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訂定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轄區內發生海難而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交通部應主動或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提供相關救災技術 、現有人力設備或協助現場災害搶救工作。
三、支援時機: (一)於海難發生時,交通部航港局(下稱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視實際災害緊急狀況,即就近主動 支援協助。 (二)於海難發生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向航港局及港務公司 提出申請支援協助時。
四、支援程序: (一)航港局及港務公司主動派遣專業協調人員赴現場支援協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向航港局及港務公司提出申請時,應填 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海難災害支援申請單如附表,緊 急時得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先行申請辦理。 (三)航港局及港務公司未具備第五點所列支援項目之實際救災設備 、技術及資材等救援能量時,得請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支援,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洽商民營救難業者救助 。
五、支援項目: (一)消防搶救。 (二)船員或旅客非常事故之協助。 (三)提供海難災害救援能量表,協調調度相關災害搶救設備,及技 術支援。 (四)提供航政監理資訊、分析及評估災害狀況,及提供應變決策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