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臺特許期限審核原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非本國籍遊艇申請進入國際商
    港以外之港灣口岸特許期限之審查及許可作業,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不適用大陸籍及由大陸地區直航之遊艇。
三、特許期限審查及許可原則如下:
    (一)依申請人檢附預定進出港口及遊艇基本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
          審核並許可其停泊期限。
    (二)每年第一次特許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三)每年停泊期限滿六個月,申請人有延長停泊需求時,應於期限
          屆滿前十四日檢附港口管理機關同意停泊文件申請展延;每次
          特許展延期限以一個月為限。但有特殊原因者,專案許可。
四、非本國籍遊艇在臺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各項手續,並於特許期限屆滿時
    離臺,違反規定者,依船舶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五、(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