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來港液化天然氣危險物品裝卸作業安全,防範意外事件發生 ,依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作業申請臺中港接收站(以下簡稱作業單位)辦理液化天然氣船( 以下簡稱LNG 船)裝卸作業前,應依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 ,先經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向臺中港務局申請核發船舶裝卸危 險品許可證後始得作業。
三、作業單位應遵行事項作業單位應遵守港區規定並督請船方執行安全 防範事項,營運前應訂定 LNG船舶裝卸作業及場區安全管理相關手 冊或文件,營運時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LNG船停靠接收站期間,船舷外側 100公尺內之水域及陸上適 當區域應劃為警戒區域,水域警戒區域應備船警戒,陸上警戒 區域應設警戒設施區隔並派員警戒,除經作業單位許可,禁止 非作業人、車進入。 (二)船方及作業單位應負責各自安全裝備之檢查及維修,作業前確 認其維持良好狀態。船方安全及防火規則應嚴格遵照國際上有 關LN G船及接收站之法規或建議之指示( SOLAS國際安全人命 公約1974、船舶法規等)。 (三)作業單位代表及船方大副或負責卸料作業之高級船員應於裝卸 前舉行卸料前會議,以確認管線連接及拆離方法,並俟完成檢 查及確認無安全疑慮後始得作業。 (四)作業單位及船方雙方應依 ISPS Code及其各自保全計畫執行保 全措施,並簽署保全聲明。 (五) LNG船在港期間應與信號台保持聯繫,當 LNG船繫泊完成後, 應立即建立船與接收站間之通訊系統,其中應包括船-岸電話 、熱線(船上控制室與作業單位中央控制室間之直接電話線) 或無線電對講機等。 (六)作業單位應嚴格控管危險區內之設施(備)並管制進入危險區 內之工作人員衣著服裝、工具、裝備應符合各項安全規範。 (七)船方及作業單位應派人員負責各別之安全維護並依其作業及管 理安全文件執行各項作業安全防範事項。 (八)船舶補給船用燃油期間應設置攔油索並備妥汲油器、吸油棉等 應變處理器材。 (九)作單位於開始營運後應每年擇期辦理防災演練,每年並至少辦 理船岸防災演習一次,以及配合參與臺中港港區相關演習並建 立24小時災害防救緊急聯絡資料定期測試更新。
四、裝卸作業暫停條件於惡劣天氣時,船方及作業單位應相互諮商,如 經研判繼續作業將有危險之虞,應即停止作業,必要時將卸料臂脫 離並包括決定離碼頭時間及方法。但於下列狀況下,應立即暫時停 止卸料作業: (一)平均風速大於 15m/sec時。 (二)雷雨已臨或正逼近時。 (三)偵測發現 LNG管線有洩漏情形或洩漏意外事件已發生時。 (四)發現 LNG管線有不正常壓力現象時。 (五)船上或船席附近發生火災時。 (六)裝卸機具有不正常現象,認為有影響卸料安全之虞時。 (七)有不明船隻接近並可能對 LNG船舶造成危險時。 (八)作業單位或 LNG船船長或商港管理機關指示時。
五、作業禁止事項 (一)船用燃油、柴油及液態氮之裝船作業,須於 LNG卸料作業穩定 經船長確認安全無虞後方得開始。 (二)嚴禁煙火,當船繫泊於船席時,船上或船席附近,禁止電焊或 熔切等需用火焰之作業。 (三)禁止船舶小修、可能影響船舶機動或減低船舶本身安全防護之 行為。 (四)禁止拋棄垃圾、廢油、廢水或任何其他可能導致海域污染之物 質。 (五)LNG 卸貨期間,船長應下令禁止船上無線電儀器之傳送及雷達 之使用。但其他不發射電波之無線設備,如國際通訊之VHF 等 ,不在此限。
六、緊急事故通報與應變作業 (一)船方及作業單位均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含緊急處置措施及事 故通報程序)。 (二)當船繫泊完成後,作業單位應提供緊急聯絡表,交船方使用。 (三)緊急事故發生時,船方及作業單位應即停止作業並採取防範意 外事故擴大之緊急應變措施,並通報下列單位,必要時得視實 際情況將船舶拖離船席或拖出港外。 臺中港務消防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04-26572480西碼頭消防 分隊 04-26302066海巡署第三海巡隊:勤務指揮中心04-265 72782 04-26572783臺中港務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04-2656 2394臺中港務局:信號台 04-26562833、04-26568663VHF ch1 4 、16聯絡中心 04-26562164
七、違反本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處罰之。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依『商港法』、『商港港務管理規則』與『商港棧 埠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