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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推動船舶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制度輔導計畫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航行及人命安全、防止船舶污
    染,先行推動實施船舶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適用船舶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要點(以下簡稱要點,如附
    件)。本計畫俟「船舶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發布施行後,
    將由該規則取代。
三、下列船舶得參加本計畫:
  (一)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逾一百五十人之客船。
  (二)總噸位五百以上之貨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適用之船舶。
四、船舶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國際船舶安全管理章程評鑑合
    格證明文件者,視為依本計畫評鑑合格,免再發相關證書。
五、依本計畫所核發之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及臨
    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應依要點證書格式製作,並加註「本證書於輔導
    計畫廢止後得持續有效至有效期限」。
六、依本計畫辦理文件審查、各項評鑑、證書核發(補發、換發)時,免
    繳相關費用。
七、本計畫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