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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督導考核
    ,以提升引水服務品質,並促進航行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引水人督導考核事項,依引水人督導考核表(如附件)辦理,由各航
    務中心及引水人辦事處分別就負責考核事項辦理考評,於翌年一月底
    前陳報本局核定。
三、各航務中心及引水人辦事處對引水人辦理之基本督導考核事項,應逐
    項考核,並摘要敘明。「其他考核事項」一欄,係就領航作業其他相
    關事項予以考核,惟須詳實記錄,衡平給分,提送本局各航務中心。
四、督導考核結果依序排列為優、甲、乙三個等級,九十分以上者考列優
    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考列甲等、未滿八十分者考列乙等。
五、為有效評選表現優良之引水人,各航務中心應考量各層面之作業品質
    及服務態度,就轄區各港引水人予以評選,其提報考列優等之人數,
    以各航務中心當年度轄管且受其考核之總人數百分之十為限。但總人
    數未達十人者,得考列一人為優等。
六、本局依核定之督導考核結果,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獎勵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頒發獎牌或獎狀:
        1.頒發獎牌:最近五年考列二次優等及三次甲等以上,且三年內
          未曾獲頒獎牌者。
        2.頒發獎狀:
         (1)考列優等者。
         (2)對海運、社會貢獻及具體事蹟者。
  (二)加強訓練:最近五年有考列三次乙等者,應參加職能相關訓練二
        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