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經營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 地區港口間之客運固定航線(以下簡稱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營運補 貼作業,執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小三通通航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營運補貼之條件: (一)需為依小三通通航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經本局公告無船 舶運送業(以下簡稱業者)申請經營之固定航線。 (二)本局洽詢離島縣政府之需求,並由本局會商大陸委員會認為該航 線有持續經營之必要者。 (三)符合前二款條件之航線,本局通知離島縣政府提報計畫以維持航 線我方航班營運之基本需求,由離島縣政府徵求中華民國籍業者 經營該固定航線,所生之營運虧損得向本局申請補貼。
三、本局辦理事項: (一)辦理預算編列及補貼事宜,再視年度預算經費編列情形酌予補貼 。 (二)成立審查小組審核離島縣政府所提之工作計畫書及其他補貼事宜 。 (三)督導受補貼業者遵守法令規定,並派員抽查受補貼航線業者之航 班執行情形,每二個月至少一次,作成紀錄(如附件一)。
四、離島縣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一)就符合第二點條件之航線,逐航線徵求業者經營並擬具小三通客 運固定航線補貼之年度工作計畫書(如附件二)函送本局審核, 核定後工作計畫書內容除因不可抗力或經本局核准停辦、緩辦或 調整者外,不得擅自變更。 (二)核定後工作計畫書內容如有變更,應敘明理由並檢附修正之工作 計畫書函送本局審核。
五、審查小組及審查事項: 為辦理前點工作計畫書之審查作業,由本局成立審查小組,並由副局 長擔任召集人,交通部航政司及運輸研究所各指派專人一名,另邀請 學者專家(具法律、消費者保護、財務會計、交通運輸等背景)三至 五名共同組成,辦理工作計畫書及其他補貼審查事宜。審查事項如下 : (一)申請航線別補貼計畫。 (二)申請航線之補貼方式。 (三)申請補貼航線每往返航次之合理營運成本。 (四)申請補貼航線全年度之補貼金額。 (五)申請補貼航線之監督考核事項。 (六)申請補貼航線之退場條件。 (七)其他與補貼相關事宜。 審查會議召開時,離島縣政府及相關人員(必要時得通知有意願經營 之業者到場)應列席說明及備詢。
六、請撥補貼款作業程序: (一)離島縣政府應依本局核定之工作計畫書,檢具請款書(如附件三 )、抽查紀錄、領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 前送本局申請補貼款。 (二)業者如未依工作計畫書執行航線運務,離島縣政府應依附件四規 定,於扣減罰款後,再請撥補貼款。
七、離島縣政府應督導受補貼業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書確實執行航線運務,並配合本局及離島 縣政府之督導查核。 (二)遵守相關航港法令規定嚴禁超載,確保航行安全,並依航班表航 行,非因不可抗力,不得脫班、開航不準時或未依核定航線航行 靠泊。 (三)確實管理所屬員工,加強服裝儀容整潔及服務態度,維持船艙整 潔,並應設置公告旅客申訴專線(含傳真電話)與電子郵箱。對 於旅客陳情意見,於七日內處理完畢並記錄備考。 (四)於每月十五日前摘錄上個月之營運月報表(如附件五)及旅客陳 情意見辦理情形,函送離島縣政府,並副知本局。
八、督導及補貼成效考核: (一)經離島縣政府徵求之受補貼業者,其客船依工作計畫書執行過程 中如受行政處分,離島縣政府應令其改善,如情節重大或令其改 善而未能改善者,本局得中止該工作計畫書之執行,離島縣政府 得依需要再徵求其他業者經營,並將修正之工作計畫書函送本局 審核。 (二)受補貼離島縣政府應每年併同第六點第一款補貼款之申請,提報 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支用情形、執行效益等,供本局考核 成效。 (三)為瞭解受補貼離島縣政府執行之成效,本局得於受補貼期間派員 或由審查小組前往輔導訪視,受補貼離島縣政府及業者應配合提 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四)受補貼離島縣政府之執行成效,為以後年度核定政府補貼比率及 額度之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