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為確保棧埠費用之收取,並簡化收取手續,依商港法及國際商 港棧埠管理規則之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依據商港法、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及高雄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設置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貨方(報關行、運輸行、各廠商貨主等) 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業務申請時,依本須知之規定辦妥預繳 棧埠業務費或付費保證手續。 三、棧埠費用係指倉租、機械設備租金、碼頭通過費(管道通過費)等 費率表規定之費用及裝卸管理費、對港埠設施損害賠償費用及其他 租金等一切費用與債務。 四、棧埠費用之預收辦法如下: (一)棧埠費用除進倉貨物於出倉提貨時繳清費用外,其餘各項費用 於業務申請時,由本局預估並預收費用,但預估費用未超過新 台幣五千元(含)者,得免預收。 (二)臨時客戶不論費用多寡,均須預繳費用。 五、前項棧埠業務費用,貨方、裝卸承攬業或其代理人向本局提供經本 局認可之棧埠業務費、裝卸管理費等保證金(銀行付費保證書「格 式如附件一、二」或政府公債、或銀行定期存單質押方式),擔保 對本局之應付款在保證金額範圍內。 六、棧埠業務費付費保證金收取標準及繳款期限如下: (一)貨方或其代理人提供之保證金額度,由其自行評估決定。 (二)已向本局辦妥「棧埠業務費」或「裝卸管理費」付費保證之貨 方、代理人或裝卸承攬業,仍應依計費通知單上之繳款期限繳 清費用。 (三)乙方提供甲方履約保證金(得以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定期存 款單或銀行擔保方式辦理),乙方如未依繳款期限繳清費用, 甲方得於保證金內抵扣,乙方不得提出異議及要求賠償。如繳 付銀行保證書者,則由保證銀行代繳納。 (四)租用、合作興建或委託經營本局碼頭、水面、場地、辦公室、 倉庫、機具等相關設施之客戶,辦理「港埠業務費」或履約保 證金付費保證,其保證金額及繳款期限依契約之規定辦理,並 於該客戶與本局正式簽約(或續約)前辦妥。 七、未辦理付費保證之貨方或代理人,其應補繳費用之繳款期限,仍應 依計費通知單上之繳款期限繳清費用。 八、保証金客戶申請作業調派時,如無逾期欠款,則本局接受其調派, 惟若有逾期欠款,則應付款(巳產生帳單之所有帳目)及當次作業 預估款總和未超過保証金額者,本局方受理其業務申請。 九、軍公機關免辦理棧埠業務費付費保證手續,並免付預付費用,但仍 應依計費通知單上之繳款期限繳清費用,否則暫停受理其業務申請 。 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檢討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