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之一
一、本須知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五條及 第二十二條訂定。 二、本須知所稱自由港區事業,係指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三條第二款規定,經核准於自由港區內經營貿易、倉儲、物流、貨 櫃(物)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 包裝、修配、加工、製造、展覽或技術服務等之事業。 三、基隆港自由貿易港區範圍為西十一至西三十三號碼頭前後線,及東 六至東二十二號碼頭前後線區域。 四、於93年 9月30日以後新申請進入自由港區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者,應 於提出籌設前,先經本局確定與本局訂有合作興建、租賃設施經營 或其他約定。如為再分租業者,須經本局同意。 五、新申請進入自由港區經營自由港區事業,應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貿 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一式10份向本局申請籌設。 前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申請流程圖如附件四 六、申請籌設許可之自由港區事業案件,由本局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事宜。 前項申設文件由承辦單位先行審核,如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 者,應請申請人依規定於30日內補正;承辦單位審核後簽具審查意 見,提請審查小組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審查之。 七、自由港區事業於籌設完成,向本局申請營運許可時,本局應就其事 業性質,會同有關 單位及海關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 營運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事項進行勘查,勘查合格者發給營運許 可證。 前項營運許可證式樣如附件三。 八、原93年 9月30日以前已於本港自由貿易港區內經營之業者,申請經 營自由港區事業應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之規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規定文件一式10份向本局申 請營運許可。 前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申請流程圖如附件四 九、原已於本港自由貿易港區內經營之業者,申請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 可案件,本局應就其事業性質,會同有關單位及海關依「交通部主 管自由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事項進行勘查,勘查合 格者發給營運許可證。 前項營運許可證式樣如附件三。 十、自由港區事業經查核有「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 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者,依程序廢止、撤銷其營運許可 ,並註銷其許可證。 十一、本須知自公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