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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申請外籍郵輪來臺靠泊非國際商港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依據法規:船舶法第八條及航業法第四條規定。
二、目的:交通部航港局為便利外籍郵輪業者申請來臺靠泊非國際商港及
    加速審核時效,爰訂定本作業程序。
三、適用對象:靠泊我國國際商港以外港灣口岸之郵輪,並依航線別區分
    (如附件一)。但大陸籍船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
    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一)國際航線
        航行國際航線且有靠泊我國非國際商港之情形者,適用船舶法第
        八條規定,如有單獨販售國內航段之客票者,另應依航業法第四
        條規定申請特許。
  (二)國內航線
        航行我國國內航線者,除適用船舶法第八條規定外,另應依航業
        法第四條規定申請特許。
四、申請外籍郵輪來臺靠泊非國際商港所需文件:
  (一)船舶國籍證書及其他相關適航證書【或列印航政監理系統 (BPR
        )中之船舶證書資料替代】。
  (二)船務代理與運送人間之代理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非屬運送人自有船舶者應檢附租傭契約【或航政監理系統 (BPR
        )中之租傭及受託營運登記資料】。
  (四)船舶基本規範。
  (五)船期表(應包括來臺前一港口及離臺後一港口)。
  (六)船舶營運人責任保險投保保單,如有在臺灣載運旅客,另應檢附
        旅客傷害保險投保保單。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接駁計畫,如需用接駁工具載運旅客上岸者適用。
五、前點所需文件詳細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船舶國籍證書及其他相關適航證書,申請人應先行上傳至
        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MTNet),以利審查作業之進行。
  (二)第七款緊急應變計畫需申報運送人遇下列情況時之作法:
        1.取消航班及更改既定行程。
        2.延遲開航或靠泊。
        3.遇旅客拒絕下船。
        4.其他緊急事故處理。
        5.旅客權益受損之賠償計畫。
        6.相關緊急聯絡電話。
        7.各項緊急應變處理程序流程圖。
  (三)第八款接駁計畫應由運送人妥適評估其適航性後提出,並包括下
        列內容:
        1.預計接駁日期。
        2.接駁旅客上岸及回船預計時段。
        3.船舶下錨位置。
        4.接駁距離。
        5.接駁工具之適航證明文件及總數量(申請人可一併檢附以往曾
          拍攝接駁過程之影片)。
        6.需接駁旅客總數量。
        7.每艘接駁工具船員與載運旅客人數配置。
        8.每艘接駁工具每趟預計作業時間。
        9.上岸及離船接駁工具預計總趟次。
       10.接駁海氣象狀況限制。
       11.接駁作業期間,母船與接駁工具之聯絡方式。
       12.登岸處人員及設備配置。
       13.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需終止接駁作業之配套措施。
       14.接駁作業中發生意外事故之作法與流程。
六、各階段審查流程、預估時間規劃及流程圖(如附件二):
  (一)初審: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全,文件未齊全則請申請人補正,補
        件期間原則七個工作日,逾時未補件者,應重新申請;文件完備
        時,初審期間原則三個工作日。
  (二)會商有關機關審查:初審確認申請文件齊全後,函請CIQS相關單
        位、縣市政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引水人辦事處進行書面
        審查;審查期間原則七個工作日,遇有特殊狀況時不在此限,如
        因時效急迫,必要時得召會進行專案審查。
  (三)函復審查結果:綜整各機關審查意見後,函復申請人申請許可准
        駁或仍須補充之文件,並副知各審查機關及CIQS相關機關;所需
        時間原則三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