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處理違反航路標識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案件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為行使航路標識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違反案件裁罰 之行政裁量權,以符合比例原則,並保障人民權益,特訂本基準。
二、航路標識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