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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基隆港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申請設立須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 制(訂)定

第一條之一
  一、本須知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五條及
      第二十二條訂定。
  二、本須知所稱自由港區事業,係指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三條第二款規定,經核准於自由港區內經營貿易、倉儲、物流、貨
      櫃(物)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
      包裝、修配、加工、製造、展覽或技術服務等之事業。
  三、基隆港自由貿易港區範圍為西十一至西三十三號碼頭前後線,及東
      六至東二十二號碼頭前後線區域。
  四、於93年 9月30日以後新申請進入自由港區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者,應
      於提出籌設前,先經本局確定與本局訂有合作興建、租賃設施經營
      或其他約定。如為再分租業者,須經本局同意。
  五、新申請進入自由港區經營自由港區事業,應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貿
      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一式10份向本局申請籌設。
      前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申請流程圖如附件四
  六、申請籌設許可之自由港區事業案件,由本局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事宜。
      前項申設文件由承辦單位先行審核,如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
      者,應請申請人依規定於30日內補正;承辦單位審核後簽具審查意
      見,提請審查小組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審查之。
  七、自由港區事業於籌設完成,向本局申請營運許可時,本局應就其事
      業性質,會同有關  單位及海關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
      營運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事項進行勘查,勘查合格者發給營運許
      可證。
      前項營運許可證式樣如附件三。
  八、原93年 9月30日以前已於本港自由貿易港區內經營之業者,申請經
      營自由港區事業應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之規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規定文件一式10份向本局申
      請營運許可。
      前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申請流程圖如附件四
  九、原已於本港自由貿易港區內經營之業者,申請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
      可案件,本局應就其事業性質,會同有關單位及海關依「交通部主
      管自由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事項進行勘查,勘查合
      格者發給營運許可證。
      前項營運許可證式樣如附件三。
  十、自由港區事業經查核有「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
      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者,依程序廢止、撤銷其營運許可
      ,並註銷其許可證。
  十一、本須知自公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