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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認定交通部公路總局部分職務為交通行政機關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修正

  茲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二條
  第一項,認定交通部公路總局簡任第十三職等局長;簡任第十二職等副
  局長;人事室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會計室薦任第九職等
  至簡任第十職等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副主任;政風室薦任第九職等
  至簡任第十職等主任;及該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正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
  等副工程司、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幫工程司、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工務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助理工務員等職
  務,為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另交通部及銓敘部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交
  人發字第0九一B000一二號、部特四字第0九一二一二六0六三號
  會銜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茲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二條
  第一項,認定交通部公路總局簡任第十三職等局長;簡任第十二職等副
  局長;人事室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會計室薦任第九職等
  至簡任第十職等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副主任;政風室薦任第九職等
  至簡任第十職等主任;及該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正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
  等副工程司、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幫工程司、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工務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助理工務員等職
  務,為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另交通部及銓敘部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交
  人發字第0九一B000一二號、部特四字第0九一二一二六0六三號
  會銜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