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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華民國籍船舶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制(訂)定

一、遵循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
    、最佳管理措施(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 BMP)相關規範。
二、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計畫應經過嚴密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應包括以
    下所有要素及動機:
  (一)船隻及船員保全、安全及保護。
  (二)之前是否已有效施行了所有形式之自我保護措施。
  (三)錯誤使用武裝設備導致人身傷亡之潛在可能性。
  (四)預料外之意外發生可能性。
  (五)責任問題。
  (六)目前情況逐步擴大之可能性。
  (七)與國際及國內法律之符合性。
三、私人海事保全公司( Private Maritime Security Companies, PMSC
    )選擇:
  (一)公司背景資訊。
  (二)保全公司具備完整海事保全人員招募、訓練及管理之標準作業程
        序(SOP)。
  (三)具備國際認可機構認證過為符合公約要求之私人海事保全公司。
四、保險計畫:
    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有保護其自身、員工及第三方之保險。
五、私人武裝保全人員(Privately Contracted Armed Security Person
    nel, PCASP)團隊規模、組成、設備及其任務。
六、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指揮和管理(包括與船長的關
    係)。
七、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槍砲、彈藥及刀械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保管管理規
    範。
八、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槍砲、彈藥及刀械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使用管理規
    範。
九、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持用槍砲、彈藥及刀械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保管及
    使用紀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