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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澎湖國內商港龍門尖山碼頭區散雜貨輪裝卸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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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國內商港龍門尖山碼頭區散雜貨輪裝卸作業規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
  19日高港馬公字第 09850101951號令訂定
  一、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澎湖國內商港龍門尖山碼頭區
      作業安全及散雜貨輪裝卸作業順暢,以提高裝卸效率、縮短船舶滯
      港時間及降低使用者營運成本,特訂定本規定。
  二、裝卸作業時間:
    (一)日間:八時至十七時。
    (二)夜間:十七時至廿四時。
    (三)若需於翌日零時至七時作業者,於當日十五時以前通知本局馬
          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經同意後方可作業。
  三、停止裝卸作業日期:
    (一)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廿九日或三十日)自十七時起不接受申
          請作業。
    (二)農曆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止)初一、初二停止作業
          ,初三應船公司或貨主要求可彈性配合作業。
    (三)民族掃墓節(四月四日或四月五日)應船公司或貨主要求可彈
          性配合作業。
    (四)勞動節(五月一日)停止作業一天。
    (五)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延至上午十時開工。
    (六)特殊情況不在此限,例如軍品、貨櫃、冷凍貨、蔬菜…等。
          散雜貨停止裝卸作業期間,因航商、貨主委託,需要維持正常
          碼頭裝卸作業時,裝卸承攬業須於停止作業前一日十五時前向
          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提出申請。
  四、每一船舶之貨物裝卸作業限由一家裝卸公司承攬施作,由航商自行
      接洽龍門尖山碼頭區之合格裝卸公司。
  五、裝卸作業調派:裝卸公司接受裝卸委託後,至少應於開工前一日於
      「港棧資訊系統」線上登錄「裝卸委託申請」,無裝卸通知書之裝
      卸公司不得登船作業。
  六、資料提送:
    (一)進口貨物於開工前,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應將船圖、進口
          艙單送達或傳真至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及申請調派
          裝卸公司。
    (二)出口貨物於開工前,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應將船積載圖、
          裝船貨物明細表送達或傳真至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
          及申請調派裝卸公司。
    (三)裝卸船完工後三天內,承攬作業之裝卸公司應將裝卸量明細表
          (含船名、貨名、理貨單或公證單、件數、重量噸與體積噸等
          資料)依限送交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由本局馬公
          辦事處(龍門辦公室)據以整帳後輸入電腦,整帳時如發現「
          裝卸量明細表」內有漏報貨物項目或所報計費噸不符時,應連
          繫該裝卸公司於二天內更正裝卸量明細表。
  七、貨物裝卸作業應保持運送暢通,不得停止作業,停止作業超過兩小
      時者,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尖山碼頭區)要求委託人(裝卸公司
      )將貨物進儲航商租地內或其他措施。各承辦裝卸公司應採下列方
      式處理:
    (一)貨物裝船作業:例假日貨主無法出貨者,應預先將貨物進儲於
          航商租地區內以待裝船。
    (二)貨物卸船作業有下列情形,裝卸公司應將貨物卸儲航商租地區
          內。
          1.例假日貨主不提貨者(不含大宗散裝貨)。
          2.因車輛不繼、停止作業超過二小時者。
          3.油氣船作業時,應設攔油柵及防災設施等。
  八、裝卸公司承辦裝卸作業時,應有管理人員在場,以處理裝卸作業事
      項及改善違規事宜。
  九、貨物裝卸作業採船邊交提貨者,裝船時應能持續提供足夠貨源,卸
      船時應調派足夠拖運車輛提貨。
      進入港區之拖運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港區相關規定:
    (一)依港區規定速限行駛不得超速。
    (二)聽從裝卸公司管理人員指揮,將車輛依序停放等候交提貨,勿
          亂丟廢棄物。
    (三)行駛於作業區速度應緩慢,以避免造成塵土飛揚。
    (四)不得超載,妥適覆蓋帆布(護網),以避免裝載散裝貨物沿途
          掉落。
          如未遵守上述規定,由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及港務
          警察人員,加強查察拍照存證,對行為人(卡車司機)依商港
          法有關規定處罰。
  十、本局龍門尖山碼頭區散裝貨物裝卸作業流程:
    (一)使用抓斗直卸卡車作業流程規定:(如附件一)
          1.作業前須按作業區域之狀況規劃車輛行駛動線。
          2.抓斗卸貨入卡車應緩慢下降並在車斗內開放,最多不得超過
            車斗上沿5-10公分,以減少貨物卸入卡車時之衝擊力所引發
            粉塵飛揚,造成污染。
          3.裝卸公司須按艙口派工人或派山貓及時清掃掉落於地上的貨
            物,歸堆後再利用抓斗或山貓裝入卡車。
          4.作業區卡車行駛動線及調節區附近,依環保法規規定灑水,
            以避免粉塵飛揚。
          5.每日裝卸完工後及全船完工後,經清掃作業碼頭後,應清掃
            地面之粉塵。
    (二)使用抓斗卸漏斗再卸入卡車作業流程規定:(如附件二)
          1.作業前須按作業區域之狀況規劃車輛行駛動線。
          2.抓斗抓取貨物卸入漏斗應緩慢下降並在漏斗內開放,最多不
            得超過漏斗上沿5-10公分,以減少貨物卸入漏斗之衝擊所引
            發粉塵飛揚,造成污染。
          3.作業區卡車行駛動線及調節區附近,依環保法規規定灑水,
            以避免粉塵飛揚。
          4.每日裝卸完工後,應清掃地面之粉塵。
          5.全船完工後,經清掃作業碼頭後,應立即清掃地面之粉塵。
    (三)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於作業區巡查時,如發現業者
          於作業期間有違反商港法第18條污染港區之行為,應依商港法
          第46條予以告發,科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 9萬元以上90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
  十一、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發現下列裝卸違規事項,應填報
        「龍門尖山碼頭區港埠作業違規事項通知書」(如附件三),由
        下列人員依事項負責處理:
      (一)由港務人員處理(屬船方違規部分):
            1.靠泊碼頭後超過二小時未開工作業。
            2.船上吊桿(機件)故障或無吊桿設備致停工超過二小時。
            3.船舶裝卸完畢後二小時未離開船席。
            4.進口貨物未於開工前,將船圖、進口艙單;出口貨物未於
              開工前,將船積載圖、裝船貨物明細表送達或傳真至本局
              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
            5.其他。
      (二)由裝卸管理人員處理(屬裝卸公司、貨主違規部分):
            1.不按時開工,不按時收工或作業中途停工二小時以上。
            2.將貨物卸滯留碼頭,經勸止拒絕改善者。
            3.因拖運車輛不繼,停工作業超過二小時,仍未將貨物卸進
              航商租地區內者。
            4.裝卸貨物落海未向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報備及
              打撈者。
            5.裝卸完工後三天內未檢送有關資料至本局馬公辦事處(龍
              門辦公室)計收費用。
            6.貨物裝卸作業時,裝卸公司未派出管理人員在場者。
            7.裝卸公司未依規定於「港棧資訊系統」登錄「裝卸委託申
              請」即逕行作業者。
            8.其他。
  十二、重大違規事項提由「龍門尖山港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處分評議
        小組」評議處分事宜。該小組成員依「澎湖國內商港龍門尖山碼
        頭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條規定組成如
        下:
      (一)本局代表五人(含本局馬公辦事處代表二人)。
      (二)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及船務代理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一人。
      (三)小組召集人由本局馬公辦事處代表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