1日以後交船之新船,或經重大改
          裝之新船或現成船,應計算EEDI計算值( Attained EEDI)與
          EEDI要求值( Required EEDI),EEDI計算值應小於或等於EE
          DI要求值。主管機關得將上述適用日期延後 4年實施,但應報
          知 IMO。
    (三)船上應備有船舶能源效率管理計畫書( SEEMP),新船於初次
          檢驗時實施,現成船則於 102年 1月 1日以後第一次國際防止
          空氣污染(IAPP)中期或換證檢驗時實施。
    (四)船舶於船舶能源效率檢驗合乎規定後發給國際能源效率證書,
          該證書永久有效,除非撤銷、換旗或證書重發。
  三、檢附MEPC.203(62)決議案及「國際能源效率證書」,該等文件另
      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
      告發布令」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