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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花蓮港務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修正

一、依據交通部所頒「交通部所屬機關首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辦理。
二、時間:每二月安排固定時間由機關首長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每次一至
    三小時。
三、地點:本局行政大樓三樓會議室。
四、受理方式: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原則上每次為二十人),內容相同
    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五、受理登記單位:秘書室
六、受理登記單位處理:凡有意參加與民有約之民眾,於預約時應請一併
    提出請辦事項。
七、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原則: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
    得保留若干名額或不限名額予以預約登記。
八、約見時間:於約見前三日通知民眾約見之時間、號次、場所、聯絡人
    、電話。
九、約見準備:秘書室受理登記後應立即將民眾請辦事項通知各相關單位
    ,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約見當日各相關單位應派員出席協助解決
    問題。
十、約見後案件處理:與民有約受理之陳情案件,由秘書室負責案件之登
    記、紀錄、列管、追蹤、考核等事項之辦理,各單位其處理時限不得
    逾十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
    面告知陳情人。
十一、業務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事項或業務性質特殊者,得
      本於權責斟酌辦理本項活動並先行函知交通部。
十二、本計畫簽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