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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基隆港船舶進出港簽證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制(訂)定

第一條之一
  一、依據:商港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四
      條、第五條、第七條。
  二、相關法令:
    (一)商港法
    (二)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三)船舶法
    (四)小船管理規則
    (五)航業法
    (六)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七)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
    (八)船員法
    (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
    (十)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十一)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及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篇無線電信設備
  三、使用「基隆港務局港棧作業系統」應填寫USER-ID PASSWORD申請書
      (如附件一),及使用「交通部航運業及進出港簽證管理系統」,
      應填寫「航商網際網路申辦作業使用權申請單」(如附件二)。
  四、船舶進港預報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申請進港之船舶應依「航業法」事先辦妥各項航政業務登記。
    (二)應於船舶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
          管理規則」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網上申辦船舶進港預報單
          簽證,若未申請網際網路申辦者,則填報八份「船舶進港預報
          單」(如附件三)、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
  五、船舶進港報告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船舶入港後,自動產製「船舶進港報告單」,未申請網際網路
          申辦者,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應於二十四小
          時內填具「船舶進港報告單」(如附件四)送本局航政組監理
          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船舶進港後,依「船員法」按船舶
          種類分別檢送船員、隨船人員、旅客進港名單三份由本局航政
          組監理科查核。
    (三)船舶第一次到港者,應檢送船舶國籍證書、一九六九年船舶噸
          位證書影本各一份或電報資料。若係國輪公司所有、所租、所
          營之中外籍船舶,可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五),船舶第二次以
          後到港者,除非變更資料,免再送驗查核。
  六、船舶出港報告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應於出港十二小時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網上申辦船舶出港預報單簽證,若未
          申請網際網路申辦者,則填報八份「船舶出港報告單」(如附
          件六)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出港前,依「船員法」按船舶種類
          分別檢送船員、隨船人員、旅客出港名單三份由本局航政組監
          理科查核。
    (三)船舶應依「船舶法」檢送各項船舶證書、船舶文書正本(驗後
          發還)或影本各一份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並鍵入船舶證書
          檔,客船應於出港簽證前送驗,填寫申請書、切結書(如附件
          七)者,非客船可於船舶出港後十日內補送,若違反規定者,
          其申請書、切結書失效,一個月後,重新來函申請回復。
  七、有下列情形者,船舶禁止出航:
    (一)聯合國禁運案船舶;
    (二)法院執行扣押、查封、禁止出航船舶;
    (三)商港管理機關依商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入、出港船舶;
    (四)違反航業法、船舶法、船員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有關處置停止航行船舶;
    (五)適航性發生疑義之船舶;
    (六)關稅局因查緝需要,出具撤銷結關書面文件,禁止船舶出港。
  八、非上班時段,本局電腦主機連線作業異常,無法作業時,業已辦妥
      出港簽證者,其出港時間提前或旅客減少者,可填申請書傳真至本
      局聯絡中心申請先行出港,毋須親至聯絡中心洽辦。(如附件八)
      。
  九、遊艇或小船應辦妥事項如下:
    (一)申請進出港手續如本要點第三、四、五、六、八點適用部份。
    (二)有關安全檢查部份,出港前須送小船執照或船舶檢查證書或適
          航文件查核。
    (三)有關所有權部份,出港前須送小船執照或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
          登記文件,若無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文件,請敘明理由檢
          附購建合約及輸出許可證影本各一份查核。
    (四)檢送進出港船員、隨船人員、旅客名單各三份由本局航政組監
          理科查核;本國船員受僱外籍船舶時,應辦妥外僱手續。
          附件:(有異動時,以法規為準,本附件僅供參考)船舶除應
          具備國籍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外,尚應具備下列各項證書:甲
          、客船:
  一、我國籍船舶:
    (一)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及其檢查記錄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證
          書者應具備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證書及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客船安全證書
    (四)中華民國客船證書
    (五)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二、我國籍船舶(小船):
    (一)小船執照
    (二)小船搭客臨時許可證(非搭客者免)
  三、非我國籍船舶: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客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三)防止油污染證書
    (四)符合文件
    (五)安全管理證書乙、貨船(一般貨船):
  一、我國籍船舶(航行國內航線):
    (一)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及其檢查記錄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證
          書者應具備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證書及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100總噸以上)
    (四)國內固定航線證書(非固定航線者免)
  二、我國籍船舶(航行國際航線):
    (一)中華民國船舶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貨船安全構造證書
    (三)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四)船舶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五)船體級位證書
    (六)機器級位證書
    (七)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八)冷凍船級位證書(非冷凍船免)
    (九)中華民國防止油污染證書
    (十)中華民國防止水污染證書(依船舶法第三十二條辦理者,得暫
          免)
    (十一)符合文件
    (十二)安全管理證書
  三、非我國籍船舶: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貨船安全構造證書
    (三)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四)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以上(二)、(三)、(四
          )證書可由貨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代替。
    (五)防止油污染證書
    (六)符合文件
    (七)安全管理證書
  四、非我國籍船舶( 500總噸以下):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船舶檢驗文件或貨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三)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300總噸以上)丙、貨船
          (化學品船舶):除應具備一般貨船之證書外,尚須具備:適
          合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防止污染證書;或適合載運散裝危險
          化學品船舶國際證書;或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證書;
          或適合載運危險貨品船舶證書丁、貨船(液化氣體船舶)除應
          具備一般貨船之證書外,尚須具備:適合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證
          書戊、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從事國際航行之下列船舶應具備船
          舶保全證書 :
  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二、總噸 500以上之貨船(包括高速貨船)。
      移動式海上鑽井平臺。
第一條之一
  一、依據:商港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四
      條、第五條、第七條。
  二、相關法令:
    (一)商港法
    (二)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三)船舶法
    (四)小船管理規則
    (五)航業法
    (六)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七)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
    (八)船員法
    (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
    (十)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十一)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及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篇無線電信設備
  三、使用「基隆港務局港棧作業系統」應填寫USER-ID PASSWORD申請書
      (如附件一),及使用「交通部航運業及進出港簽證管理系統」,
      應填寫「航商網際網路申辦作業使用權申請單」(如附件二)。
  四、船舶進港預報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申請進港之船舶應依「航業法」事先辦妥各項航政業務登記。
    (二)應於船舶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
          管理規則」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網上申辦船舶進港預報單
          簽證,若未申請網際網路申辦者,則填報八份「船舶進港預報
          單」(如附件三)、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
  五、船舶進港報告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船舶入港後,自動產製「船舶進港報告單」,未申請網際網路
          申辦者,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應於二十四小
          時內填具「船舶進港報告單」(如附件四)送本局航政組監理
          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船舶進港後,依「船員法」按船舶
          種類分別檢送船員、隨船人員、旅客進港名單三份由本局航政
          組監理科查核。
    (三)船舶第一次到港者,應檢送船舶國籍證書、一九六九年船舶噸
          位證書影本各一份或電報資料。若係國輪公司所有、所租、所
          營之中外籍船舶,可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五),船舶第二次以
          後到港者,除非變更資料,免再送驗查核。
  六、船舶出港報告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應於出港十二小時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網上申辦船舶出港預報單簽證,若未
          申請網際網路申辦者,則填報八份「船舶出港報告單」(如附
          件六)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出港前,依「船員法」按船舶種類
          分別檢送船員、隨船人員、旅客出港名單三份由本局航政組監
          理科查核。
    (三)船舶應依「船舶法」檢送各項船舶證書、船舶文書正本(驗後
          發還)或影本各一份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並鍵入船舶證書
          檔,客船應於出港簽證前送驗,填寫申請書、切結書(如附件
          七)者,非客船可於船舶出港後十日內補送,若違反規定者,
          其申請書、切結書失效,一個月後,重新來函申請回復。
  七、有下列情形者,船舶禁止出航:
    (一)聯合國禁運案船舶;
    (二)法院執行扣押、查封、禁止出航船舶;
    (三)商港管理機關依商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入、出港船舶;
    (四)違反航業法、船舶法、船員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有關處置停止航行船舶;
    (五)適航性發生疑義之船舶;
    (六)關稅局因查緝需要,出具撤銷結關書面文件,禁止船舶出港。
  八、非上班時段,本局電腦主機連線作業異常,無法作業時,業已辦妥
      出港簽證者,其出港時間提前或旅客減少者,可填申請書傳真至本
      局聯絡中心申請先行出港,毋須親至聯絡中心洽辦。(如附件八)
      。
  九、遊艇或小船應辦妥事項如下:
    (一)申請進出港手續如本要點第三、四、五、六、八點適用部份。
    (二)有關安全檢查部份,出港前須送小船執照或船舶檢查證書或適
          航文件查核。
    (三)有關所有權部份,出港前須送小船執照或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
          登記文件,若無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文件,請敘明理由檢
          附購建合約及輸出許可證影本各一份查核。
    (四)檢送進出港船員、隨船人員、旅客名單各三份由本局航政組監
          理科查核;本國船員受僱外籍船舶時,應辦妥外僱手續。
          附件:(有異動時,以法規為準,本附件僅供參考)船舶除應
          具備國籍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外,尚應具備下列各項證書:甲
          、客船:
  一、我國籍船舶:
    (一)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及其檢查記錄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證
          書者應具備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證書及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客船安全證書
    (四)中華民國客船證書
    (五)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二、我國籍船舶(小船):
    (一)小船執照
    (二)小船搭客臨時許可證(非搭客者免)
  三、非我國籍船舶: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客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三)防止油污染證書
    (四)符合文件
    (五)安全管理證書乙、貨船(一般貨船):
  一、我國籍船舶(航行國內航線):
    (一)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及其檢查記錄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證
          書者應具備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證書及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100總噸以上)
    (四)國內固定航線證書(非固定航線者免)
  二、我國籍船舶(航行國際航線):
    (一)中華民國船舶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貨船安全構造證書
    (三)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四)船舶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五)船體級位證書
    (六)機器級位證書
    (七)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八)冷凍船級位證書(非冷凍船免)
    (九)中華民國防止油污染證書
    (十)中華民國防止水污染證書(依船舶法第三十二條辦理者,得暫
          免)
    (十一)符合文件
    (十二)安全管理證書
  三、非我國籍船舶: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貨船安全構造證書
    (三)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四)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以上(二)、(三)、(四
          )證書可由貨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代替。
    (五)防止油污染證書
    (六)符合文件
    (七)安全管理證書
  四、非我國籍船舶( 500總噸以下):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船舶檢驗文件或貨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三)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300總噸以上)丙、貨船
          (化學品船舶):除應具備一般貨船之證書外,尚須具備:適
          合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防止污染證書;或適合載運散裝危險
          化學品船舶國際證書;或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證書;
          或適合載運危險貨品船舶證書丁、貨船(液化氣體船舶)除應
          具備一般貨船之證書外,尚須具備:適合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證
          書戊、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從事國際航行之下列船舶應具備船
          舶保全證書 :
  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二、總噸 500以上之貨船(包括高速貨船)。
  三、移動式海上鑽井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