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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維護安平港碼頭作業 安全及散雜貨輪裝卸作業順暢,以提高裝卸效率、縮短船舶滯港時 間及降低使用者營運成本,特訂定本規定。 二、裝卸作業時間: (一)日間:08時至17時。 (二)夜間:17時至24時。 (三)若需於翌日零時至 7時或早出作業者,於當日15時以前通知裝 卸管理員。 停止裝卸作業日期: (一)農曆除夕(農曆12月29日或30日)自17時起不接受申請作業。 (二)農曆春節(農曆 1月 1日至 1月 3日止)初一、初二停止作業 ,初三應船公司或貨主要求可彈性配合作業。 (三)民族掃墓節( 4月 4日或 4月 5日)應船公司或貨主要求可彈 性配合作業。 (四)勞動節( 5月 1日)停止作業 1天。 (五)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延至上午10時開工。 (六)特殊情況不在此限,例如軍品、貨櫃、冷凍貨、蔬菜…等。 三、散雜貨停止裝卸作業期間,因航商、貨主委託,需要維持正常碼頭 裝卸作業時,裝卸承攬業須於停止作業前 1日15時前,於「高雄港 務局安平港港棧資訊作業系統」申請,並通知裝卸管理員。 四、貨物裝卸作業每 1艙口限制裝卸公司作業家數:原則上同 1艙口由 噸量最多 1家裝卸公司承辦,不得因貨種不同,卸貨難易不同而要 求交另 1家裝卸公司卸貨,如有下列情形不受限制: (一)該艙口承辦裝卸公司放棄,願讓與第 1順位或第 2順位裝卸公 司承辦,其讓與方式由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協議訂定之。 (二)進口貨物 1艙口兩家或兩家以上貨物噸量均超過 1,000噸以上 者,得參與作業,作業前,應先協調安排卸貨順序。 (三)出口貨物 1艙口兩家或兩家以上貨物噸量均超過 300噸以上者 ,得參與作業,作業前,應先協調安排裝貨順序。 (四)出口貨物開工後如繼續攬貨量 1艙口其噸量超過 300噸者,另 得由另 1家裝卸公司參與作業,不足 300噸者,原裝卸公司作 業。 (五)基於貨主要求,認為特殊貨物安全理由之特定貨物,經向業務 課申請同意者得由申請之裝卸公司卸貨。 五、裝卸作業調派: (一)由 1家主辦調派裝卸公司申請調派,其他參與作業之裝卸公司 於主辦調派裝卸公司輸入調派資料後,個別輸入裝卸作業申請 資料,每家裝卸公司調派 1份裝卸申請書。 (二)無裝卸通知書之裝卸公司均不得上船作業。 六、資料提送: (一)進口貨物於開工前,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應將船圖或進口 艙單送達(傳真)至裝卸管理員室及申請調派裝卸公司。 (二)出口貨物於開工前,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應將船積載圖或 裝船貨物明細表送達(傳真)至裝卸管理員室及申請調派裝卸 公司。 (三)裝卸船完工後 3天內,主辦調派裝卸公司應將各裝卸公司裝卸 量明細表(含船名、貨名、理貨單或公證單、件數、重量噸與 體積噸等資料)依限送交裝卸管理員室,裝卸管理員據以整帳 後輸入電腦,裝卸管理員整帳時如發現有貨物未被列在各裝卸 公司之「裝卸量明細表」內,應連繫該主辦調派裝卸公司於 2 天內更正裝卸量明細表,逾期則全部歸入主辦調派之裝卸公司 裝卸量內整帳。 七、貨物裝卸作業應保持運送暢通,不得停止作業,停止作業超過兩小 時者,業務課得要求委託人(裝卸公司)將貨物進儲倉棧或其他措 施。各承辦裝卸公司應採下列方式處理: (一)貨物裝船作業:例假日貨主無法出貨者,應預先將貨物進儲於 倉棧或滯留區內以待裝船,所需費用由貨主負擔。 (二)貨物卸船作業有下列情形,裝卸公司應將貨物卸儲滯留區,所 需費用由貨主負擔。 1.例假日貨主不提貨者(不含大宗散裝貨)。 2.因車輛不繼、停止作業超過 2小時者。 八、裝卸公司承辦裝卸作業時,應有管理人員在場,以處理裝卸作業事 項及改善違規事宜。 貨物裝卸作業採船邊交提貨者,裝船時應能持續提供足夠貨源,卸 船時應調派足夠拖運車輛提貨。 九、進入港區之拖運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港區相關規定: (一)依港區規定速限行駛不得超速。 (二)聽從裝卸公司管理人員指揮,將車輛依序停放等候交提貨,勿 亂丟廢棄物。 (三)行駛於作業區速度應緩慢,以避免造成塵土飛揚。 (四)不得超載,妥適覆蓋帆布(護網),以避免裝載散裝貨物沿途 掉落,並應在本港輪胎清洗機清洗輪胎後出港。如未遵守上述 規定,由本分局港航課稽查人員、港務警察局,加強查察拍照 存證,對行為人(卡車司機)依商港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十、本分局散裝貨物裝卸作業流程: (一)使用抓斗直卸卡車作業流程原則規定(詳如作業流程一): 1.作業前須按作業區域之狀況規劃車輛行駛動線,調節區之位 置,以靠近地磅及輪胎清洗機距離較近為原則。 2.抓斗卸貨入卡車應緩慢下降並在車斗內開放,最多不得超過 車斗上沿5-10公分,以減少貨物卸入卡車時之衝擊力所引發 粉塵飛揚,造成污染。 3.裝卸公司須按艙口派工人或派山貓及時清掃掉落於地上的貨 物,歸堆後再利用抓斗或山貓裝入卡車。 4.作業區卡車行駛動線及調節區附近,須視情況灑水,以避免 粉塵飛揚。 5.每日裝卸完工後及全船完工後,經清掃作業碼頭後,應使用 清掃機具清除地面之粉塵。 (二)使用抓斗卸漏斗再卸入卡車作業流程原則規定(詳如作業流程 二): 1.作業前須按作業區域之狀況規劃車輛行駛動線,調節區之位 置,以靠近地磅及輪胎清洗機距離較近為原則。 2.抓斗抓取貨物卸入漏斗應緩慢下降並在漏斗內開放,最多不 得超過漏斗上沿5-10公分,以減少貨物卸入漏斗之衝擊所引 發粉塵飛揚,造成污染。 3.作業區卡車行駛動線及調節區附近視情況灑水,以避免粉塵 飛揚。 4.每日裝卸完工後,視情況使用清掃機具清除地面之粉塵。 5.全船完工後,經清掃作業碼頭後,應使用清掃機具清除地面 之粉塵。 (三)使用船上輸送帶卸入卡車作業流程原則規定(詳如作業流程三 ): 1.作業前須按作業區域之狀況規劃車輛行駛動線,調節區(加 減場)以規劃每 1作業船舶僅限 1座為原則。 2.輸送帶取貨物卸入卡車,輸送帶裝妥漏斗(防塵管),隨時 保持距車斗高度不得逾 1公尺,以減少貨物卸入漏斗之衝擊 所引發粉塵飛揚,造成污染。 3.作業區卡車行駛動線及調節區附近視情況灑水,以避免粉塵 飛揚。 4.每日裝卸完工後,視情況使用清掃機具清除地面之粉塵。 5.全船完工後,經清掃作業碼頭後,應使用清掃機具清除地面 之粉塵。 (四)如發現有污染港區之行為,本分局將立即要求改善或停止裝卸 作業,通報相關單位派員稽查,並依商港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十一、業務課裝卸管理員發現下列裝卸違規事項,應填報「高雄港務局 安平港分局棧埠作業違規事項通知書」。 (一)送港航課部分(屬船方違規) 1.靠泊碼頭後超過 2小時未開工作業。 2.船上吊桿(機件)故障或無吊桿設備致停工超過 2小時。 3.船舶裝卸完畢後 2小時未離開船席。 4.進口貨物未於開工前,將船圖或進口艙單;出口貨物未於 開工前,將船積載圖或裝船貨物明細表送達(傳真)至裝 卸管理員室。 5.其他。 (二)送業務課部分:(屬裝卸公司、貨主違規) 1.不按時開工,不按時收工或作業中途停工 2小時以上。 2.將貨物卸滯留碼頭,經勸止拒絕改善者。 3.因拖運車輛不繼,停工作業超過 2小時,仍未將貨物卸進 滯留區者。 4.裝卸貨物落海未向作業庫區報備及打撈者。 5.裝卸完工後 3天內未檢送有關資料至裝卸管理員室計收費 用。 6.貨物裝卸作業時,裝卸公司未派出管理人員在場者。 7.無裝卸通知書之裝卸公司參與作業者。 8.其他。 十二、裝卸違規事項,送本分局港航課、業務課依權責辦理,並依商港 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