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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航港局委託船員訓練專業機構代辦新購或更新船員專業訓練設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稱本局)為落實船員法第十條規定,編列新購或
    更新船員專業訓練設備預算,並委託船員訓練專業機構(以下稱專業
    機構)代辦新購或更新船員專業訓練設備,以順利執行符合國際公約
    規範之船員訓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船員各項專業訓練設備之新購及更新辦理程序
    :
    (一)專業機構應於本局函告期限內提送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申
          請,由本局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作業。
    (二)計畫書經本局之審查小組完成審查,並經本局核定,專業機構
          應據以辦理本局核定之設備項目。
三、計劃書審查原則:
    (一)既有專業訓練設備已逾使用年限。
    (二)既有專業訓練設備已不符合現行國際公約或協定相關規定。
    (三)新購或更新之專業訓練設備對於船員訓練有一定之效益。
    (四)新購或更新之專業訓練設備符合當前海運市場實務所需。
    (五)後續維運管理機制是否完善。
    (六)各項設備經費編列是否具合理性。
四、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小組之組成: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局船員組組長兼任;委員三至五人,由本局業務
          單位、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組成五人以上之
          審查小組。
    (二)專業機構遞件申請後,由本局船員組進行初步審查,確認各項
          資料無誤後,擬訂審查意見提送審查小組審查。
    (三)審查小組會議之召開時,審查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審查,必要時得要求專業機構到場說明。
    (四)審查小組會議之審查項目及配分比如附件二,計畫分數八十分
          以上,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合格。
    (五)本局針對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合格計畫,予以經費之核定。
五、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本局得視需要邀請專業機構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
          流及分享,專業機構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
    (二)專業機構代辦新購或更新專業訓練設備應用於船員訓練,不得
          任意變更用途。
    (三)本局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訓練設備使用情形及施訓品質,專
          業機構應隨時配合並備妥相關文件資料供查。經查核發現執行
          情形不符者,經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本局得納入專業
          機構未來委託辦理之重要參據。
六、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經費核撥原則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次檢據覈實報銷,專業機構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計畫原則應於當年度十月底前執行完畢,並於計畫結束之日後
          一個月內,送本局辦理核銷結案,如有特殊情況經本局同意核
          准延長,則依核准期間辦理。
    (三)若需跨年度辦理應於工作計畫書內敘明,跨年度之補助案件,
          本局得一次核定,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
七、專業機構執行委託項目之採購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專業機構代辦新購或更新之設備屬本局財產,其應將設備編列財產清
    冊送本局辦理財產產籍登記,並負使用保管責任。
八、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局辦理船員訓練專業機構評鑑結果納入專業機構未來委託辦
          理之重要參據,專業機構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未依計畫期程
          執行、經費未確依計畫內容支用、申請資料有隱匿不實等,本
          局得終止計畫,並得依其情節輕重,停止委託代辦一年至五年
          。
    (二)業經本局依本要點核定之各項設備採購,因作業有辦理分標、
          併案招標、或修正核定名稱等需求者,專業機構應主動以書面
          通知本局。
    (三)本局有權將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訓練之相關成果,轉作本局推動
          相關業務之運用與參考。
    (四)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
          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或終止經費,並得不受理當年度申請
          。
九、外聘學者專家之出席費及交通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