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利商港管理機關收取商港服務費,提昇商港收費作業服務效能,訂定 本作業規定。第二條
船舶商港服務費由商港管理機關開立繳納單,送達繳納義務人依限繳納 。 前項繳納單之格式內容,如附件一。第三條
旅客商港服務費由商港管理機關開立繳納單,於旅客離境時繳納,其繳 納方式採個別或團體二方式收取。 前項繳納單之格式內容,如附件二。第四條
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之格式內容,如附件三。 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單之格式內容,如附件四,並得由船舶運 送業統一代為申報。 前項繳納單之格式內容,如附件五。第五條
入港船舶申請免收商港服務費者,由商港管理機關依船舶證書及相關文 件認定之。第六條
旅客申請免收商港服務費者,應提示護照或相關權責機關證明文件,由 商港管理機關審核。第七條
免收商港服務費之貨物及容器,無法由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辦識者,繳 納義務人應提送報單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由商港管理機關審核。第八條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二條所稱指定金融機構,係指商港 服務費繳納單所列金融機構。第九條
繳納義務人應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納者,由商港管理機關進行催告並依商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
繳納單如有基本資料錯誤、重複核發、遺失補發、退關或其他情事者, 繳納義務人得填具商港服務費申訴申請單,向商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單之格式內容,如附件六。第十一條
本規定如有修正必要時,由商港管理機關報請交通部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