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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高雄港務局棧埠業務費預收及付費保證實施須知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三日 制(訂)定

  一、本局為確保棧埠費用之收取,並簡化收取手續,依商港法及國際商
      港棧埠管理規則之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依據商港法、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及高雄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設置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貨方(報關行、運輸行、各廠商貨主等)
      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業務申請時,依本須知之規定辦妥預繳
      棧埠業務費或付費保證手續。
  三、棧埠費用係指倉租、機械設備租金、碼頭通過費(管道通過費)等
      費率表規定之費用及裝卸管理費、對港埠設施損害賠償費用及其他
      租金等一切費用與債務。
  四、棧埠費用之預收辦法如下:
    (一)棧埠費用除進倉貨物於出倉提貨時繳清費用外,其餘各項費用
          於業務申請時,由本局預估並預收費用,但預估費用未超過新
          台幣五千元(含)者,得免預收。
    (二)臨時客戶不論費用多寡,均須預繳費用。
  五、前項棧埠業務費用,貨方、裝卸承攬業或其代理人向本局提供經本
      局認可之棧埠業務費、裝卸管理費等保證金(銀行付費保證書「格
      式如附件一、二」或政府公債、或銀行定期存單質押方式),擔保
      對本局之應付款在保證金額範圍內。
  六、棧埠業務費付費保證金收取標準及繳款期限如下:
    (一)貨方或其代理人提供之保證金額度,由其自行評估決定。
    (二)已向本局辦妥「棧埠業務費」或「裝卸管理費」付費保證之貨
          方、代理人或裝卸承攬業,仍應依計費通知單上之繳款期限繳
          清費用。
    (三)乙方提供甲方履約保證金(得以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定期存
          款單或銀行擔保方式辦理),乙方如未依繳款期限繳清費用,
          甲方得於保證金內抵扣,乙方不得提出異議及要求賠償。如繳
          付銀行保證書者,則由保證銀行代繳納。
    (四)租用、合作興建或委託經營本局碼頭、水面、場地、辦公室、
          倉庫、機具等相關設施之客戶,辦理「港埠業務費」或履約保
          證金付費保證,其保證金額及繳款期限依契約之規定辦理,並
          於該客戶與本局正式簽約(或續約)前辦妥。
  七、未辦理付費保證之貨方或代理人,其應補繳費用之繳款期限,仍應
      依計費通知單上之繳款期限繳清費用。
  八、保証金客戶申請作業調派時,如無逾期欠款,則本局接受其調派,
      惟若有逾期欠款,則應付款(巳產生帳單之所有帳目)及當次作業
      預估款總和未超過保証金額者,本局方受理其業務申請。
  九、軍公機關免辦理棧埠業務費付費保證手續,並免付預付費用,但仍
      應依計費通知單上之繳款期限繳清費用,否則暫停受理其業務申請
      。
  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檢討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