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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督導考核
    ,以提升引水服務品質,並促進航行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引水人督導考核事項,依引水人督導考核表(如附件)辦理,由各航
    務中心及引水人辦事處分別就負責考核事項辦理考評,於翌年一月底
    前陳報本局核定。
三、各航務中心及引水人辦事處對引水人辦理之基本督導考核事項,應逐
    項考核,並摘要敘明。其他優劣事項由引水人辦事處先行初評,詳實
    記錄,衡平給分,並經本局各航務中心複核。
四、督導考核結果依序排列為優、甲、乙、丙四個等級,九十分以上者考
    列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考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者考列乙等、未滿七十分者考列丙等。
五、本局核定之督導考核結果,除考列優等及甲等者公布於本局全球資訊
    網頁外,並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考列優等者,發給獎牌。
  (二)考列甲等者,發給獎狀。
  (三)考列丙等者,若於下一年度發生海事案件,列為處分裁量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