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義:颱風期間:係指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起至海上颱風 警報解除後四十八小時內止之時段。 平時期間:係指除颱風期間以外之時段。 風力依據:一港口以一信號台、二港口以 VTC塔台海氣象儀測數為 準。 平均風力:指十五分鐘內之風力平均值。 貳、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 一、平時期間及颱風期間:以一、二港口別各自測得平均風力達七級以 上,依港口別得分別暫停該港口一切船舶進出港。 二、颱風期間: (一)一港口: 1.平均風力五級以上未達七級,依下列基準之一者得暫停船舶 進、出港: (1)暫停進港: A.船種: a.油輪、化學品船、國內航線及港區內工程用國籍船舶 。 b.其他船舶:前後吃水均為八米以上;總噸位為10000 噸以上;進港中之船速低於九節。(b 項各要件由船 務公司就船舶現況自行審酌是否符合) B.外海湧浪浪高三公尺以上(以防波堤上設置之浪高測量 標竿為準)。 C.引水人辦事處建議。 (2)暫停出港: A.船種:國內航線及港區內工程用國籍船舶。 (二)二港口:比照本管制基準之貳、一辦理。 三、颱風期間,平時原免用引水人引領之船舶,於符合進港條件時,得 雇用引水人或由船長切結自行進港。 四、一港口暫停進港而二港口仍開放進出港時段,船舶得申請改由二港 口進港。 五、一、二港口實施暫停進出港後,以平均風力降到管制基準值以下並 持續一小時後,再行解除管制,恢復進出港作業。 參、颱風期間及平時期間:能見度低於下列基準,得暫停船舶進出港: 一、一港口:小於一千公尺(即一信號台至一港防波堤口)。 二、二港口:小於一浬(即 VTC塔台至二港防波堤口)。 肆、其他特殊個案申請(如軍艦、挖泥船、研究船或其他船舶須於港口 附近作業時,海事案件等),經核准後得配合實施管制船舶進出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