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高雄港港區危險物品裝卸 、倉儲作業需要,特參照商港法、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商港棧埠管理 規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勞工安全衛生法、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等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危險物品之分類、定義、名稱、標籤、包裝、儲存及 運送均以國際海事組織(IMO)制訂之「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C ode)」所規定者為準。
三、危險物品裝卸、倉儲作業除應遵照「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商港棧 埠管理規則」有關規定作業外,概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危險物品裝卸、倉儲作業,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及其 他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
五、適用範圍 (一)進口危險物品之卸船裝車(駁)及倉儲作業。 (二)出口危險物品之卸車(駁)裝船及倉儲作業。 (三)轉口危險物品(依本局90年6月5日九十高港港灣字第 16353號函 會議決議,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Code)分類中之1.1、1.2 、3.0、6.2、7.0等5類危險物品予以管制,如需作業,須專案報 准)之儲轉作業。 (四)油輪、管道及散裝液體危險物品之裝卸作業。 (五)過境危險物品之申報。 (六)船舶自用危險物品之申報。
六、危險物品申報、審核、查詢: (一)進、出口及轉口一般危險物品(含雜貨、貨櫃、油輪、管道及散 裝液體危險物品):委託人應於船舶到港前二十四小時,透過 M TNET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危險物品申報系統」,於「危險物 品申報作業」畫面,辦理危險物品申報。 (二)列管危險物品:委託人應於船舶到港前二十四小時辦妥該船入港 許可及標明該船船舶編號後,輸入第一項資料及備齊下列資料專 案向本局申請。 1.放射性物質: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准之許可證明文件 。 2.管制之爆炸性危險物品:應檢附經濟部礦物局核發之爆炸物運 輸證。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應先行檢附向起運地 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報備之「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 (三)船舶自用之危險物品:船舶自用之危險物品於港區裝卸,應由委 託人或船舶日用品供應業者向本局港務組及關稅局辦理許可手續 。 (四)委託人輸入資料,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中英文貨名、危險物品類別、噸數等應詳實正確填寫,不得空 白。 2.物質安全資料及船公司(貨主)名稱、現場負責人之姓名、電 話、預定裝卸時間等應詳實填寫,不得空白。 3.「裝卸地點」欄:應於排定碼頭後據實輸入,若未輸入或輸入 錯誤致現場單位無法取得資料時,視同未完成申辦手續。 (五)「危險物品裝卸許可申請輸入」畫面資料之鍵入,應由委託人負 責為原則,聯營之船舶應提送詳實之「危險物品裝卸許可申請輸 入」資料予該船之委託人統一鍵入。若因違規致遭處分案件發生 時,委託人應負責或協助舉證。 (六)危險物品審查單位及方式:委託人依前款輸入資料後,列管危險 物品應向本局港務組港灣科專案申請,其他非列管一般危險物品 ,隨時由電腦自動審核許可同意備查後,作業相關單位據以隨時 線上查詢、列印「危險物品裝卸許可」等資料,以掌握作業資料 之正確性。 (七)作業相關單位應查詢委託人是否辦妥MTNET航港單一窗口服 務平台危險物品申報系統申報作業,如發現未經商港管理機關許 可之危險物品或許可不符,應即停止作業,並請委託人依規定完 成應辦手續。
七、危險物品倉儲作業注意事項: (一)進儲危險物品倉棧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等事項,應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 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至其他危險 物品部分,其倉儲設施安全規定應依各業管機關之安全管理規定 辦理。 (二)儲轉場所作業安全規定: 1.貨物必須根據不同性質,分類或分室堆放儲存並用框架或高架 維護固定。 2.倉庫內堆放之物品,需預留適當之走道、高度及通風位置。 3.倉庫內需裝有溫度計及濕度計,避免高溫或受潮現象,並有倉 庫管理人員定期查看並記錄管理。 4.倉庫內外周圍不得堆放易燃物,絕對禁止煙火。 5.除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非經許可不得擅入。
八、危險物品裝卸作業注意事項: (一)業者裝卸、運送、輸出入、進儲時等運作行為,應檢視危險物品 是否為毒性化學物品管理法中列管之物質,並應依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辦理。 (二)裝卸承攬業者開工前應視危險物品性質及現場實際狀況,標示危 險區(應在裝卸地區兩端,設置柵欄或「危險物品作業中」標示 牌,夜間以紅燈作標誌),設置適當消防防護器材後,始可開始 作業。 (三)高雄港務消防隊應隨時查詢「危險物品裝卸許可」資料,以為消 防查察之依據。 (四)列管高度危險物品之裝卸作業,相關單位應依照下列規定妥善處 理: 1.高度爆炸性危險物品應在外港錨地或無倉庫碼頭裝卸,並嚴禁 煙火及碰擊。 2.高度危險物品需特殊作業之工具及防護器材應由委託人備置, 並指派專責人員在現場作技術指導。 3.裝卸放射性物質及管制之爆炸性危險物品等高度危險物品須特 別警戒者,裝卸承攬業者或貨主,應於該項危險物品裝卸作業 3 日前協調高雄港務警察局及高雄港務消防隊派員在裝卸現場 及附近通路施行警戒。 (五)一般危險物品裝卸由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裝卸公司)負責現場 裝卸作業之督導及安全管制,並派專人現場作業指揮。軍方危險 物品裝卸搬運作業,由軍方負責指揮及安全管制。 (六)危險物品裝卸時,棧埠現場作業單位應監督委託人所指定之負責 人及技術人員在現場負責技術指導與安全防護。 (七)易燃或爆炸類危險物品裝卸作業時,不得從事燒焊或熔切工作、 並不得拆卸主機檢修。 (八)危險物品應先卸後裝、隨卸隨運,隨到隨裝為原則。 (九)危險物品裝卸及船邊交提貨作業應於本局指定碼頭為之。 (十)裝卸作業,應督促委託人澈底清理作業現場,不得遺留任何物品 。
九、責任區分: (一)因委託人所提供之「危險物品裝卸許可申請輸入」資料不實或未 申報之危險物品裝卸作業所發生之一切損害,由委託人負完全責 任。 (二)過境危險物品未申報或所申報之「過境危險物品資料表」不實, 於船舶裝卸或翻艙作業所發生之一切損害,由委託人負完全責任 。 (三)危險物品裝卸或倉儲作業時,棧埠現場單位應負督導責任。 (四)承做危險物品裝卸作業之裝卸承攬業者及倉儲作業之倉儲設施經 營業者,應負指揮作業及安全維護之直接責任。 (五)危險物品之管道裝卸作業,由船方貨主負指揮作業及安全維護之 直接責任。 (六)危險物品裝卸倉儲作業發生緊急事故,裝卸承攬業者或倉儲設施 經營業者應立即通報及發出緊急信號,採取搶救與應變措施,並 報告棧埠現場單位轉報本局港務組港口管理中心、勞安環保組、 高雄港務消防隊及高雄港務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如屬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委託人至遲應於一小時內依據下列 兩點分別報知有關單位,並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恢復。 1.緊急事故如在港區外發生,請優先通報高雄市政府,再通知本 局。 2.緊急事故如在港區內發生,通報港務組港口管理中心,再轉報 相關單位。
十、委託人、裝卸承攬業者或倉儲設施經營業者違反「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高雄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設置管理作業手冊」、「商港棧埠 管理規則」及本作業要點者,依棧埠管理處現場單位書面報告或高雄 港務消防隊安全檢查紀錄報請本局港務組依據「商港法」處罰。
十一、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