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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安平港散雜貨輪裝卸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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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維護安平港碼頭作業
      安全及散雜貨輪裝卸作業順暢,以提高裝卸效率、縮短船舶滯港時
      間及降低使用者營運成本,特訂定本規定。
  二、裝卸作業時間:
    (一)日間:08時至17時。
    (二)夜間:17時至24時。
    (三)若需於翌日零時至 7時或早出作業者,於當日15時以前通知裝
          卸管理員。
          停止裝卸作業日期:
    (一)農曆除夕(農曆12月29日或30日)自17時起不接受申請作業。
    (二)農曆春節(農曆 1月 1日至 1月 3日止)初一、初二停止作業
          ,初三應船公司或貨主要求可彈性配合作業。
    (三)民族掃墓節( 4月 4日或 4月 5日)應船公司或貨主要求可彈
          性配合作業。
    (四)勞動節( 5月 1日)停止作業 1天。
    (五)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延至上午10時開工。
    (六)特殊情況不在此限,例如軍品、貨櫃、冷凍貨、蔬菜…等。
  三、散雜貨停止裝卸作業期間,因航商、貨主委託,需要維持正常碼頭
      裝卸作業時,裝卸承攬業須於停止作業前 1日15時前,於「高雄港
      務局安平港港棧資訊作業系統」申請,並通知裝卸管理員。
  四、貨物裝卸作業每 1艙口限制裝卸公司作業家數:原則上同 1艙口由
      噸量最多 1家裝卸公司承辦,不得因貨種不同,卸貨難易不同而要
      求交另 1家裝卸公司卸貨,如有下列情形不受限制:
    (一)該艙口承辦裝卸公司放棄,願讓與第 1順位或第 2順位裝卸公
          司承辦,其讓與方式由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協議訂定之。
    (二)進口貨物 1艙口兩家或兩家以上貨物噸量均超過 1,000噸以上
          者,得參與作業,作業前,應先協調安排卸貨順序。
    (三)出口貨物 1艙口兩家或兩家以上貨物噸量均超過 300噸以上者
          ,得參與作業,作業前,應先協調安排裝貨順序。
    (四)出口貨物開工後如繼續攬貨量 1艙口其噸量超過 300噸者,另
          得由另 1家裝卸公司參與作業,不足 300噸者,原裝卸公司作
            業。
    (五)基於貨主要求,認為特殊貨物安全理由之特定貨物,經向業務
          課申請同意者得由申請之裝卸公司卸貨。
  五、裝卸作業調派:
    (一)由 1家主辦調派裝卸公司申請調派,其他參與作業之裝卸公司
          於主辦調派裝卸公司輸入調派資料後,個別輸入裝卸作業申請
          資料,每家裝卸公司調派 1份裝卸申請書。
    (二)無裝卸通知書之裝卸公司均不得上船作業。
  六、資料提送:
    (一)進口貨物於開工前,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應將船圖或進口
          艙單送達(傳真)至裝卸管理員室及申請調派裝卸公司。
    (二)出口貨物於開工前,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應將船積載圖或
          裝船貨物明細表送達(傳真)至裝卸管理員室及申請調派裝卸
          公司。
    (三)裝卸船完工後 3天內,主辦調派裝卸公司應將各裝卸公司裝卸
          量明細表(含船名、貨名、理貨單或公證單、件數、重量噸與
          體積噸等資料)依限送交裝卸管理員室,裝卸管理員據以整帳
          後輸入電腦,裝卸管理員整帳時如發現有貨物未被列在各裝卸
          公司之「裝卸量明細表」內,應連繫該主辦調派裝卸公司於 2
          天內更正裝卸量明細表,逾期則全部歸入主辦調派之裝卸公司
          裝卸量內整帳。
  七、貨物裝卸作業應保持運送暢通,不得停止作業,停止作業超過兩小
      時者,業務課得要求委託人(裝卸公司)將貨物進儲倉棧或其他措
      施。各承辦裝卸公司應採下列方式處理:
    (一)貨物裝船作業:例假日貨主無法出貨者,應預先將貨物進儲於
          倉棧或滯留區內以待裝船,所需費用由貨主負擔。
    (二)貨物卸船作業有下列情形,裝卸公司應將貨物卸儲滯留區,所
          需費用由貨主負擔。
          1.例假日貨主不提貨者(不含大宗散裝貨)。
          2.因車輛不繼、停止作業超過 2小時者。
  八、裝卸公司承辦裝卸作業時,應有管理人員在場,以處理裝卸作業事
      項及改善違規事宜。
      貨物裝卸作業採船邊交提貨者,裝船時應能持續提供足夠貨源,卸
      船時應調派足夠拖運車輛提貨。
  九、進入港區之拖運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港區相關規定:
    (一)依港區規定速限行駛不得超速。
    (二)聽從裝卸公司管理人員指揮,將車輛依序停放等候交提貨,勿
          亂丟廢棄物。
    (三)行駛於作業區速度應緩慢,以避免造成塵土飛揚。
    (四)不得超載,妥適覆蓋帆布(護網),以避免裝載散裝貨物沿途
          掉落,並應在本港輪胎清洗機清洗輪胎後出港。如未遵守上述
          規定,由本分局港航課稽查人員、港務警察局,加強查察拍照
          存證,對行為人(卡車司機)依商港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十、本分局散裝貨物裝卸作業流程:
    (一)使用抓斗直卸卡車作業流程原則規定(詳如作業流程一):
          1.作業前須按作業區域之狀況規劃車輛行駛動線,調節區之位
            置,以靠近地磅及輪胎清洗機距離較近為原則。
          2.抓斗卸貨入卡車應緩慢下降並在車斗內開放,最多不得超過
            車斗上沿5-10公分,以減少貨物卸入卡車時之衝擊力所引發
            粉塵飛揚,造成污染。
          3.裝卸公司須按艙口派工人或派山貓及時清掃掉落於地上的貨
            物,歸堆後再利用抓斗或山貓裝入卡車。
          4.作業區卡車行駛動線及調節區附近,須視情況灑水,以避免
            粉塵飛揚。
          5.每日裝卸完工後及全船完工後,經清掃作業碼頭後,應使用
            清掃機具清除地面之粉塵。
    (二)使用抓斗卸漏斗再卸入卡車作業流程原則規定(詳如作業流程
          二):
          1.作業前須按作業區域之狀況規劃車輛行駛動線,調節區之位
            置,以靠近地磅及輪胎清洗機距離較近為原則。
          2.抓斗抓取貨物卸入漏斗應緩慢下降並在漏斗內開放,最多不
            得超過漏斗上沿5-10公分,以減少貨物卸入漏斗之衝擊所引
            發粉塵飛揚,造成污染。
          3.作業區卡車行駛動線及調節區附近視情況灑水,以避免粉塵
            飛揚。
          4.每日裝卸完工後,視情況使用清掃機具清除地面之粉塵。
          5.全船完工後,經清掃作業碼頭後,應使用清掃機具清除地面
            之粉塵。
    (三)使用船上輸送帶卸入卡車作業流程原則規定(詳如作業流程三
          ):
          1.作業前須按作業區域之狀況規劃車輛行駛動線,調節區(加
            減場)以規劃每 1作業船舶僅限 1座為原則。
          2.輸送帶取貨物卸入卡車,輸送帶裝妥漏斗(防塵管),隨時
            保持距車斗高度不得逾 1公尺,以減少貨物卸入漏斗之衝擊
            所引發粉塵飛揚,造成污染。
          3.作業區卡車行駛動線及調節區附近視情況灑水,以避免粉塵
            飛揚。
          4.每日裝卸完工後,視情況使用清掃機具清除地面之粉塵。
          5.全船完工後,經清掃作業碼頭後,應使用清掃機具清除地面
            之粉塵。
    (四)如發現有污染港區之行為,本分局將立即要求改善或停止裝卸
          作業,通報相關單位派員稽查,並依商港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十一、業務課裝卸管理員發現下列裝卸違規事項,應填報「高雄港務局
        安平港分局棧埠作業違規事項通知書」。
      (一)送港航課部分(屬船方違規)
            1.靠泊碼頭後超過 2小時未開工作業。
            2.船上吊桿(機件)故障或無吊桿設備致停工超過 2小時。
            3.船舶裝卸完畢後 2小時未離開船席。
            4.進口貨物未於開工前,將船圖或進口艙單;出口貨物未於
              開工前,將船積載圖或裝船貨物明細表送達(傳真)至裝
              卸管理員室。
            5.其他。
      (二)送業務課部分:(屬裝卸公司、貨主違規)
            1.不按時開工,不按時收工或作業中途停工 2小時以上。
            2.將貨物卸滯留碼頭,經勸止拒絕改善者。
            3.因拖運車輛不繼,停工作業超過 2小時,仍未將貨物卸進
              滯留區者。
            4.裝卸貨物落海未向作業庫區報備及打撈者。
            5.裝卸完工後 3天內未檢送有關資料至裝卸管理員室計收費
              用。
            6.貨物裝卸作業時,裝卸公司未派出管理人員在場者。
            7.無裝卸通知書之裝卸公司參與作業者。
            8.其他。
  十二、裝卸違規事項,送本分局港航課、業務課依權責辦理,並依商港
        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