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 港口間之客運固定航線(以下簡稱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業務之審查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為辦理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審查業務,分別就各小三通客運固定 航線成立審查小組協助辦理審查事宜。
三、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各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機關(單位)代表: 1.交通部、航港局及所轄離島航務中心代表各一人。 2.離島通航港口所在地方政府及港口管理機關(構)代表各一人 。 (二)外聘委員:具有航運管理及技術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四人 。
四、審查小組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委員兼任,召集審查小組委員召開審 查會議,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代理之。
六、本局主辦業務單位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審查小組有關事務。
七、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審查小組會議應由 委員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八、審查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九、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審查費。
十、審查小組委員對審查之議案有下列情形者,應予迴避: (一)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 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審查之營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 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委員認為本人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本局認為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五)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之營運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 受評之營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經審查小組作成決 定。
十一、審查小組委員依審查評分表(如附件一、二)進行申請案件之評分 ,本局將分別考量離島通航港口碼頭作業能量、各航線可營運之航 班數量及特性,依審查小組評分結果分配各航線營運船舶之航班數 ,並公告評分結果。如既有船舶評分結果有未達合格門檻七十分之 情形,或航線營運船舶艘數不足時,應續辦新進船舶審查事宜。
十二、前點續辦新進船舶審查事宜,經審查小組評分達七十分以上者,依 評分高低選出所需之船舶數;如經評分未達七十分以上,則由審查 小組自既有船舶或新進船舶擇優遴選所需之船舶數。
十三、營運人之船舶經審查小組評分後,本局依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航班 分配原則表(如附件三)進行航班數之分配。
十四、營運人應於本局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經營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 ,並以每艘船舶為單位,擬具「營運計畫書」及「試辦離島兩岸通 航定期固定航線申請表」,內容說明如下: (一)營運計畫書應包含:政策面(政策配合、公共貢獻等)、技術 面(營運可行性、財務情形、可營運之日數、維修保養檢查之 期日等)、管理面(緊急狀況應變機制、旅客服務品質、員工 教育訓練、船舶定期基本保養計畫等)。 (二)試辦離島兩岸通航定期固定航線申請表應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 件。
十五、依前點提出申請之營運人應依本局通知,得由審查小組以實地評鑑 、書面審查或簡報詢答等方式進行評核,上開審查方式營運人所承 諾事項,均視為營運計畫書之一部分,並應於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十六、營運人提出之營運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料,非經本局許可,其內容 不得擅自變更;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內容或未按內容執行,經本局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納入下一年度審查時之缺失項目。
十七、營運許可核發年限: (一)船舶船齡於審查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時為五年以下之船舶,最多 核予二年之許可。 (二)船舶船齡於審查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時為五年以上者,最多核予 一年之許可。 (三)核予二年營運許可之船舶,每年仍應將相關營運資料送審查, 並依審查評分結果分配航班數。
十八、小三通各客運固定航線之總航次及航班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航線之時間安排得依兩岸雙方就市場狀況、旅運需求、碼頭 作業條件及冬夏季時令等考量,適時溝通協調安排之。 (二)實際航班編排由本局和營運人協商安排,並由兩岸通航港口管 理單位協助之。 (三)各該船舶於其營運航線,應於許可營運日數內,參與航次及時 間帶之輪班營運。 (四)營運人應自訂船舶定期基本保養計畫,定期基本保養應安排於 營運空檔執行。 (五)各航線航班分配後,有新增航班數量者,由本局控管另為分配 。
十九、營運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填報上個月營運月報表及船舶狀況月報表 (格式如附件四),送本局備查,並副知離島通航港口所在地方政 府及港口管理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