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航港局新闢臺中澎湖海運客運航線獎勵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中–澎湖海運航線之開闢,
    並發展中部地區陸路串連海洋藍色公路之運輸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者。
三、符合以下各條件之船舶運送業者,得依本要點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船舶運送業者所營船舶適航水域為國際航線或外海航線。
    (二)船舶法規定之文書均應齊備,且均在有效航行期限內。
四、補助方式:每航次獎勵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五、補助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至一百十年止。
六、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船舶運送業者,應於本局當年度公告指定期間內,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含申請船舶一覽表。
    (二)獎勵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二):
          1.計畫名稱。
          2.辦理期程。
          3.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1)航班安排:申請業者應安排補助期間船期表。
           (2)票價優惠。
           (3)跨業合作。
          4.預期效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及前年度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
            執行情形:應包含開航航次數。
          5.預定進度。
          6.證明文件:
           (1)經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
           (2)近三年接受其他機關補助項目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補助不符前項規定,經通知未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審核基準:
    (一)計畫之完整性。
    (二)計畫推動方式。
    (三)預期成果。
    (四)經費總額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最近三年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
八、補助金額及計畫內容由本局核定。受補助對象應於取得補助資格後七
    日內檢送修正計畫書報本局核定。計畫核定日期以本局發文日期起算
    。
九、受補助對象應於執行計畫期間,按月填具營運月報表(如附件三),
    並於次月十日前函報本局。
十、補助經費撥付方式: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第十一點規定文
    件函送本局核銷撥付。
十一、申請撥付補助款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請款書(如附件四)。
      (二)領據(如附件五)。
      (三)執行情形統計表:包含營運報表(如附件六)、進出港證明
            文件(可資證明之實際航行次數文件)及效益等相關說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受補助對象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本局得於補
      助期間輔導專案計畫,提供建議予補助對象作為修正參考。核定補
      助後計畫如有變更(含計畫實施期程、內容等),受補助對象應事
      先報本局審議。本局得視其變更幅度,酌減補助款或廢止補助;其
      因故無法執行者,停止其補助。
十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四、執行與考核事項:
      (一)本局於計畫獎勵補助期間每年至少抽查考核受補助之對象實
            際執行情形一次,並作成紀錄(如附件七),有需要得另邀
            相關單位派員參加;受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對補
            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二)本局審查受補助對象之執行成果報告,其績效指標為計畫預
            計與實際開航航次數之比較。
十五、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補助至年度結束或當年度經
      費用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