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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進出布袋國內商港引領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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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須知係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布袋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辦事處)參照
      引水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
  二、滿五千總噸以上外籍船舶(貨船、客船)及滿一千總噸以上之油品
      、化學品等外籍危險品船舶,本辦事處認為必要時,亦得規定雇用
      引水人;未滿五百總噸之外籍船舶得免僱用引水人。
      前項所指外籍船舶包含中國大陸籍船舶。
  三、滿五百總噸以上未滿五千總噸之外籍船舶(貨船、客船)及未滿一
      千總噸之油品、化學品等外籍危險品船舶於第一至第三航次進出港
      口時仍需僱用引水人,第四航次起得經申請核准後免僱用引水人。
      前項所指每航次間隔不得超過四個月。
  四、符合前點之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船務代理公司填具申請書(如附
      件)向本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
    (一)船長合格適任證書。
    (二)船長於最近一年內進出本港達三航次以上證明文件(經認可之
          船員名單或船員服務手冊影本)。
    (三)船舶噸位證書。
    (四)其他證明文件。
          附件 -航行布袋國內商港免用引水人申請書
  五、若該輪船長有任卸異動或該輪超過一年未進出本港時,則應依第四
      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可繼續適用免引水人。
  六、航行國內航線 3,000總噸以上國籍船舶進出澎湖馬公港區及航行國
      內航線 2,000總噸以上國籍船舶進出澎湖龍門尖山港區準用本作業
      要點。
  七、經核准免僱用引水人之船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或撤銷
      其核准:
    (一)進出港發生海事事故。
    (二)申報文件不實。
    (三)不遵守港口管制規定。
    (四)不遵守船席指泊規定。
    (五)其他。
          經廢止或撤銷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八、引水人請安平港引水人辦事處支援,引水人之招請責由船舶所有人
      或船務代理公司逕向安平港引水人辦事處申請,並負責僱船接送引
      水人引領船舶,引水費用比照高雄港引水費率表向船方計收。
  九、本作業須知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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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須知係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布袋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辦事處)參照
      引水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
  二、滿五千總噸以上外籍船舶(貨船、客船)及滿一千總噸以上之油品
      、化學品等外籍危險品船舶,本辦事處認為必要時,亦得規定雇用
      引水人;未滿五百總噸之外籍船舶得免僱用引水人。
      前項所指外籍船舶包含中國大陸籍船舶。
  三、滿五百總噸以上未滿五千總噸之外籍船舶(貨船、客船)及未滿一
      千總噸之油品、化學品等外籍危險品船舶於第一至第三航次進出港
      口時仍需僱用引水人,第四航次起得經申請核准後免僱用引水人。
      前項所指每航次間隔不得超過四個月。
  四、符合前點之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船務代理公司填具申請書(如附
      件)向本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
    (一)船長合格適任證書。
    (二)船長於最近一年內進出本港達三航次以上證明文件(經認可之
          船員名單或船員服務手冊影本)。
    (三)船舶噸位證書。
    (四)其他證明文件。
  五、若該輪船長有任卸異動或該輪超過一年未進出本港時,則應依第四
      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可繼續適用免引水人。
  六、航行國內航線之國籍船舶準用本作業須知。
  七、經核准免僱用引水人之船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或撤銷
      其核准:
    (一)進出港發生海事事故。
    (二)申報文件不實。
    (三)不遵守港口管制規定。
    (四)不遵守船席指泊規定。
    (五)其他。
          經廢止或撤銷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八、引水人請安平港引水人辦事處支援,引水人之招請責由船舶所有人
      或船務代理公司逕向安平港引水人辦事處申請,並負責僱船接送引
      水人引領船舶,引水費用比照高雄港引水費率表向船方計收。
  九、本作業須知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