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之一
一、為有效管理本局機工具出租業務,依「基隆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申請與監督作業手冊」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局機工具出租業務,除水上起重機、貨櫃起重機、跨載機、貨櫃 堆積機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三、出租機工具種類: (一)特種裝卸工具及攔油索。 (二)車機 1.不含操作人員車機:堆高機、鏟裝機式掃地機、吊桿抓斗車 等。 特種裝卸工具及不含操作人員車機,由租用人自行運(駛) 送。 2.含操作人員車機:掃路車、清溝車、灑水車等。 四、出租對象順序: (一)一般本港之航商貨主及裝卸承攬業者 (二)非從事本港港區裝卸作業之廠商 (三)其他 五、租用手續: (一)申請時間 1.特種裝卸工具及攔油索:每作業日 8時至17時。 2.不含操作人員車機:每作業日 8時至17時。 3.含操作人員車機: (1)正常上班時間 8時至17時隨時受理。 (2)星期、國法定例假日前一日上班時間。 (二)申請租用人向本局營運科辦理委託單持交作業轄區倉庫後,至 棧埠處或環保組(其中攔油索、鏟裝機式掃地機、吊桿抓斗車 、掃路車、清溝車、灑水車等係至環保組申請)填具「基隆港 務局特種裝卸工具及攔油索租用申請單」(如附件 1) 或「 基隆港務局車機租用申請單」(如附件 2) (以下簡稱申請 單),向棧埠處或環保組辦理。 (三)點交租用人於機工具租用及交還時,應依工具(或車機)租用 申請單內容,會同棧埠處或環保組人員逐一點交,並由雙方簽 署確認,以明責任。 (四)簽證 1.機工具及攔油索出租於點交、到達或離開作業場所及歸還時 ,應由棧埠處、環保組或作業轄區倉庫等權責單位於申請內 簽註時間並核章,以為核計租用時問之依據。 2.機工具及攔油索使用完畢或歸還時,應由棧埠處、環保組或 作業轄區倉庫於申請單內核計使用時間,作業轄區倉庫據以 產製工作證明單併委託單送營運科計收租金。 六、租用時間: (一)特種裝卸工具自機具運離調配場起,迄機具運返調配場止扣除 往返車程(其得扣除之時間與不含操作人員車機租用之車程同 )及不作業休息時間(1200至13OO;23OO至24OO),計算租用 時間,惟不作業休息時間租用人應通知作業轄區倉庫確認後始 得扣除。 (二)攔油索自裝設完成日起‧迄撤除完成日止,計算租用時間。 (三)不含操作人員車機自駛離材料配件庫、現場單位或環保組調配 場起,迄駛返材料配件庫、現場單位或環保組調配場止,扣除 往返車程及不作業休息時間(1200至13OO;23OO至24OO),計 算租用時間,惟不作業休息時間租用人應通知作業轄區倉庫確 認後始得扣除。 往返車程計算 =(報到時間-交機時間) +(還機時間-報退 時間),惟車程超過下列標準者,依據標準扣除為原則:北櫃 場至東櫃場30分鐘。 (四)含操作人員車機 1.在港區內作業者,自駛抵作業場所起,迄離開作業場所止, 計算租用時問,惟停工時間不予計算。 2.在港區外作業者,自車機駛離材料配件庫、現場單位或環保 組調配場起,迄使用完畢止,包含停工及不作業時間,計算 租用時間。 3.無論港區內或港區外,如因租用人之因素而發生候工者,其 候工時問應併計算。 機工具如因本局因素之故障須扣除。 七、租金標準: (一)特種裝卸工具,依「基隆港務局特種裝卸工具租金標準表」( 如附件 3)計收。 (二)攔油索使用費為每公尺每日12元,裝拆攔油索服務費為每小時 2,033 元,服務費以半小時為最低收費單位,不足半小時者, 以半小時計。 (三)不含操作人員車機,依「基隆港務局車機(不含操作人員)租 金標準表」 (如附件 4)計收。 (四)含操作人員車機,依「基隆港務局車機(含操作人員)租金標 準表」(如附件 5)計收。 租用時間以半小時為最低收費單位,不足半小時者,以半小時 計。 八、安全:租用機具於港區作業,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作業。 九、損壞賠償:機工具出租使用期間,因租用人之因素遺失或損壞者, 租用人應負責修護或賠償。 十、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