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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支援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海難災害處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訂定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轄區內發生海難而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交通部應主動或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提供相關救災技術
    、現有人力設備或協助現場災害搶救工作。
三、支援時機:
    (一)於海難發生時,交通部航港局(下稱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視實際災害緊急狀況,即就近主動
          支援協助。
    (二)於海難發生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向航港局及港務公司
          提出申請支援協助時。
四、支援程序:
    (一)航港局及港務公司主動派遣專業協調人員赴現場支援協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向航港局及港務公司提出申請時,應填
          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海難災害支援申請單如附表,緊
          急時得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先行申請辦理。
    (三)航港局及港務公司未具備第五點所列支援項目之實際救災設備
          、技術及資材等救援能量時,得請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支援,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洽商民營救難業者救助
          。
五、支援項目:
    (一)消防搶救。
    (二)船員或旅客非常事故之協助。
    (三)提供海難災害救援能量表,協調調度相關災害搶救設備,及技
          術支援。
    (四)提供航政監理資訊、分析及評估災害狀況,及提供應變決策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