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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經營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客運固定航線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
    港口間之客運固定航線(以下簡稱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業務之審查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為辦理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審查業務,分別就各小三通客運固定
    航線成立審查小組協助辦理審查事宜。
三、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各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機關(單位)代表:
        1.交通部、航港局及所轄離島航務中心代表各一人。
        2.離島通航港口所在地方政府及港口管理機關(構)代表各一人
          。
  (二)外聘委員:具有航運管理及技術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四人
        。
四、審查小組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委員兼任,召集審查小組委員召開審
    查會議,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代理之。
六、本局主辦業務單位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審查小組有關事務。
七、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審查小組會議應由
    委員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八、審查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九、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審查費。
十、審查小組委員對審查之議案有下列情形者,應予迴避:
  (一)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
        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審查之營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
        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委員認為本人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本局認為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五)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之營運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
        受評之營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經審查小組作成決
        定。
十一、審查小組委員依審查評分表(如附件一、二)進行申請案件之評分
      ,本局將分別考量離島通航港口碼頭作業能量、各航線可營運之航
      班數量及特性,依審查小組評分結果分配各航線營運船舶之航班數
      ,並公告評分結果。如既有船舶評分結果有未達合格門檻七十分之
      情形,或航線營運船舶艘數不足時,應續辦新進船舶審查事宜。
十二、前點續辦新進船舶審查事宜,經審查小組評分達七十分以上者,依
      評分高低選出所需之船舶數;如經評分未達七十分以上,則由審查
      小組自既有船舶或新進船舶擇優遴選所需之船舶數。
十三、營運人之船舶經審查小組評分後,本局依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航班
      分配原則表(如附件三)進行航班數之分配。
十四、營運人應於本局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經營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
      ,並以每艘船舶為單位,擬具「營運計畫書」及「試辦離島兩岸通
      航定期固定航線申請表」,內容說明如下:
    (一)營運計畫書應包含:政策面(政策配合、公共貢獻等)、技術
          面(營運可行性、財務情形、可營運之日數、維修保養檢查之
          期日等)、管理面(緊急狀況應變機制、旅客服務品質、員工
          教育訓練、船舶定期基本保養計畫等)。
    (二)試辦離島兩岸通航定期固定航線申請表應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
          件。
十五、依前點提出申請之營運人應依本局通知,得由審查小組以實地評鑑
      、書面審查或簡報詢答等方式進行評核,上開審查方式營運人所承
      諾事項,均視為營運計畫書之一部分,並應於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十六、營運人提出之營運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料,非經本局許可,其內容
      不得擅自變更;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內容或未按內容執行,經本局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納入下一年度審查時之缺失項目。
十七、營運許可核發年限:
    (一)船舶船齡於審查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時為五年以下之船舶,最多
          核予二年之許可。
    (二)船舶船齡於審查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時為五年以上者,最多核予
          一年之許可。
    (三)核予二年營運許可之船舶,每年仍應將相關營運資料送審查,
          並依審查評分結果分配航班數。
十八、小三通各客運固定航線之總航次及航班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航線之時間安排得依兩岸雙方就市場狀況、旅運需求、碼頭
          作業條件及冬夏季時令等考量,適時溝通協調安排之。
    (二)實際航班編排由本局和營運人協商安排,並由兩岸通航港口管
          理單位協助之。
    (三)各該船舶於其營運航線,應於許可營運日數內,參與航次及時
          間帶之輪班營運。
    (四)營運人應自訂船舶定期基本保養計畫,定期基本保養應安排於
          營運空檔執行。
    (五)各航線航班分配後,有新增航班數量者,由本局控管另為分配
          。
十九、營運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填報上個月營運月報表及船舶狀況月報表
      (格式如附件四),送本局備查,並副知離島通航港口所在地方政
      府及港口管理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