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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高雄港務局防制海上餐廳污染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廢止

一、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制海上餐廳不當排洩廢污油水、投
    棄垃圾等,以維港域整潔及保護生態環境,依據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
    則第廿八條、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四條及高雄港務局防制船舶污染登
    輪檢查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商港法、海水污染管理規則規定,船舶不得在商港區域內排洩有
    毒物質、污水、廢油或投棄垃圾或其他污染性物質;海上餐廳經檢丈
    合格,視同船舶不得排放有毒物質、廢油及丟棄垃圾雜物於商港區域
    內,污水則須經處理至合格程度後始能排放,否則應予收集另行處理
    。
三、業者申請設立前須檢具污染防制計畫送本局備查,營運時須確實依所
    提之污染防制計畫(含廢棄物委託清除,生活廢污水處理、廚餘及洗
    滌所產生之廢棄物及大量含油脂廢污水處理、化糞池處理、、等)做
    好污染防制指施。
四、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50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
    餐飲業者,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規定,於申請
    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事業水污染防治許可
    ),經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變更或開始設立、變更。
五、業者須向環保主管機關及本局定期提送廢棄物委託收受處理之證明及
    經廢水處理後之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
六、本局為確認進出港區廢棄物流向之情形及廢污油水處理後之放流水是
    否合乎標準,得不定期檢查進出港區。廢棄物及取水樣送不同之化驗
    機構化驗,抽驗化驗費用每年由業者負擔乙次,其餘由本局擔。
七、營運期間,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
    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確實做好污染防制指施。
八、營運期間若發現有污染港區行為,即依商港法處罰。
九、本要點若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