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督導考核 ,以提升引水服務品質,並促進航行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引水人督導考核事項,依引水人督導考核表(如附件)辦理,由各航 務中心及引水人辦事處分別就負責考核事項辦理考評,於翌年一月底 前陳報本局核定。
三、各航務中心及引水人辦事處對引水人辦理之基本督導考核事項,應逐 項考核,並摘要敘明。其他優劣事項由引水人辦事處先行初評,詳實 記錄,衡平給分,並經本局各航務中心複核。
四、督導考核結果依序排列為優、甲、乙、丙四個等級,九十分以上者考 列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考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者考列乙等、未滿七十分者考列丙等。
五、本局核定之督導考核結果,除考列優等及甲等者公布於本局全球資訊 網頁外,並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考列優等者,發給獎牌。 (二)考列甲等者,發給獎狀。 (三)考列丙等者,若於下一年度發生海事案件,列為處分裁量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