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之一
一、依據:商港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四 條、第五條、第七條。 二、相關法令: (一)商港法 (二)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三)船舶法 (四)小船管理規則 (五)航業法 (六)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七)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 (八)船員法 (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 (十)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十一)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及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篇無線電信設備 三、使用「基隆港務局港棧作業系統」應填寫USER-ID PASSWORD申請書 (如附件一),及使用「交通部航運業及進出港簽證管理系統」, 應填寫「航商網際網路申辦作業使用權申請單」(如附件二)。 四、船舶進港預報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申請進港之船舶應依「航業法」事先辦妥各項航政業務登記。 (二)應於船舶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 管理規則」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網上申辦船舶進港預報單 簽證,若未申請網際網路申辦者,則填報八份「船舶進港預報 單」(如附件三)、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 五、船舶進港報告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船舶入港後,自動產製「船舶進港報告單」,未申請網際網路 申辦者,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應於二十四小 時內填具「船舶進港報告單」(如附件四)送本局航政組監理 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船舶進港後,依「船員法」按船舶 種類分別檢送船員、隨船人員、旅客進港名單三份由本局航政 組監理科查核。 (三)船舶第一次到港者,應檢送船舶國籍證書、一九六九年船舶噸 位證書影本各一份或電報資料。若係國輪公司所有、所租、所 營之中外籍船舶,可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五),船舶第二次以 後到港者,除非變更資料,免再送驗查核。 六、船舶出港報告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應於出港十二小時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網上申辦船舶出港預報單簽證,若未 申請網際網路申辦者,則填報八份「船舶出港報告單」(如附 件六)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出港前,依「船員法」按船舶種類 分別檢送船員、隨船人員、旅客出港名單三份由本局航政組監 理科查核。 (三)船舶應依「船舶法」檢送各項船舶證書、船舶文書正本(驗後 發還)或影本各一份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並鍵入船舶證書 檔,客船應於出港簽證前送驗,填寫申請書、切結書(如附件 七)者,非客船可於船舶出港後十日內補送,若違反規定者, 其申請書、切結書失效,一個月後,重新來函申請回復。 七、有下列情形者,船舶禁止出航: (一)聯合國禁運案船舶; (二)法院執行扣押、查封、禁止出航船舶; (三)商港管理機關依商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入、出港船舶; (四)違反航業法、船舶法、船員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有關處置停止航行船舶; (五)適航性發生疑義之船舶; (六)關稅局因查緝需要,出具撤銷結關書面文件,禁止船舶出港。 八、非上班時段,本局電腦主機連線作業異常,無法作業時,業已辦妥 出港簽證者,其出港時間提前或旅客減少者,可填申請書傳真至本 局聯絡中心申請先行出港,毋須親至聯絡中心洽辦。(如附件八) 。 九、遊艇或小船應辦妥事項如下: (一)申請進出港手續如本要點第三、四、五、六、八點適用部份。 (二)有關安全檢查部份,出港前須送小船執照或船舶檢查證書或適 航文件查核。 (三)有關所有權部份,出港前須送小船執照或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 登記文件,若無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文件,請敘明理由檢 附購建合約及輸出許可證影本各一份查核。 (四)檢送進出港船員、隨船人員、旅客名單各三份由本局航政組監 理科查核;本國船員受僱外籍船舶時,應辦妥外僱手續。 附件:(有異動時,以法規為準,本附件僅供參考)船舶除應 具備國籍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外,尚應具備下列各項證書:甲 、客船: 一、我國籍船舶: (一)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及其檢查記錄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證 書者應具備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證書及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客船安全證書 (四)中華民國客船證書 (五)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二、我國籍船舶(小船): (一)小船執照 (二)小船搭客臨時許可證(非搭客者免) 三、非我國籍船舶: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客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三)防止油污染證書 (四)符合文件 (五)安全管理證書乙、貨船(一般貨船): 一、我國籍船舶(航行國內航線): (一)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及其檢查記錄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證 書者應具備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證書及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100總噸以上) (四)國內固定航線證書(非固定航線者免) 二、我國籍船舶(航行國際航線): (一)中華民國船舶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貨船安全構造證書 (三)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四)船舶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五)船體級位證書 (六)機器級位證書 (七)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八)冷凍船級位證書(非冷凍船免) (九)中華民國防止油污染證書 (十)中華民國防止水污染證書(依船舶法第三十二條辦理者,得暫 免) (十一)符合文件 (十二)安全管理證書 三、非我國籍船舶: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貨船安全構造證書 (三)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四)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以上(二)、(三)、(四 )證書可由貨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代替。 (五)防止油污染證書 (六)符合文件 (七)安全管理證書 四、非我國籍船舶( 500總噸以下):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船舶檢驗文件或貨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三)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300總噸以上)丙、貨船 (化學品船舶):除應具備一般貨船之證書外,尚須具備:適 合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防止污染證書;或適合載運散裝危險 化學品船舶國際證書;或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證書; 或適合載運危險貨品船舶證書丁、貨船(液化氣體船舶)除應 具備一般貨船之證書外,尚須具備:適合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證 書戊、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從事國際航行之下列船舶應具備船 舶保全證書 : 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二、總噸 500以上之貨船(包括高速貨船)。 移動式海上鑽井平臺。第一條之一
一、依據:商港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四 條、第五條、第七條。 二、相關法令: (一)商港法 (二)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三)船舶法 (四)小船管理規則 (五)航業法 (六)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七)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 (八)船員法 (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 (十)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十一)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及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篇無線電信設備 三、使用「基隆港務局港棧作業系統」應填寫USER-ID PASSWORD申請書 (如附件一),及使用「交通部航運業及進出港簽證管理系統」, 應填寫「航商網際網路申辦作業使用權申請單」(如附件二)。 四、船舶進港預報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申請進港之船舶應依「航業法」事先辦妥各項航政業務登記。 (二)應於船舶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 管理規則」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網上申辦船舶進港預報單 簽證,若未申請網際網路申辦者,則填報八份「船舶進港預報 單」(如附件三)、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 五、船舶進港報告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船舶入港後,自動產製「船舶進港報告單」,未申請網際網路 申辦者,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應於二十四小 時內填具「船舶進港報告單」(如附件四)送本局航政組監理 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船舶進港後,依「船員法」按船舶 種類分別檢送船員、隨船人員、旅客進港名單三份由本局航政 組監理科查核。 (三)船舶第一次到港者,應檢送船舶國籍證書、一九六九年船舶噸 位證書影本各一份或電報資料。若係國輪公司所有、所租、所 營之中外籍船舶,可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五),船舶第二次以 後到港者,除非變更資料,免再送驗查核。 六、船舶出港報告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應於出港十二小時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網上申辦船舶出港預報單簽證,若未 申請網際網路申辦者,則填報八份「船舶出港報告單」(如附 件六)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出港前,依「船員法」按船舶種類 分別檢送船員、隨船人員、旅客出港名單三份由本局航政組監 理科查核。 (三)船舶應依「船舶法」檢送各項船舶證書、船舶文書正本(驗後 發還)或影本各一份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並鍵入船舶證書 檔,客船應於出港簽證前送驗,填寫申請書、切結書(如附件 七)者,非客船可於船舶出港後十日內補送,若違反規定者, 其申請書、切結書失效,一個月後,重新來函申請回復。 七、有下列情形者,船舶禁止出航: (一)聯合國禁運案船舶; (二)法院執行扣押、查封、禁止出航船舶; (三)商港管理機關依商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入、出港船舶; (四)違反航業法、船舶法、船員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有關處置停止航行船舶; (五)適航性發生疑義之船舶; (六)關稅局因查緝需要,出具撤銷結關書面文件,禁止船舶出港。 八、非上班時段,本局電腦主機連線作業異常,無法作業時,業已辦妥 出港簽證者,其出港時間提前或旅客減少者,可填申請書傳真至本 局聯絡中心申請先行出港,毋須親至聯絡中心洽辦。(如附件八) 。 九、遊艇或小船應辦妥事項如下: (一)申請進出港手續如本要點第三、四、五、六、八點適用部份。 (二)有關安全檢查部份,出港前須送小船執照或船舶檢查證書或適 航文件查核。 (三)有關所有權部份,出港前須送小船執照或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 登記文件,若無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文件,請敘明理由檢 附購建合約及輸出許可證影本各一份查核。 (四)檢送進出港船員、隨船人員、旅客名單各三份由本局航政組監 理科查核;本國船員受僱外籍船舶時,應辦妥外僱手續。 附件:(有異動時,以法規為準,本附件僅供參考)船舶除應 具備國籍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外,尚應具備下列各項證書:甲 、客船: 一、我國籍船舶: (一)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及其檢查記錄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證 書者應具備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證書及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客船安全證書 (四)中華民國客船證書 (五)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二、我國籍船舶(小船): (一)小船執照 (二)小船搭客臨時許可證(非搭客者免) 三、非我國籍船舶: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客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三)防止油污染證書 (四)符合文件 (五)安全管理證書乙、貨船(一般貨船): 一、我國籍船舶(航行國內航線): (一)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及其檢查記錄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證 書者應具備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證書及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100總噸以上) (四)國內固定航線證書(非固定航線者免) 二、我國籍船舶(航行國際航線): (一)中華民國船舶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貨船安全構造證書 (三)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四)船舶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五)船體級位證書 (六)機器級位證書 (七)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八)冷凍船級位證書(非冷凍船免) (九)中華民國防止油污染證書 (十)中華民國防止水污染證書(依船舶法第三十二條辦理者,得暫 免) (十一)符合文件 (十二)安全管理證書 三、非我國籍船舶: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貨船安全構造證書 (三)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四)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以上(二)、(三)、(四 )證書可由貨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代替。 (五)防止油污染證書 (六)符合文件 (七)安全管理證書 四、非我國籍船舶( 500總噸以下):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船舶檢驗文件或貨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三)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300總噸以上)丙、貨船 (化學品船舶):除應具備一般貨船之證書外,尚須具備:適 合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防止污染證書;或適合載運散裝危險 化學品船舶國際證書;或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證書; 或適合載運危險貨品船舶證書丁、貨船(液化氣體船舶)除應 具備一般貨船之證書外,尚須具備:適合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證 書戊、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從事國際航行之下列船舶應具備船 舶保全證書 : 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二、總噸 500以上之貨船(包括高速貨船)。 三、移動式海上鑽井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