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經營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客運固定航線營運補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並自107年8月15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經營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
    地區港口間之客運固定航線(以下簡稱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營運補
    貼作業,執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小三通通航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營運補貼之條件:
  (一)需為依小三通通航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經本局公告無船
        舶運送業(以下簡稱業者)申請經營之固定航線。
  (二)本局洽詢離島縣政府之需求,並由本局會商大陸委員會認為該航
        線有持續經營之必要者。
  (三)符合前二款條件之航線,本局通知離島縣政府提報計畫以維持航
        線我方航班營運之基本需求,由離島縣政府徵求中華民國籍業者
        經營該固定航線,所生之營運虧損得向本局申請補貼。
三、本局辦理事項:
  (一)辦理預算編列及補貼事宜,再視年度預算經費編列情形酌予補貼
        。
  (二)成立審查小組審核離島縣政府所提之工作計畫書及其他補貼事宜
        。
  (三)督導受補貼業者遵守法令規定,並派員抽查受補貼航線業者之航
        班執行情形,每二個月至少一次,作成紀錄(如附件一)。
四、離島縣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一)就符合第二點條件之航線,逐航線徵求業者經營並擬具小三通客
        運固定航線補貼之年度工作計畫書(如附件二)函送本局審核,
        核定後工作計畫書內容除因不可抗力或經本局核准停辦、緩辦或
        調整者外,不得擅自變更。
  (二)核定後工作計畫書內容如有變更,應敘明理由並檢附修正之工作
        計畫書函送本局審核。
五、審查小組及審查事項:
    為辦理前點工作計畫書之審查作業,由本局成立審查小組,並由副局
    長擔任召集人,交通部航政司及運輸研究所各指派專人一名,另邀請
    學者專家(具法律、消費者保護、財務會計、交通運輸等背景)三至
    五名共同組成,辦理工作計畫書及其他補貼審查事宜。審查事項如下
    :
  (一)申請航線別補貼計畫。
  (二)申請航線之補貼方式。
  (三)申請補貼航線每往返航次之合理營運成本。
  (四)申請補貼航線全年度之補貼金額。
  (五)申請補貼航線之監督考核事項。
  (六)申請補貼航線之退場條件。
  (七)其他與補貼相關事宜。
    審查會議召開時,離島縣政府及相關人員(必要時得通知有意願經營
    之業者到場)應列席說明及備詢。
六、請撥補貼款作業程序:
  (一)離島縣政府應依本局核定之工作計畫書,檢具請款書(如附件三
        )、抽查紀錄、領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
        前送本局申請補貼款。
  (二)業者如未依工作計畫書執行航線運務,離島縣政府應依附件四規
        定,於扣減罰款後,再請撥補貼款。
七、離島縣政府應督導受補貼業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書確實執行航線運務,並配合本局及離島
        縣政府之督導查核。
  (二)遵守相關航港法令規定嚴禁超載,確保航行安全,並依航班表航
        行,非因不可抗力,不得脫班、開航不準時或未依核定航線航行
        靠泊。
  (三)確實管理所屬員工,加強服裝儀容整潔及服務態度,維持船艙整
        潔,並應設置公告旅客申訴專線(含傳真電話)與電子郵箱。對
        於旅客陳情意見,於七日內處理完畢並記錄備考。
  (四)於每月十五日前摘錄上個月之營運月報表(如附件五)及旅客陳
        情意見辦理情形,函送離島縣政府,並副知本局。
八、督導及補貼成效考核:
  (一)經離島縣政府徵求之受補貼業者,其客船依工作計畫書執行過程
        中如受行政處分,離島縣政府應令其改善,如情節重大或令其改
        善而未能改善者,本局得中止該工作計畫書之執行,離島縣政府
        得依需要再徵求其他業者經營,並將修正之工作計畫書函送本局
        審核。
  (二)受補貼離島縣政府應每年併同第六點第一款補貼款之申請,提報
        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支用情形、執行效益等,供本局考核
        成效。
  (三)為瞭解受補貼離島縣政府執行之成效,本局得於受補貼期間派員
        或由審查小組前往輔導訪視,受補貼離島縣政府及業者應配合提
        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四)受補貼離島縣政府之執行成效,為以後年度核定政府補貼比率及
        額度之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