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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國內商港龍門尖山碼頭區散雜貨輪裝卸作業規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 19日高港馬公字第 09850101951號令訂定 一、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澎湖國內商港龍門尖山碼頭區 作業安全及散雜貨輪裝卸作業順暢,以提高裝卸效率、縮短船舶滯 港時間及降低使用者營運成本,特訂定本規定。 二、裝卸作業時間: (一)日間:八時至十七時。 (二)夜間:十七時至廿四時。 (三)若需於翌日零時至七時作業者,於當日十五時以前通知本局馬 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經同意後方可作業。 三、停止裝卸作業日期: (一)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廿九日或三十日)自十七時起不接受申 請作業。 (二)農曆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止)初一、初二停止作業 ,初三應船公司或貨主要求可彈性配合作業。 (三)民族掃墓節(四月四日或四月五日)應船公司或貨主要求可彈 性配合作業。 (四)勞動節(五月一日)停止作業一天。 (五)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延至上午十時開工。 (六)特殊情況不在此限,例如軍品、貨櫃、冷凍貨、蔬菜…等。 散雜貨停止裝卸作業期間,因航商、貨主委託,需要維持正常 碼頭裝卸作業時,裝卸承攬業須於停止作業前一日十五時前向 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提出申請。 四、每一船舶之貨物裝卸作業限由一家裝卸公司承攬施作,由航商自行 接洽龍門尖山碼頭區之合格裝卸公司。 五、裝卸作業調派:裝卸公司接受裝卸委託後,至少應於開工前一日於 「港棧資訊系統」線上登錄「裝卸委託申請」,無裝卸通知書之裝 卸公司不得登船作業。 六、資料提送: (一)進口貨物於開工前,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應將船圖、進口 艙單送達或傳真至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及申請調派 裝卸公司。 (二)出口貨物於開工前,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應將船積載圖、 裝船貨物明細表送達或傳真至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 及申請調派裝卸公司。 (三)裝卸船完工後三天內,承攬作業之裝卸公司應將裝卸量明細表 (含船名、貨名、理貨單或公證單、件數、重量噸與體積噸等 資料)依限送交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由本局馬公 辦事處(龍門辦公室)據以整帳後輸入電腦,整帳時如發現「 裝卸量明細表」內有漏報貨物項目或所報計費噸不符時,應連 繫該裝卸公司於二天內更正裝卸量明細表。 七、貨物裝卸作業應保持運送暢通,不得停止作業,停止作業超過兩小 時者,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尖山碼頭區)要求委託人(裝卸公司 )將貨物進儲航商租地內或其他措施。各承辦裝卸公司應採下列方 式處理: (一)貨物裝船作業:例假日貨主無法出貨者,應預先將貨物進儲於 航商租地區內以待裝船。 (二)貨物卸船作業有下列情形,裝卸公司應將貨物卸儲航商租地區 內。 1.例假日貨主不提貨者(不含大宗散裝貨)。 2.因車輛不繼、停止作業超過二小時者。 3.油氣船作業時,應設攔油柵及防災設施等。 八、裝卸公司承辦裝卸作業時,應有管理人員在場,以處理裝卸作業事 項及改善違規事宜。 九、貨物裝卸作業採船邊交提貨者,裝船時應能持續提供足夠貨源,卸 船時應調派足夠拖運車輛提貨。 進入港區之拖運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港區相關規定: (一)依港區規定速限行駛不得超速。 (二)聽從裝卸公司管理人員指揮,將車輛依序停放等候交提貨,勿 亂丟廢棄物。 (三)行駛於作業區速度應緩慢,以避免造成塵土飛揚。 (四)不得超載,妥適覆蓋帆布(護網),以避免裝載散裝貨物沿途 掉落。 如未遵守上述規定,由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及港務 警察人員,加強查察拍照存證,對行為人(卡車司機)依商港 法有關規定處罰。 十、本局龍門尖山碼頭區散裝貨物裝卸作業流程: (一)使用抓斗直卸卡車作業流程規定:(如附件一) 1.作業前須按作業區域之狀況規劃車輛行駛動線。 2.抓斗卸貨入卡車應緩慢下降並在車斗內開放,最多不得超過 車斗上沿5-10公分,以減少貨物卸入卡車時之衝擊力所引發 粉塵飛揚,造成污染。 3.裝卸公司須按艙口派工人或派山貓及時清掃掉落於地上的貨 物,歸堆後再利用抓斗或山貓裝入卡車。 4.作業區卡車行駛動線及調節區附近,依環保法規規定灑水, 以避免粉塵飛揚。 5.每日裝卸完工後及全船完工後,經清掃作業碼頭後,應清掃 地面之粉塵。 (二)使用抓斗卸漏斗再卸入卡車作業流程規定:(如附件二) 1.作業前須按作業區域之狀況規劃車輛行駛動線。 2.抓斗抓取貨物卸入漏斗應緩慢下降並在漏斗內開放,最多不 得超過漏斗上沿5-10公分,以減少貨物卸入漏斗之衝擊所引 發粉塵飛揚,造成污染。 3.作業區卡車行駛動線及調節區附近,依環保法規規定灑水, 以避免粉塵飛揚。 4.每日裝卸完工後,應清掃地面之粉塵。 5.全船完工後,經清掃作業碼頭後,應立即清掃地面之粉塵。 (三)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於作業區巡查時,如發現業者 於作業期間有違反商港法第18條污染港區之行為,應依商港法 第46條予以告發,科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 9萬元以上90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 十一、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發現下列裝卸違規事項,應填報 「龍門尖山碼頭區港埠作業違規事項通知書」(如附件三),由 下列人員依事項負責處理: (一)由港務人員處理(屬船方違規部分): 1.靠泊碼頭後超過二小時未開工作業。 2.船上吊桿(機件)故障或無吊桿設備致停工超過二小時。 3.船舶裝卸完畢後二小時未離開船席。 4.進口貨物未於開工前,將船圖、進口艙單;出口貨物未於 開工前,將船積載圖、裝船貨物明細表送達或傳真至本局 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 5.其他。 (二)由裝卸管理人員處理(屬裝卸公司、貨主違規部分): 1.不按時開工,不按時收工或作業中途停工二小時以上。 2.將貨物卸滯留碼頭,經勸止拒絕改善者。 3.因拖運車輛不繼,停工作業超過二小時,仍未將貨物卸進 航商租地區內者。 4.裝卸貨物落海未向本局馬公辦事處(龍門辦公室)報備及 打撈者。 5.裝卸完工後三天內未檢送有關資料至本局馬公辦事處(龍 門辦公室)計收費用。 6.貨物裝卸作業時,裝卸公司未派出管理人員在場者。 7.裝卸公司未依規定於「港棧資訊系統」登錄「裝卸委託申 請」即逕行作業者。 8.其他。 十二、重大違規事項提由「龍門尖山港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處分評議 小組」評議處分事宜。該小組成員依「澎湖國內商港龍門尖山碼 頭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條規定組成如 下: (一)本局代表五人(含本局馬公辦事處代表二人)。 (二)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及船務代理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一人。 (三)小組召集人由本局馬公辦事處代表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