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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為
      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有關本局
      政府資訊或卷宗之相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二、本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程序:
    (一)申請人資格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局申請閱覽、抄寫、
          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
          必要者為限。
    (二)申請限制 :本局對全款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
          拒絕 :
          1.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4.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三)前款第 2目及第 3目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四)申請方式:
          1.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附件一)
            ,並檢附相關身分証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請,應另提出
            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2.本局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15日內為准駁,並依
            下列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格
            式如附件三):
           (1)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及處所。
           (2)經同意付予資料應附收費標準及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或卷宗
              之影本。
           (3)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3.前項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15日
            ,如涉及收費,應將收費標準告知。
    (五)收費標準及方式:
          1.本局已印製完成之政策宣導品(含文書、錄影帶、光碟)、
            允許下載之網站電子檔,免予收費。除前項資料外,得予收
            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1)已定售價者:依所定之售價收費。
           (2)未定售價者:依檔案管理局93年 6月16日  (93)檔應字
              第 09300046581號令修正發布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標準」收費(收費標準如附件四、附件四之一檔案複製收
              費標準表)。
          2.收費方式:申請人以現金至本局出納科繳費。
  三、申請人應依本局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本局業務主管單位核驗
      身分證明文件及本局通知書,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五)上簽名或蓋章,於繳納費用,並簽署同意書(格式
      如附件六),保證遵守規定後,向本局承辦單位人員洽閱政府資訊
      或卷宗。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局得拒絕提供閱覽。
  四、申請人閱畢後應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清單上簽名或蓋章(格
      式如附件七),並將原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交還本局承辦人員點
      收。
  五、申請人欲撤回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至遲應於屆期
      前一日通知本局,但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其他特殊原因者,不在此
      限。
  六、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每次時間以 2小時為原則,有正
      當理由者,得延長半小時。
  七、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 1次為限,但經審酌確有正當理由者,得
      准予續閱。
  八、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依本局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
      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或卷宗攜出閱卷處所。
    (二)對於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
          損、竊取或作其他記號。
    (三)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拆散、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四)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私自拷貝、抄錄。
    (五)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損政府資訊
          、卷宗之物品。
    (七)不得進入本局檔案作業處所。
          本局人員如發現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立即制止,並終止
          其閱覽行為,並記錄之;如情節重大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
          察機關偵辦。
  九、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高雄港務局受理人民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申請書申請人 	姓
      名(或法人、團體名稱) 	(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利害關係
      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立案證號、國籍及護照號碼)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設籍或通訊地址(或事務所、營業
      所)聯絡電話代理人 	請附委任書閱覽資料內容要旨及案件文號請
      求提供之件數用    途釋明閱覽之法律上利益華  民    國      
              年            月            日註:申請人如為法人、
      團體或外國人時,姓名欄應記明名稱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
      一編號欄應記明立案證號或護照號碼;地址欄應記明事務所或營業
      所。
      附件二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受理人民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委任書姓名
      或名稱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受任人為委任人            請求閱卷案,茲委任受任人
      為代理人代理閱卷。
      此  致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委任人                    印受任人  
                      印中華民國年月日附件三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通知書發文日期及文號:申請人 	姓
          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主  旨 	(核准格式)
      台端請求提供0000資訊乙案,請於00年00月00日至本局
      秘書室出納科繳納所需費用新台幣00元後,再持憑收據至本局0
      00(單位)向承辦人000領取重製品。請  查照。
      (駁回格式)
  一、台端請求提供          資訊乙案,礙難照准。請  查照。
  二、台端如不服本駁回之行政處分,請於送達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交通部提起訴願。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附註
      :(發文時本部分省略)
  一、相對人如為法人、團體或外國人時,姓名欄應記明名稱及代表人或
      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記明立案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地址欄
      應記明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處理期間如有延長必要者,應於處理期間屆滿前通知當事人,且以
      延長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資格條件請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辦理。附件四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檔案管理局90年12月12日  (90)檔秘字第0002
      054 之 7號令發布檔案管理局93年 6月16日  (93)檔應字第0930
      0046581 號令修正第一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三條 閱覽、抄錄檔案,每 2小時以收取費用新臺幣20元為原則
      ;不足 2小時,以 2小時計算。
      第四條 複製檔案,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
      第五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
      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50元。
      第六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四之一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檔案外觀型式 	複製方式 	複製格
      式 	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價) 	備註紙張 	影印機黑白複印 	B4
      (含)尺寸以下 	每張 2元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
      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A3尺寸 	每張 3元圖像 	翻拍	3× 5吋 	每張80元 	圖像原件翻拍
      以未有現成圖像電子檔者為限。
      4 × 6吋 	每張 100元 5× 7吋 	每張 150元 8×10吋 	每張 180
      元10×12吋 	每張 600元11×14吋 	每張 750元16×20吋 	每張90
      0 元圖像電子檔 	電腦相紙列印輸出 	A4(含)尺寸以下 	每張50
      元B4(含)尺寸以上 	每張 100元微縮片 	影印 	B4(含)尺寸以
      下 	每張 3元A3尺寸 	每張 5元16mm捲片複製 	重氮片 	每捲 400
      元銀鹽片 	每捲張 800元35mm捲片複製 	重氮片 	每捲 750元銀鹽
      片 	每捲1500元單片複製 	重氮片 	每片50元銀鹽片 	每片 150元
      氣泡片 	每片30元電子檔 	電腦紙張列印輸出 	A3(含)尺寸以下
      	 每張 2元 	電子檔指一般檔案文件經電子方式儲存者,與前述圖
      像電子檔專指圖像資料經電子儲存者有別。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
      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錄音帶 	拷貝 	30分鐘帶 	每卷90元 	錄音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
      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31分鐘至60分鐘帶 	每卷 120元61分鐘至90分鐘帶 	每卷 180元91
      分鐘以上 	每卷 200元錄影帶 	拷貝 	30分鐘帶 	每卷 100元 	錄
      影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31分鐘至60分鐘帶 	每卷 150元61分鐘至90分鐘帶 	每卷 200元91
      分鐘以上 	每卷 250元附件五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申請閱覽政府資訊
      或卷宗登記簿指定日時 	案        由 	申請項目 	申請人簽  章
      	 承辦單位 /承辦人 	核准文號 	備考附件六同  意  書本人已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要點」
      ,閱卷完畢,充分瞭解其內容,並保證遵守規定,如有違反,願依
      該要點規定辦理並負法律責任。
      姓   名:                  (簽名或蓋章)身分
      證字號:戶籍地址:中華民國年月日附件七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申請
      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清單
  一、案  由:
  二、申請項目:□  閱 覽□  抄 錄□  影 印□  攝 影
  三、交付卷宗:
    (一)時間:  年  月  日  時
    (二)宗數:
    (三)頁數:
    (四)證物或附件
    (五)承辦人收回卷宗:  年  月  日  時
  四、備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