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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表揚績優船舶運送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為鼓勵船舶運送業管理,擴建國輪船隊,對營運業績最佳,擴建船隊
    最具成效,積極培育船員接受國內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協助辦理
    疏運或救災措施,發展綠色航運及有特殊優良事蹟之船舶運送業加以
    表揚,藉資鼓勵,以促進我國航業發展。
二、績優船舶運送業表揚標準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營運績優表揚獎狀乙紙:
        1.營運成長績優:公司年度營運收入成長二0%以上。
        2.營運收入績優:公司經營所有航線之營運收入最高之前三名,
          其第一名並得頒給該公司獎牌乙座。
          本款所稱營運收入包括船舶論程、論時出租之租金收入及以論
          時、論程租入船舶營運之運費收入等,國內所收運費以開立統
          一發票金額為準;國外所收運費以中央銀行外匯局登記之運費
          收入或以公司財務報表為準。
        3.發展港口營運績優:公司於國內港口貨物裝卸年度成長率排名
          之前三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擴建船隊表揚獎狀乙紙:
        1.建造新船或購買符合規定之現成船,至表揚年度已經營一年以
          上。
        2.更新船舶各項設備,使其更自動化、效率化及現代化。
        3.配合政府擴增國輪船隊政策,將子公司所屬權宜籍船改籍國輪
          ,至表揚年度已經營一年以上。
        4.購買外國籍船舶改籍國輪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將所屬船舶改籍
          國輪,並新成立國籍船舶運送業,至表揚年度已經營一年以上
          且有營運績效。
  (三)依規定接受國內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人數及總天數最高之一者
        ,其前三名得頒發辦理學生上船實習績優獎狀乙紙,第一名並得
        頒給該公司獎牌乙座。
  (四)第一家開闢未有國輪航行之定期航線,至表揚年度已經營一年以
        上,每月超過一航次,對我國經濟、貿易發展有卓著貢獻者,得
        頒給開闢航線績優表揚獎狀乙紙。
  (五)協助航港局辦理各項疏運措施及提供物資協助救災之一者,得頒
        給協助疏運或救災措施績優獎狀乙紙。
  (六)確實遵守國際環保公約且所屬船舶無遭國外港口國管制滯留紀錄
        ,提昇國際形象者,得頒給發展綠色航運績優表揚獎狀乙紙。
  (七)依規定接受實(見)習生(不含國內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見
        )習人數及總天數最高之一者,其前三名得頒發辦理實(見)習
        生上船實習績優獎狀乙紙,第一名並得頒給該公司獎牌乙座。
三、符合前點表揚標準之國際航線及國內航線船舶運送業得分別表揚。但
    同時經營國際航線及國內航線者,以經營國際航線論之。
四、船舶運送業之表揚,得由各地輪船公會協助提供資料,送請中華民國
    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彙整及確認無尚未解決之勞資糾紛事件
    後,報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核定,並於航海節大會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