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為利高速鐵路桃園、新竹、臺中、嘉義及臺南等五個車站特定 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預支區段徵收開發盈餘,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二、高速鐵路五個車站特定區有盈餘時,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 本要點規定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預支開發盈餘。
三、前點所稱盈餘係指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預支盈餘時,經審 計機關完成審定之最近一年度之會計決算報告中,該車站特定區已認 列之開發收入扣除開發各項支出之餘額。
四、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可預支之盈餘額度,以該車站特定區依前 點審定之餘額,乘以其區段徵收盈餘分配比例(百分之四十)之百分 之八十為上限。
五、各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擔預支盈餘金額自撥付之日起之利 息(按撥付期間高鐵相關建設基金之實質借款利率計息),並於區段 徵收開發財務計畫辦理結算時,於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可分配 盈餘中扣抵。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預支盈餘每年以一次為限,累積預支盈 餘不得超過第四點規定之可預支盈餘額度上限,其餘未預支可分配盈 餘應俟區段徵收開發財務計畫辦理結算時,一併結算。
七、區段徵收財務計畫最終辦理結算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得分 配盈餘小於其已預支之金額(含第五點之利息支出)者,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返還該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