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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預支區段徵收開發盈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為利高速鐵路桃園、新竹、臺中、嘉義及臺南等五個車站特定
    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預支區段徵收開發盈餘,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二、高速鐵路五個車站特定區有盈餘時,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
    本要點規定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預支開發盈餘。
三、前點所稱盈餘係指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預支盈餘時,經審
    計機關完成審定之最近一年度之會計決算報告中,該車站特定區已認
    列之開發收入扣除開發各項支出之餘額。
四、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可預支之盈餘額度,以該車站特定區依前
    點審定之餘額,乘以其區段徵收盈餘分配比例(百分之四十)之百分
    之八十為上限。
五、各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擔預支盈餘金額自撥付之日起之利
    息(按撥付期間高鐵相關建設基金之實質借款利率計息),並於區段
    徵收開發財務計畫辦理結算時,於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可分配
    盈餘中扣抵。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預支盈餘每年以一次為限,累積預支盈
    餘不得超過第四點規定之可預支盈餘額度上限,其餘未預支可分配盈
    餘應俟區段徵收開發財務計畫辦理結算時,一併結算。
七、區段徵收財務計畫最終辦理結算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得分
    配盈餘小於其已預支之金額(含第五點之利息支出)者,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返還該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