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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高雄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管理作業手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高雄港(以下簡稱本港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特依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
      則)第一百二十條訂定本作業手冊。
  二、凡在本港區域內申請使用棧埠設施而經營下列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者,悉依本作業手冊辦理。
    (一)海上作業
          1.船上貨物裝卸、搬運。
          2.卸駁、起水及駁運(船舶間之接駁)。
    (二)陸上作業
          1.船邊裝卸、搬運。
          2.卸船進倉、出倉裝船、卸車進倉、出倉裝車等之裝卸、搬運
            。
          3.其他單項及什項工作。
  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業項目如下:
    (一)散雜貨作業(含船邊管道及輸送帶,半貨櫃、汽車及其他)。
    (二)貨櫃作業。
  四、申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籌設及營業許可證,由本局棧埠管理處、
      勞安環保組、港務組、業務組審查後,依法規及審查意見准駁或請
      申請人補齊資料。
  五、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一
      萬二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營業許可證時繳納新台幣二千元。主管
      機關調整費額時,依調整後金額收取。
  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船次完工後三日內檢具作業資料送本局
      ,以利統計或計收相關費用。
  七、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收取之裝卸費項目與標準,應依「交通部高
      雄港港埠業務費費率表」規定計收。如有其他優惠措施,應報本局
      核備或轉陳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
  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繳本局之管理費及相關費用,應依本局繳款
      通知單之繳款期限內繳清。
  九、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裝卸作業前須向本局辦妥裝卸通知書,未辦
      妥者不得開工。
  十、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除遵守本作業手冊規定外,並應遵守有關治安
      、消防、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十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遇有裝卸事故致人員傷亡時,應立即採取救
        護措施,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向當地勞動檢查主管機關報告
        ,並副知本局。
        前項裝卸事故致商港設施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依規定報請勞工檢查機構備查之「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
        等資料,均應送本局一份。
  十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對裝卸作業所遺留之廢棄物,應自行於作業
        完畢四小時內清理之。但有妨礙碼頭作業、安全與環境衛生時,
        應及時清除。
  十四、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督促其受雇人,不可將廢棄物丟入海域。
  十五、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裝卸散裝貨物過程中,卸落之貨物,應隨
        時清理之。
  十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裝卸作業時,應做妥落海防護措施,遇有
        貨物落海,應立即向本局報備並負責打撈清除。
  十七、裝卸輪採船邊交提貨方式作業時,應隨到隨裝,隨卸隨運。如車
        輛不繼時,應暫停作業,不得將貨物卸留碼頭。但卸留於本局規
        劃之臨時儲轉區或經庫區管理人員同意之指定地點不在此限。
  十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負責要求進入港區作業所需之車機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作業車機應以噴漆標明公司名稱與連絡電話。
      (二)應遵守本局規定之行駛路線及限制速率行駛,亦不得隨意停
            放港區。
      (三)裝卸作業完畢後應立即駛離港區不得在港區滯留,但有約定
            者或經本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作業車機須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環保法令相關規定。
  十九、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遇有爭議時,應秉同業間和諧關係,建立港
        區作業秩序之原則協調解決。協調不成時由業者所成立之商業同
        業公會設立協調小組協調之。
  二十、承辦裝卸作業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負責並理楚全船裝卸調
        派作業及勞安有關事宜。
  二十一、承辦裝卸作業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於作業時應接受本局及
          船方之指揮督導。
  二十二、本局得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處分評議小組,置評議委員七人
          ,由本局代表四人、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二人
          及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組成;負責評議處分事宜。
          小組召集人由本局代表擔任。
  二十三、本作業手冊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相關規定。
          附錄:
  一、本規則第八十六條申請文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本規則第八十七條申請文書格式如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三、本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申請換發許可證文書格式如附件五。高雄
      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籌設申請書謹依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規定,
      檢附本申請書及下列文件,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請准予
      籌設。
      此        致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申請人:                      
                        (簽名蓋章)住    址:電    話: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附件:
  一、籌設申請資料表。
  二、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三、營業計畫書。
  四、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五、商港設施合建或租賃契約或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契約副本高雄港船舶
      貨物裝卸承攬業籌設申請資料表名稱  中文英文設立地點  電話發
            起      人    或      股      東    名冊  姓名  身分
      證字號  出資額及比例  重要經歷營業項目  □  散雜貨裝卸(含
      船邊管道及輸送帶,半貨櫃、汽車及其他)。
      □  貨櫃作業。  作業地區  備註附註事項:本申請書填寫資料及
      所附文件如有虛偽不實者,申請人及發起人願負法律責任。  申請
      人                (簽章)審核意見填表說明:1名冊欄位可自
      行增加:2一張申請書可同時填寫一種以上之營業項目。
      3申請表及附件各一式二份。
      4紙張規格A3。高雄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業許可證申請書謹依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規定,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
      業登記,並備妥營運設施,檢具左列文件及許可證費,請准予設立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
      此  致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申請人:住 址:電 話:中華民國年
      月日附件:1營業許可證申請資料表2核准籌設證明文件。
      3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4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5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證明文件。
      6商業負責人或公司代表人、董事、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
      7船舶貨物裝卸管理費繳款同意書。
      高雄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業許可證申請資料表              
                          年        月        日名稱  中文  資本
      總額英文  實收資本額代表人職別、姓名  股份總數地址  電話傳
      真營業項目  □  散雜貨裝卸(含船邊管道及輸送帶,半貨櫃、汽
      車及其他)。
      □  貨櫃作業。  備註作業地區  附註事項:本申請書填寫資料及
      所附文件如有虛偽不實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代表人或負責人)            (簽章)  核准籌設日期
      文號見意核審註:1附件請函送一式二份。
      2紙張規格A3。(全銜)公司代表人(商業負責人)、董事及僱
      用作業人員名冊職  別  姓  名  出 生年月日  身 分 證
      號   碼  最 高學 歷  住        址電     
         話  備       註申請人  住 址電 話傳 真填表
      說明:
    (一)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董事免填最高學歷。
    (二)勞安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請註明取得證照之日期字號,並
          附證照影本各兩份。
    (三)列位可依需要增加。
    (四)紙張規格A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繳款同意書本公司依據『商
          港棧埠管理規則』規定向 貴局申請從事高雄港船舶貨物裝卸
          承攬業之營業許可,並願依規定按下列方式繳交裝卸管理費,
          代繳碼頭通過費及夜工設備費,絕無異議,特立此書以為憑。
  一、本公司自 貴局審查合格,領取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證,開始
      營業之日起,同意依規定以每一船次所承攬裝卸貨物,按規定之下
      列標準繳交裝卸管理費。『交通部高雄港港埠業務費費率表』相關
      費用調整時,本公司應繳之上述管理費,亦依其幅度調整之。
    (一)散雜貨作業(含船邊管道及輸送帶,半貨櫃、汽車及其他)1
          公用碼頭貨物二五.四三○元 \噸。      2自卸船一
          二.七二元\噸。       3國內線一二. .七二元\
          噸。
          4單項作業一二.七二元\噸。        5轉口貨二
          0.三四元\噸。
    (二)貨櫃作業1公用貨櫃碼頭(1)進出口櫃(含翻艙櫃)不足
          四十呎○○元 \噸。四十呎(含)以上○○元 \噸。
           (2)轉口櫃(含駛進駛櫃)不足四十呎○○元 \噸。四十呎(
              含)以上○○元 \噸2出租貨櫃碼頭(1)進出口櫃(含
              翻艙櫃)不足四十呎○○元 \噸。四十呎(含)以上○○
              元 \噸。
              (2)轉口櫃(含駛進駛櫃)不足四十呎○○元 \噸
              。四十呎(含)以上○○元 \噸。
  二、有關管理費及相關費用依    貴局繳費通知單所載繳款期限內以現
      金或即期銀行票據向 貴局結繳。
  三、本公司應繳之管理費逾期未向 貴局結繳時,同意 貴局自保證金
      內扣抵。如保證金仍不足抵繳時,自    貴局書面催繳或補足通知
      日內仍未繳清或補足者,除願接受 貴局依規定拒絕業務申請或勒
      令停止作業外,並願繳清其餘所積欠之管理費及補足保證金後始續
      行作業。
  四、本公司所繳管理費未含營業稅,營業稅由本公司負擔。
      五、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萬元(以銀行保證或無記名政府公債
      或設定職權之銀行定存單方式擇一辦理)  及檢附公司印鑑證明一
      份。
      此   致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立同意書人公司名稱:代表人:  
              (簽章)住址: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高雄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換(補)發及註
      銷營業許可證申請表          年    月    日申請書  應驗送之
      附件換發      名稱、組織變更 一、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董事會議事錄)二份。
  二、公司章程及變更登記事項對照卡影本各二份。
  三、換發證費(並繳交舊證)。
      負責人或代表人變更 一、股東同意書(或股東、董事會議事錄)二份。
  二、公司章程及變更登記事項對照卡影本各二份。
  三、身分證影本二份。
  四、換發證費(並繳交舊證)。
      資本額變更 一、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二份。
  二、公司章程及變更登記事項對照卡影本各二份。
  三、換發證費(並繳交舊證)。
      登記地址變更 一、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董事會議事錄)二份。
  二、公司章程及變更登記事項對照卡影本各二份。
  三、換發證費(並繳交舊證)。
      補發  許可證遺失  補發證費、刊登報紙證明。
      許可證毀損滅失  補發證費、刊登報紙證明。
      註銷  註銷許可證 一、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董事會議事錄)二份。
  二、繳交原領許可證正本。
      申請公司代表人              (簽章)  許可證字號及核準文號
      登記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審核意見填表說明:
  一、請於申請核准並辦妥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辦理換發許可
      證。
  二、換(補)發許可證費新台幣二千元請以現金即期票據繳交(抬頭請
      寫明「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三、紙張規格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