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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遊艇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遊艇驗證機構之認可相關事項,交通部以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交航字
    第一零一五零一四四二九一號公告,委任本局辦理。
三、申請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之資格條件、應備證明文件及執行業務範圍如
    下:
  (一)資格條件:
        1.國際驗船協會(IACS)所屬驗船協會會員,包括美國驗船協會
          (ABS)、法國驗船協會(BV)、克羅埃西亞驗船協會(CRS)
          、 DNVGL船級協會、韓國驗船協會(KR)、英國勞氏驗船協會
          (LR)、日本海事協會(NK)、波蘭驗船協會( PRS)、義大
          利驗船協會(RINA)、俄羅斯驗船協會(RS)、印度驗船協會
          (IR):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分支機構者。
        2.船舶設計公司(機構):具備近一年國外遊艇認證檢驗三艘以
          上實績者。
        3.造船技師執業機構(事務所):成立二年以上,由具有造船技
          師執業執照,且為我國造船技師公會所屬會員之人員執行業務
          者。
  (二)應備證明文件:
        1.依前款第一目規定資格申請者,應備有代表國際驗船協會所屬
          驗船協會會員於我國執行船舶入級檢驗業務證明文件、主管機
          關核准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近半年繳稅證明
          文件。
        2.依前款第二目規定資格申請者,應備有與國際驗船協會所屬會
          員訂有合作契約,或具該等驗船協會授權驗證之證明文件、近
          一年三艘以上已完成遊艇驗證之報告書及近半年繳稅證明文件
          。
        3.依前款第三目規定資格申請者,應備有造船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我國造船技師公會所屬會員證明及近半年無欠稅證明文件。
  (三)認可執行業務範圍:
        1.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資格者,認可業務範圍為所有遊艇。
        2.符合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資格,除其國外遊艇認證檢驗實績包含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遊艇者外,認可業務範圍以全長未滿二十
          四公尺之遊艇為限。
        3.符合第一款第三目規定資格者,認可業務範圍以全長未滿二十
          四公尺之自用遊艇為限。
四、本認可作業審查程序如下:
  (一)驗證機構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進行審核。
  (二)驗證機構之許可,由本局政風室、企劃組、船舶組及各航務中心
        組成專案小組,副局長擔任召集人,辦理審查工作。
  (三)審查合格之驗證機構由本局正式發函許可,並經公告,始得執行
        遊艇認證之工作。
五、受理認可作業及公告日期如下:
  (一)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由本局視實務需要,於受理年度三月一日至三
        月十五日或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期間辦理,申請者應於規定時
        間內完成送件,方得受理。
  (二)公告日期:受理年度四月一日或十月一日。但本局辦理撤銷或廢
        止遊艇驗證許可,無日期限制。
六、遊艇驗證機構之許可有效期限為五年,屆期前依本作業程序提出申請
    。
七、經認可之驗證機構,不得擔任由該機構負責設計製造之遊艇驗證工作
    。
八、違反下列事項者,撤銷遊艇驗證之許可,並由本局公告周知:
  (一)經認可之驗證機構,如有借牌、做不實之驗證或其他違反法規法
        令等之情事,經查明屬實。
  (二)任何因違法案件經相關主管機關判決撤銷機構執照。
  (三)依本作業程序第二點規定,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應持續保持各項
        資格之有效性,未持續保持致喪失該等資格。
  (四)本局辦理遊艇驗證機構查核有重大缺失,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
        未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