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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中港港埠業務費收取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制(訂)定

一、
  臺中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港埠作業效率,建立合理收費制度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港埠業務費:指臺中國際商港港埠業務費費率表所規定之費用,
        如碼頭碇泊費(含優先靠泊費)、浮筒費、曳船費(含交通船費
        )、帶解纜費、給水費、垃圾清理費及其他經政府核定由船方負
        擔之費用。
  (二)棧埠業務費:指臺中國際商港港埠業務費費率表所規定港灣業務
        費以外之各項費用。
  (三)其他費用:依合約訂定之土地租金、專用碼頭租金、管理費、倉
        棧建物租金、舖面成本攤銷費等兩項以外之各項費用。
  (四)委託人:港灣業務委託人指向本局申請港灣服務之輪船公司或船
        務代理公司;棧埠業務委託人指向本局棧埠作業機構申請棧埠服
        務之貨主或其代理人。
  (五)承租人:指與本局簽訂契約,繳交費用之公私事業機構。
三、
  各港灣業務委託人所有(或代理)之船舶入港前,應將有關船舶資料及
  委託事項,直接輸入港埠連線系統,並傳送「港灣委託申請」(以下簡
  稱港灣委託)申請委託。
四、
  已辦妥港灣業務費繳款保證者,免辦預繳款即予受理申請;未辦理保證
  者,應按每航次港灣業務費預估金額預繳後,始予受理委託。
五、
  保證金額度依各公司前一年向本局申請服務應繳費用總額十八分之一為
  準,前一年未有辦理委託紀錄者,以現有同業平均保證金之半數為保證
  金額度。
  最近三年繳款正常者,經委託人提出申請,保證金半數計收。
六、
  船舶出港六日內,由本局結算應繳港灣業務費,並以船舶出港日起廿日
  為「結繳日」,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各港灣業務委託人於船舶出
  港六日後,應自行由網路中查詢或列印應繳款額(或依本局通知之計費
  憑單所列款額),如期結繳。如對計費有異議,應於船舶出港第七日起
  一週內申請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七、
  各棧埠業務委託人應於作業前,將有關裝卸作業資料及委託事項,直接
  輸入棧埠連線系統,並傳送「棧埠委託申請」(以下簡稱棧埠委託)申
  請委託。或向本港棧埠作業機構提出作業申請,並依棧埠作業機構估算
  棧埠業務費用預繳後始准作業。
八、
  船邊提交貨作業,應依本港港棧作業聯合委託中心(或棧埠作業機構)
  估算棧埠業務費用預繳後始准作業。
九、
  凡應關稅局要求進倉留置之貨物(如廢鐵),本港棧埠作業機構應要求
  各棧埠業務委託人預繳棧埠業務費後始准作業。
十、
  棧埠作業完畢後,棧埠作業機構應將作業紀錄依限送交計費單位結算棧
  埠業務費,並以完成計費日加十五日為「結繳日」。各棧埠業務委託人
  應自行由網路中查詢或列印應繳款額(或依本局通知之計費憑單所列款
  額)如期結繳,如對計費有異議,應於通知日起五日內填列「更正申請
  單」申請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
  為便利委託人、承租人繳納港灣業務費、棧埠業務費(含預繳款)及其
  他費用等,委託人(或承租人)應於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設立存款轉帳
  專戶,並申請委託臺灣銀行按照臺中港務局資訊系統轉帳繳款記載金額
  及日期,自委託存款帳戶提領轉帳方式繳款者,本局即依銀行收款轉帳
  通知,掣給統一發票或收據。
十二、
  港埠費用之繳納,應以現金、匯票、銀行本票或保付支票行之,但在本
  局所在地(梧棲鎮)之行庫設有帳戶者得以即期支票繳納之。
十三、
  繳納之即期支票如有退票情事,除依法追償外,嗣後,該繳費之委託人
  或承租人不得再以即期支票繳納。
十四、
  凡直接撥匯或交存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本局第0五七0三七0五五0七
  四號帳戶者,得持銀行收款聯向本局換取統一發票或收據。
十五、
  委託人或承租人隻各項應繳費用,應於規定「結繳日期」如期(或提前
  )結繳,「結繳日期」適逢星期日或國定假日者,得順延至假日之次日
  結繳。
十六、
  逾越「結繳日期」尚未繳交者,即依下列規定向委託人或承租人收取滯
  納金或違約金:
  (一)「逾越『結繳日期』結繳時,除應依繳款金額結繳外,並按下列
        各款加計滯納金(最高以百分之十五為限):
        1.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
        2.一個月(含)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3.二個月(含)以上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三。
  (二)逾越「結繳日期」除另有約定者外,即拒絕委託人任何委託之申
        請,並依法追索債務:
         (1)如有保證人,向保證人追索債務。
         (2)已具保者即以所提供保證金抵充,保證金額不足抵充者,依
            法追索債務。
十七、
  本要點規定如與合約抵觸時,依合約規定辦理。
十八、
  本要點未盡規定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