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下稱本局)為解決澎湖縣存在已久之無籍船問題,及 配合澎湖縣政府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底前無籍船合法化之政策,鼓勵 澎湖縣無籍船所有人(下稱船主)配合政府政策儘速辦理自用遊艇驗 證程序俾利取得合法證書,以建立安全之海運環境,確保船舶航行安 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澎湖縣政府列冊之船主,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經身分確認,並由交通 部認可之自用遊艇驗證機構(下稱驗證機構),辦理遊艇驗證、丈量 、設備檢查及核定乘員限載人員合格後,並領有自用遊艇證書者。
三、補助項目: 辦理自用遊艇驗證時所需測試項目,且為驗證必要文件者,包含圖說 繪製、遊艇噸位計算、依ISO12217計算乘員定額等產生之相關費用。
四、補助標準: 本專案補助船主金額以不超過上開補助項目所支付費用總和之百分之 四十九為限,且每艘自用遊艇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下表: ┌──────────┬─────────────────┐ │ 自用遊艇級別 │ 補助總金額上限(新臺幣 元/艘) │ ├──────────┼─────────────────┤ │總長5米以下 │ 12,250 │ ├──────────┼─────────────────┤ │總長超過5米至7米以下│ 15,680 │ ├──────────┼─────────────────┤ │總長超過7米 │ 9,900 │ └──────────┴─────────────────┘
五、申請時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申請程序: (一)船主應於上開時限內於本局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 MTNet)航 政監理 BPR資訊系統完成遊艇購建線上申請。 (二)線上申請後經本局審查通過並向澎湖縣政府確認確屬縣府列冊( 管)者。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應備文件: 1.「澎湖縣無籍船輔導取得自用遊艇證書專案」補助申請表(附 件)及委託書。 2.澎湖縣船主身分證件影本及印鑑證明。 3.本專案本局所核發之遊艇證書影本(註記航行水域及不得轉籍 )。 4.驗證機構扣除補助項目費用之發票、收據影本及申請補助項目 相關費用之發票正本。 (二)前款文件應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達本局南部航務中心 ,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合於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得抽查考核受補助對象實際執行驗證之情形,有需要並得另 邀有關單位派員參加考核;受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二)受補助對象於計畫執行期間經發現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內容者, 本局得要求改進。不願配合改進或實際執行結果不符原核定項目 者,本局得撤銷或酌減原核定之金額。如有虛報、浮報,或申請 補助項目不符相關法令等情事,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三)若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