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船員法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為使各航務中心於認定事實行使裁處能有所依循,爰依船員法第七章 罰則、船員服務規則第五章獎懲規定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船員法違規案件之裁處依本基準(如附表)辦理,並依航行安全及情 節輕重之考量,區分違規情形如下: (圖表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