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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澎湖國內商港龍門尖山碼頭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管理作業手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 制(訂)定

澎湖國內商港龍門尖山碼頭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管理作
  依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訂頒
  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澎湖國內商港龍門尖山
      碼頭區(以下簡稱本碼頭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特依據商港棧
      埠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一百二十條訂定本作業手冊。
  二、凡在本碼頭區區域內申請使用棧埠設施而經營下列船舶貨物裝卸承
      攬業者,悉依本作業手冊辦理。
    (一)海上作業
          1.船上貨物裝卸、搬運。
          2.卸駁、起水及駁運(船舶間之接駁)。
    (二)陸上作業
          1.船邊裝卸、搬運。
          2.卸船進倉、出倉裝船、卸車進倉、出倉裝車等之裝卸、搬運
            。
    (三)其他單項及什項工作。
  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業項目如下:
    (一)散雜貨作業(含船邊管道及輸送帶,半貨櫃、汽車及其他)。
    (二)貨櫃作業。
  四、申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籌設及營業許可證,由本局棧埠管理處、
      勞安環保組、港務組、業務組、馬公辦事處審查後,依法規及審查
      意見准駁或請申請人補齊資料。
  五、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船次完工後三日內檢具作業資料(得以
      電子檔傳送),送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以利統計或計收相
      關費用。
  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收取之裝卸費項目與標準,應依「高雄港港
      埠業務費費率表」規定計收。如有費率折扣或加成,應報本局馬公
      辦事處轉陳本局核定或核轉交通部核定後方得實施。
  七、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繳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尖山碼頭區之管理費
      及相關費用,應依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繳款通知單之繳款期
      限內繳清。
  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裝卸作業前須向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
      辦妥裝卸通知書,未辦妥者不得開工。
  九、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除遵守本作業手冊規定外,並應遵守有關治安
      、消防、交通安全、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
  十、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遇有裝卸事故致人員傷亡時,應立即採取救護
      措施,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向當地勞動檢查主管機關報告,並
      副知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
      前項裝卸事故致商港設施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依規定報請勞工安全檢查機構備查之「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職業災害統計月報
        表」等資料,應副送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一份。
  十二、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對裝卸作業所遺留之廢棄物,應自行於作業
        完畢後四小時內清理之。但有妨礙碼頭作業、安全與環境衛生時
        ,應及時清除。
  十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督促其受雇人,不可將廢棄物丟入海域。
  十四、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裝卸散裝貨物過程中,卸落之貨物,應隨
        時清理之。
  十五、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裝卸作業時,應做妥落海防護措施,遇有
        貨物落海,應立即向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報備並負責打撈
        清除。
  十六、裝卸輪採船邊交提貨方式作業時,應隨到隨裝,隨卸隨運。如車
        輛不繼時,應暫停作業,不得將貨物卸留碼頭。但卸留於本局馬
        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同意之指定地點不在此限。
  十七、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負責要求進入港區作業所需之車機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作業車機應以噴漆標明公司名稱與連絡電話。
              (二)應遵守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規定之
            行駛路線及限制速率行駛,亦不得隨意停放。
      (三)裝卸作業完畢後應立即駛離港區,不得在港區滯留。但有約
            定者或經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許可者不在此限。
                      (四)作業車機須符合勞工安全衛生、
            環保法令相關規定。
  十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遇有爭議時,應秉同業間和諧關係,建立港
        區作業秩序之原則協調解決。協調不成時由業者所成立之商業同
        業公會或團體設立協調小組協調之。
  十九、承辦裝卸作業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負責並處理全船裝卸調
        派作業,裝卸作業期間,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規,妥善規劃
        作業場所安全衛生有關事宜。
  二十、承辦裝卸作業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於作業時應接受本局馬公
        辦事處龍門辦公室及船方之指揮督導。
  二十一、本局馬公辦事處得設龍門尖山碼頭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處分
          評議小組,置評議委員七人,委員由本局代表五人(含本局馬
          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代表一人)、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一人及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組成;負責評
          議處分事宜。小組召集人由本局馬公辦事處主任擔任。
  二十二、本作業手冊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相關規定。
          附錄:
  一、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申請文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八十七條申請文書格式如附件二、附件三、附
      件四。
  三、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申請換發許可證文書格式如附
      件五。
      澎湖港龍門尖山碼頭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籌設申請書謹依 商港
      棧埠管理規則規定,檢附本申請書及下列文件,申請經營船舶貨物
      裝卸承攬業,請准予籌設。
      此    致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公司名稱:負  責  人:  
                        (簽名蓋章)住    址:電    話: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應附表件: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三、營業計畫書(營運貨物種類與營運方式、資本額、計畫僱用人數、
      自備或租用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及其維護、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計
      畫、預估年承攬業務量、作業調派計畫、籌設期間、災害應變計畫
      )。
  四、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五、商港設施合建或租賃契約或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契約副本。
      龍門尖山碼頭區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籌設申請資料表名稱 	中文
      英文設立地點		電話發起人或股  東名冊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
      資額及比例 	重要經歷營業項目 	散雜貨裝卸(含船邊管道及輸送
      帶,半貨櫃、汽車及其他)。 	作業地區		備註附註事項:本申請
      書填寫資料及所附文件如有虛偽不實者,申請人及發起人願負法律
      責任。 	公司名稱負責人	 (簽章)審核意見填表說明:
          1.名冊欄位可自行增加。2.一張申請書可同時填寫一種以上之
            營業項目。3.申請表及附件各一式二份。4.紙張規格A4。
            澎湖港龍門尖山碼頭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業許可證申請
            書謹依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規定,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
            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備妥營運設施,檢具下列文件及許
            可證費,請准予設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並發給營業許
            可證。
            此  致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公司名稱:        
                            (簽章)負  責  人:住   址:電   
            話:中華民國年月日應附附件:
          1.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2.核准籌設證明文件。
          3.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5.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證明文件。
          6.商業負責人或公司代表人、董事、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
          7.船舶貨物裝卸管理費繳款同意書。
            龍門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業許可證申請資料表        
                  年  月  日名稱 	中文		資本總額英文		實收資本額
            代表人職別、姓名		股份總數地址		電話傳真營業項目 	散
            雜貨裝卸(含船邊管道及輸送帶,半貨櫃、汽車及其他)。
            	 備註作業地區		附註事項:本申請書填寫資料及所附文件
            如有虛偽不實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代表人或負責人)	     (簽章) 	核准籌設日期
            文號見意核審註:1.附件請函送一式二份。2.紙張規格A4。
            (全銜)公司代表人(商業負責人)、董事及僱用作業人員
            名冊職 別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最高學歷
            	 住   址電   話 	備 註住 址電 話傳 真		申
            請人填表說明:
          1.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董事免填最高學歷。
          2.勞安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請註明取得證照之日期字號,
            並附證照影本各兩份。
          3.欄位可依需要增加。
          4.紙張規格A4。
          5.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繳款同意書本公司依據『商港棧埠管理
            規則』規定向貴局馬公辦事處申請從事澎湖國內商港龍門尖
            山碼頭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營業許可,並願依規定按下
            列方式繳交裝卸管理費,代繳碼頭通過費及夜工設備費,絕
            無異議,特立此書以為憑。
  一、本公司自貴局審查合格,領取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證,開始營
      業之日起,同意以每一船次所承攬裝卸貨物,按貴局或主管機關規
      定之計費標準繳交裝卸管理費。『高雄港港埠業務費費率表』相關
      費用調整時,本公司應繳之上述管理費,同意亦依其幅度調整之。
  二、有關管理費及相關費用依貴處繳費通知單所載繳款期限內以現金或
      即期銀行票據向貴局結繳。
  三、本公司應繳之管理費及相關費用逾期未向貴處結繳時,同意貴局自
      保證金內扣抵。如保證金仍不足抵繳時,自貴局書面催繳或補足通
      知日內仍未繳清或補足者,除願接受貴局依規定拒絕業務申請或勒
      令停止作業外,並願繳清其餘所積欠之管理費及補足保證金後始續
      行作業。
  四、本公司所繳管理費及相關費用未含營業稅,營業稅由本公司負擔。
  五、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銀行保證或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設定
      質權之銀行定存單方式擇一辦理)及檢附公司印鑑證明一份。
      此   致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公  司  名  稱:      
                          (簽章)負    責  人:住        址: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澎
      湖港龍門尖山碼頭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換(補)發及註銷營業許
      可證申請表年  月  日申請書 	應驗送之附件換  發 	名
      稱、組織變更	一、股東同意書(或股東、董事會議事錄)二份。
  二、公司章程及變更登記事項對照卡影本各二份。
  三、換發證費(並繳交舊證)。
      負責人或代表人變更	一、股東同意書(或股東、董事會議事錄)二份。
  二、公司章程及變更登記事項對照卡影本各二份。
  三、身分證影本二份。
  四、換發證費(並繳交舊證)。
      資本額變更	一、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二份。
  二、公司章程及變更登記事項對照卡影本各二份。
  三、換發證費(並繳交舊證)。
      登記地址變更	一、股東同意書(或股東、董事會議事錄)二份。
  二、公司章程及變更登記事項對照卡影本各二份。
  三、換發證費(並繳交舊證)。
      補  發 	許可證遺失 	補發證費、刊登報紙證明。
      許可證毀損滅失 	補發證費、刊登報紙證明。
      註  銷 	註銷許可證	一、股東同意書(或股東、董事會議事錄)二份。
  二、繳交原領許可證正本。
      申請公司負責人 	      (簽章) 	許可證字號及核準文號登記地
      址電話及傳真號碼審  核意  見填表說明:
  一、請於申請核准並辦妥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辦理換發許可
      證。
  二、換(補)發許可證費新台幣二千元請以現金即期票據繳交。(抬頭
      請寫明「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
  三、紙張規格A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