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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高雄港港區危險物品裝卸倉儲設施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高雄港港區危險物品裝卸
    、倉儲作業需要,特參照商港法、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商港棧埠管理
    規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勞工安全衛生法、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等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危險物品之分類、定義、名稱、標籤、包裝、儲存及
    運送均以國際海事組織(IMO)制訂之「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C
    ode)」所規定者為準。
三、危險物品裝卸、倉儲作業除應遵照「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商港棧
    埠管理規則」有關規定作業外,概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危險物品裝卸、倉儲作業,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及其
    他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
五、適用範圍
  (一)進口危險物品之卸船裝車(駁)及倉儲作業。
  (二)出口危險物品之卸車(駁)裝船及倉儲作業。
  (三)轉口危險物品(依本局90年6月5日九十高港港灣字第 16353號函
        會議決議,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Code)分類中之1.1、1.2
        、3.0、6.2、7.0等5類危險物品予以管制,如需作業,須專案報
        准)之儲轉作業。
  (四)油輪、管道及散裝液體危險物品之裝卸作業。
  (五)過境危險物品之申報。
  (六)船舶自用危險物品之申報。
六、危險物品申報、審核、查詢:
  (一)進、出口及轉口一般危險物品(含雜貨、貨櫃、油輪、管道及散
        裝液體危險物品):委託人應於船舶到港前二十四小時,透過 M
        TNET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危險物品申報系統」,於「危險物
        品申報作業」畫面,辦理危險物品申報。
  (二)列管危險物品:委託人應於船舶到港前二十四小時辦妥該船入港
        許可及標明該船船舶編號後,輸入第一項資料及備齊下列資料專
        案向本局申請。
        1.放射性物質: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准之許可證明文件
          。
        2.管制之爆炸性危險物品:應檢附經濟部礦物局核發之爆炸物運
          輸證。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應先行檢附向起運地
          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報備之「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
  (三)船舶自用之危險物品:船舶自用之危險物品於港區裝卸,應由委
        託人或船舶日用品供應業者向本局港務組及關稅局辦理許可手續
        。
  (四)委託人輸入資料,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中英文貨名、危險物品類別、噸數等應詳實正確填寫,不得空
          白。
        2.物質安全資料及船公司(貨主)名稱、現場負責人之姓名、電
          話、預定裝卸時間等應詳實填寫,不得空白。
        3.「裝卸地點」欄:應於排定碼頭後據實輸入,若未輸入或輸入
          錯誤致現場單位無法取得資料時,視同未完成申辦手續。
  (五)「危險物品裝卸許可申請輸入」畫面資料之鍵入,應由委託人負
        責為原則,聯營之船舶應提送詳實之「危險物品裝卸許可申請輸
        入」資料予該船之委託人統一鍵入。若因違規致遭處分案件發生
        時,委託人應負責或協助舉證。
  (六)危險物品審查單位及方式:委託人依前款輸入資料後,列管危險
        物品應向本局港務組港灣科專案申請,其他非列管一般危險物品
        ,隨時由電腦自動審核許可同意備查後,作業相關單位據以隨時
        線上查詢、列印「危險物品裝卸許可」等資料,以掌握作業資料
        之正確性。
  (七)作業相關單位應查詢委託人是否辦妥MTNET航港單一窗口服
        務平台危險物品申報系統申報作業,如發現未經商港管理機關許
        可之危險物品或許可不符,應即停止作業,並請委託人依規定完
        成應辦手續。
七、危險物品倉儲作業注意事項:
  (一)進儲危險物品倉棧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等事項,應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
        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至其他危險
        物品部分,其倉儲設施安全規定應依各業管機關之安全管理規定
        辦理。
  (二)儲轉場所作業安全規定:
        1.貨物必須根據不同性質,分類或分室堆放儲存並用框架或高架
          維護固定。
        2.倉庫內堆放之物品,需預留適當之走道、高度及通風位置。
        3.倉庫內需裝有溫度計及濕度計,避免高溫或受潮現象,並有倉
          庫管理人員定期查看並記錄管理。
        4.倉庫內外周圍不得堆放易燃物,絕對禁止煙火。
        5.除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非經許可不得擅入。
八、危險物品裝卸作業注意事項:
  (一)業者裝卸、運送、輸出入、進儲時等運作行為,應檢視危險物品
        是否為毒性化學物品管理法中列管之物質,並應依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辦理。
  (二)裝卸承攬業者開工前應視危險物品性質及現場實際狀況,標示危
        險區(應在裝卸地區兩端,設置柵欄或「危險物品作業中」標示
        牌,夜間以紅燈作標誌),設置適當消防防護器材後,始可開始
        作業。
  (三)高雄港務消防隊應隨時查詢「危險物品裝卸許可」資料,以為消
        防查察之依據。
  (四)列管高度危險物品之裝卸作業,相關單位應依照下列規定妥善處
        理:
        1.高度爆炸性危險物品應在外港錨地或無倉庫碼頭裝卸,並嚴禁
          煙火及碰擊。
        2.高度危險物品需特殊作業之工具及防護器材應由委託人備置,
          並指派專責人員在現場作技術指導。
        3.裝卸放射性物質及管制之爆炸性危險物品等高度危險物品須特
          別警戒者,裝卸承攬業者或貨主,應於該項危險物品裝卸作業
          3 日前協調高雄港務警察局及高雄港務消防隊派員在裝卸現場
          及附近通路施行警戒。
  (五)一般危險物品裝卸由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裝卸公司)負責現場
        裝卸作業之督導及安全管制,並派專人現場作業指揮。軍方危險
        物品裝卸搬運作業,由軍方負責指揮及安全管制。
  (六)危險物品裝卸時,棧埠現場作業單位應監督委託人所指定之負責
        人及技術人員在現場負責技術指導與安全防護。
  (七)易燃或爆炸類危險物品裝卸作業時,不得從事燒焊或熔切工作、
        並不得拆卸主機檢修。
  (八)危險物品應先卸後裝、隨卸隨運,隨到隨裝為原則。
  (九)危險物品裝卸及船邊交提貨作業應於本局指定碼頭為之。
  (十)裝卸作業,應督促委託人澈底清理作業現場,不得遺留任何物品
        。
九、責任區分:
  (一)因委託人所提供之「危險物品裝卸許可申請輸入」資料不實或未
        申報之危險物品裝卸作業所發生之一切損害,由委託人負完全責
        任。
  (二)過境危險物品未申報或所申報之「過境危險物品資料表」不實,
        於船舶裝卸或翻艙作業所發生之一切損害,由委託人負完全責任
        。
  (三)危險物品裝卸或倉儲作業時,棧埠現場單位應負督導責任。
  (四)承做危險物品裝卸作業之裝卸承攬業者及倉儲作業之倉儲設施經
        營業者,應負指揮作業及安全維護之直接責任。
  (五)危險物品之管道裝卸作業,由船方貨主負指揮作業及安全維護之
        直接責任。
  (六)危險物品裝卸倉儲作業發生緊急事故,裝卸承攬業者或倉儲設施
        經營業者應立即通報及發出緊急信號,採取搶救與應變措施,並
        報告棧埠現場單位轉報本局港務組港口管理中心、勞安環保組、
        高雄港務消防隊及高雄港務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如屬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委託人至遲應於一小時內依據下列
        兩點分別報知有關單位,並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恢復。
        1.緊急事故如在港區外發生,請優先通報高雄市政府,再通知本
          局。
        2.緊急事故如在港區內發生,通報港務組港口管理中心,再轉報
          相關單位。
十、委託人、裝卸承攬業者或倉儲設施經營業者違反「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高雄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設置管理作業手冊」、「商港棧埠
    管理規則」及本作業要點者,依棧埠管理處現場單位書面報告或高雄
    港務消防隊安全檢查紀錄報請本局港務組依據「商港法」處罰。
十一、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