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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臺特許期限審核原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非本國籍遊艇申請進入國際商
    港以外之港灣口岸特許期限之審查及許可作業,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不適用大陸籍及由大陸地區直航之遊艇。
三、特許期限審查及許可原則如下:
  (一)依申請人檢附預定進出港口及遊艇基本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審
        核並許可其停泊期限。
  (二)每年第一次特許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三)每艘遊艇每年申請累計特許期限以六個月為限;未達六個月者,
        不得保留併計至次年度。
  (四)申請人有延長停泊需求時,應於期限屆滿前十四日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申請展延,並以三次為原則;每次特許展延期限以一個月為
        限。但有特殊原因者,專案許可。
四、非本國籍遊艇在臺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各項手續,並於特許期限屆滿時
    離臺,違反規定者,依船舶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五、本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