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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高雄港務局港灣業務費付費保證實施須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制(訂)定

  一、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甲方)為確保港灣費用之收取,並簡化收取
      手續,依商港法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依據商港法規定,船方(船東、總代理、港口代理等,以下簡稱乙
      方)於業務申請時,得依本須知之規定辦理付費保證手續。
  三、港灣費用係指碼頭碇泊費、曳船費、浮筒費及垃圾清理費等費率表
      規定之費用。
  四、臨時客戶(指未向甲方申請客戶代號者)不論費用多寡,均須預繳
      費用。
  五、乙方得向甲方提供經甲方認可之港灣業務費保證金(銀行付費保證
      書「格式如附件」或政府公債、或銀行定期存單質押方式),擔保
      對甲方之應付款在保證金額範圍內。
  六、港灣業務費付費保證金收取標準及繳款期限如下:
    (一)乙方提供之保證金額度,由其自行評估決定。
    (二)已向甲方辦妥「港灣業務費」付費保證之乙方,仍應依計費通
          知單上之繳款期限繳清費用。
    (三)乙方提供甲方履約保證金(得以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定期存
          款單或銀行擔保方式辦理),乙方如未依繳款期限繳清費用,
          甲方得於保證金內抵扣,乙方不得提出異議及要求賠償。如繳
          付銀行保證書者,則由保證銀行代繳納。
    (四)租用、合作興建或委託經營甲方碼頭、水面、場地、辦公室、
          倉庫、機具等相關設施之客戶,辦理「港埠業務費」或履約保
          證金付費保證,其保證金額及繳款期限依契約之規定辦理,並
          於該客戶與甲方正式簽約(或續約)前辦妥。
  七、未辦理付費保證之乙方,其應補繳費用之繳款期限,仍應依計費通
      知單上之繳款期限繳清費用。
  八、保証金客戶申請作業調派時,合計逾期款超過保証金額者,暫停受
      理其業務申請。
  九、軍公機關免辦理港灣業務費付費保證手續,但仍應依計費通知單上
      之繳款期限繳清費用,否則暫停受理其業務申請。
  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由甲方檢討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